曾午平
(佛山市信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 佛山 528200)
齿轮锥鼓形防坠安全器作为施工升降机必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其安全性和作用不可忽视。它能在施工升降机下行意外超速、超载坠落过程中切断升降机供电电源并将吊笼制停,保护承载人员及升降机本体。GB/T 34025-2017《施工升降机用齿轮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规定:安全器只能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安全器定期检验有效期为1年。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时都应重新进行检验与标定,动作速度标定合格判定要求是动作速度单次误差≤9%,且动作速度综合误差(至少2/3动作速度)≤7%。
现在防坠安全器的标定动作速度检验与标定都是在防坠安全器试验台上完成,其原理是标定速度的获取是通过转矩转速传感器采集安全器在试验台上动作时的动作转速n(单位为转每分,r/min),标定动作速度v则通过试验系统在后台应用计算公式v=πmzn/60000自动计算得到。其中n为安全器直接输出齿轮转速,单位为r/min,由转矩转速传感器采集;m为安全器直接输出齿轮模数,单位为mm;z为安全器直接输出齿轮齿数。
但现在市面上常用的防坠器试验台在动作转速的采集与动作速度的转换时,保留数据的有效位数各不相同,导致在数据修约后的最终数据相差较大,有时甚至出现数据超标现象。
依据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规定:(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则舍去,保留其余各位数字不变;(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则进1,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3)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是5,且其后有非0数字时进1,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4)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若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偶数(0、2、4、6、8),则舍去。
如一个标定动作速度为0.95m/s、齿数为15、模数为8mm的安全器在某防坠器试验台上测试试验时,当动作转速、动作速度、动作误差修约值不同时,最后结果相差较大,有的甚至造成结果错误。
表1为:当动作转速修约至个位,采集到动作转速为162r/min,计算得到动作速度为1.0173m/s,动作速度、动作误差修约位数不同时的动作误差。
表1 第1次测试试验
表2为:当动作转速修约至1位小数,采集到动作速度为161.6r/min时,计算得到的动作速度为1.0148m/s,动作速度、动作误差修约位数不同时的动作误差。
表2 第2次测试试验
表3为:当动作转速修约至1位小数,采集到动作速度为161.64r/min时,计算得到的动作速度为1.0150m/s,动作速度、动作误差修约位数不同时的动作误差。
表3 第3次测试试验
通过比较表1、表2、表3发现:
(1)数据修约位数不同,最后动作误差示值相差较大,有的甚至出现了超标,导致结论错误现象。(2)各次采集、计算数据修约后保留有效位数越多,数据越精确,越接近实际值。
基于施工升降机用齿轮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过程中,特别是发生非正常坠落时能有效、及时、可靠的制停吊笼,标定动作速度应该精确,功能才能更有保障,为此需对在用防坠器试验台采集动作转速、后台计算公式得到数据进行修约后保留更多1位有效数。当对动作转速数值修约至2位小数,对动作速度数值修约至3位小数时,对防坠器动作速度再次进行测试,得到的动作误差见表4。
由表4数据可见,单次动作误差≤9%,综合动作误差(2/3次动作误差)≤7%,此时标定动作速度更准确。
表4 第4次测试试验
防坠器试验台测试防坠器动作速度时,采集、计算数据进行数值修约后,保留的有效位数越多,标定动作速度越接近实际值,在现场使用时才能及时、有效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