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信运营商办公楼电梯采购的若干建议与思考

2020-04-21 09:29
广东通信技术 2020年3期
关键词:投标人评标电梯

1 前言

与运营商日常通信设备采购不同,电梯采购对通信运营商的省级或地市公司采购专业部门而言并非是一项频繁出现的采购行为,且单批次采购量偏小,其积累的采购经验相对有限。但电梯既是一种特种设备,又作为通信运营商办公大楼主要司乘交通工具,其质量的可靠度、功能的先进性、司乘时的舒适性等等指标又对通信运营商办公大楼办公软环境的感知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一旦需求部门提出相应的电梯采购需求,应引起采购专业部门足够的重视,并就电梯档次的定位、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文件的合规性与严谨性、量化评审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合同签订细节、到货验收等方面认真慎重地加以对待。

2 通信运营商原办公大楼配置电梯进入密集更新期

通信运营商的办公大楼大都建于九十年代中后期乃至2000年后的初期,其配套的电梯大多以日系电梯为主,进口部件的占比较高,质量较为可靠。目前,虽然国家对电梯的寿命没有提出强制报废要求,但是日系电梯设计平均寿命为15年至20年,按此计算,通信运营商原有办公大楼配置的电梯大部份已进入更新密集期。以某通信运营商省级公司采购部门统计为例,2018年全省更换电梯10台、新增电梯2台,2019年全省更换电梯15台、新增电梯3台,电梯的更换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另据了解,电梯的新增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随着原有办公大楼人流负荷的增加,需要在原大楼预留的电梯井道内,或现有大楼外部、大楼附楼(群楼)外部以外挂的方式新增电梯;二是一些九十年代初期建设的用于县(市、区)级分公司办公楼,当时并未配置电梯,现需要通过外挂的方式新增电梯,以改善办公环境。

3 注重采购合力的形成,提前做好电梯档次的定位及采购预算编制

目前各品牌各档次的电梯同存于市场,均有自己的服务对象,共同服从于“一分钱一分货”的市场规则。虽然市场上出售的电梯都为符合国家标准合格产品,就如同轿车一样,奥拓轿车与奥迪轿车都能满足人们的交通需求,但两种轿车的性能、质量及价格却相差甚远,且同为奥迪轿车,其自身也有系列不同车型。因此在采购需求准备阶段,采购专业部门和需求部门务必要密切协助,形成合力,提前并事先明确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电梯档次的定位即电梯主要参数、性能指标、整机及主要部件来源及配置如何等等;二是拟定采购金额的大小。这两方面缺一不可,若只确定电梯的档次定位,那实际采购中就有可能因预算不足,代理商无利可图,参与竞争者寥寥无几而流标或废标;反之,若只确定采购预算,那么就可能出现不同品牌间且不同档次的电梯梯型同台竞争,一旦有所谓价低质次“黑马”成功闯关,结果就很容易导致失控。因此,这两方面均必须在项目采购需求正式提出前加以明确,否则,采购从一开始就会变得先天不足。如果那样的话,后续的采购再严谨规范再科学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而问题在于电梯是机电一体化的大型复杂产品,无论是需求部门,还是采购专业部门的经办人均非专业人员,其积累的实践经验均相对有限,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更好完成上述问题呢?

3.1 面向市场,通过市场调查来解决

先在市场上选取几家处在同一质量水平线上主流电梯品牌制造商或其区域代理商,同时向他们提供采购预算范围和办公大楼的实际需求,随后请他们根据自身的产品系列、梯型定位及特性向我们提供出与之相应的功能和配置,包括电梯整机机型、主要参数、性能指标,以及曳引机、控制柜(驱动变频器、主电脑板)、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几大部件是否与电梯整机为同品牌且为原厂自行生产等等;归纳整理出他们的反馈后,并结合实际提出拟购电梯详尽技术规范书,再请各电梯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技术规范书及付款方式、质保年限等给出电梯相应的市场报价,同时结合自身的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和调整,最终确定拟采购电梯的档次定位和采购预算。若采用上述方法来解决电梯档次定位及采购预算编制的问题,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项目启动进入正式采购阶段后,采购需求部门及采购具体实施部门的相关经办人就不应再与供应商进行接触,以免被某些供应商获取过量的信心,或造成项目采购势在必得的心理,一旦未中标(中选)极有可能会引发轮番的异议。

3.2 求助于省级公司或省内各地市级公司专业采购部门有过电梯采购经验的同行

向有过电梯相关采购经验的同行求助,或参考其成功的采购案例,会学会和知道很多电梯采购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环节。通过同行间的相互交流,采购人同样会很顺利地把问题解决。当然也可以比照以往电梯的采购,并根据现在的市场行情的变化,做出适当相应的调整。

3.3 不必过分追求进口机型或要求大件全进口

编制采购预算及就电梯档次进行定位时,除通信运营商省级或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大楼外,建议不必过分追求进口机型或要求大件全进口,全进口电梯或大件为进口件其电梯质量较为稳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其也存在采购周期长、价格成本高、核心元器件维修困难等问题,且这些知名电梯厂商已经形成了全球设厂的规模,一些知名电梯生产厂商甚至将全球工厂设在中国,招投标或比选时进口件可以要求从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也可以要求从欧美日全球授权地工厂原装进口,而现在往往以后者方式居多。如果采购到的是从发展中国家生产厂进口来的关键部件,也许品质还不及国内合资厂的品质,这就失去了进口的意义。鉴于各通信运营商央企外在形象,及其办公楼人流密集度,建议在资金预算允许情况下,至少应把电梯档次定位于整机国内独资或国内合资生厂的商务梯型,并尽可能要求曳引机、控制柜(驱动变频器、主电脑板)、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几大部件与电梯整机同一品牌,且为原厂自行生产。

3.4 配套门套

此外,若是涉及是电梯更换改造项目且原大楼各层门套是大理石门套,应将大楼各层大理石门套更换纳入采购预算内,因为新电梯安装势必会破坏原有的大理石门套,并在电梯采购技术规格书内写明“本项目电梯采购无需各层的不锈钢大门套或小门套”。

4 既要注重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和严谨性,又要做到量化评审因素及权重设置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所侧重

在采购中如何把握电梯适用性、先进性和较好性能价格比十分重要,因此既要注重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和严谨性,又要做到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设置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所侧重。

4.1 注重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和严谨性,在资质(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设置上,这些“坑”不要踩

4.1.1 直接设置“推荐品牌”、“参考品牌”,或类似与“推荐品牌”、“参考品牌”相关变换的表述

例如:“所提供投标产品应为合资或独资企业全新且先进的电梯”、“所参加投标的电梯必须为XX品牌、XX品牌等国际知名一线品牌电梯或相当规格的电梯”、“所投标电梯品牌不低于国内一线品牌产品,不低于进口或者合资品牌产品”、“所投电梯品牌其质量应当参考如下品牌的质量水平”、“若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不在招标人推荐品牌范围内的,但其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均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的,也可参与本次投标”等等。

4.1.2 设置过高的注册资金或企业资信等级门槛

例如采购2台约70万元左右的电梯,却要求“电梯制造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按注册时间汇率计算)”、“3A级企业信用等级”等。

4.1.3 设置与项目招标设备不相匹配的梯速要求资质门槛或评审因素

例如采购的4 m/s的电梯,电梯招标文件或比选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设备制造许可证最少要能制造6 m/s电梯”,或“生产制造许可证为8 m/s、6 m/s分别得3分、2分,4 m/s以下不得分”。

4.1.4 设置一些只有一两个品牌才有认证证书或奖项,或与项目无关能源管理体系、焊接管理体系、多个节能认证标准等评审因素

例如设置“投标单位自XX年X月X日以来获得国际级奖项,每个可得2分;企业获得国家级奖项,每个可得1分”。

4.1.5 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例如某通信运营商电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内同品牌电梯通信运营商的项目业绩,且合同中标金额在30万元以上,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得3分。

4.1.6 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梯售后维保服务在当地要有分公司,或在当地已设有维保服务办事机构,方可参与投标或比选

上述林林总总的“坑”,或属于“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属于“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或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实施条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发》(工信部2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而且属于工信部、各通信运营商集团公司招投标专项检查的重点,并被各通信运营商集团公司纳入《招投标负面清单》内不得存在情形范围内,同时也极易引发潜在投标人(参选人)、投标人(参选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诟病、异议乃至投诉。

4.2 在评审因素及其评分标准量化的设置上要做到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所侧重

若电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作为特种设备的电梯因对使用环境、服务对象、性能指标、特殊需要等因素的不同而需在招标中提出其特殊的要求,因此电梯的评标一般选用综合评估法,而不宜采用经评审最低报价法;若电梯采购估算价在法定招标金额下限200万元(含税)人民币以下,采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依据某通信运营商集团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公开比选的评选办法只有综合评估法一种。而评审因数及其权重的量化设置是整个采购过程的核心与关键,它关系到预算单位能否通过采购确定最佳供应商,也关系到每一个投标人(参选人)的切身利益。鉴于电梯设备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量化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建议从资信、技术、服务和商务和自主创新及节能状况等五个部份来设置相应量化评审因数及其评分标准,并做到有所侧重。

4.2.1 资信部份

主要从电梯制造商资质情况、资产总额、年主营业总收入、电梯制造年限,以及安装维保单位所拥有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作业类)安装维保技术人员数量等方面来考核电梯制造商及其安装维保单位。

如果采购人想采购到品牌档次高的电梯,建议注册资金、企业信用等级、银行开具的证书等与电梯制造商资质情况有关评分项可弃之不用,重点加大“资产总额”、“连续2个年度主营业总收入”、“电梯制造年限”等三项更能体现电梯制造商综合整体实力量化考核分值,并要求投标人或参选人提供电梯制造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并加盖电梯制造商公章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之所以不建议把“电梯制造商类似项目业绩”纳入评审因素,是因为“电梯制造商类似项目业绩”这个定义的内涵及外延不甚明确,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且用于评审计算业绩用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真假难辩,虽然可以通过互联网的中标公示或中选人公示的留痕追溯到投标人(参选人)提供的项目名称及中标(中选)供应商等信息,但是按现行惯例,中标公示或中选人公示中大部分不涉及单价、金额等内容的公示,有的公示若是代理商中标(中选),甚至连电梯制造商名称、电梯型号规格都不公示,因而评标(评选)委员会难于对业绩项目名称、发票金额的真伪做进一步的确认。

4.2.2 技术项部份的评审因素及标准

建议采用定量及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主机、控制系统、驱动系统、曳引机、门机系统、通讯方式、控制方式、开门方式等性能先进性、安全可靠性进行分值的设定和细化,每个技术指标评分项跨度尽量控制在2分或3分以内,并将每个评分项分成优、良、一般等三档进行定性量化打分,同时要求评标(评审)专家应结合主要部件来源地这一定量指标,正确区分原装进口、进口组装、与国内独资或合资的电梯整机为同一品牌且为原厂自行生产、与欧美日名牌厂在国内独资或合资的电梯整机为同一品牌且为原厂自行生产、外购国内独资或合资厂生产部件、外购纯国产部件等性能的差异,再对上述技术评分项作性能先进性、安全可靠性的定性打分。若抛开主要部件的性能指标这一定量上差异直接对上述技术评分项作定性的打分,遇到对电梯的技术性能、先进程度等知识较为欠缺的所谓“专而欠‘专’”的评标(评审)专家,就很容易出现个体打分上严重的偏差。因此,如何科学且合理的设定技术项评审因素及标准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与权衡。

4.2.3 服务部份评审因素

建议主要针对质保年限、承接售后服务维保单位维修资质、维保单位量化记分信用评价和人员配备、响应时间,及备品备件供应情况等方面进行细化标准和评分。

在质保年限的设置上,根据行业惯例,建议将保修期设置为24个月,允许投标人(参选人)在优惠条件上延长保修期;在售后服务设置项的评分上,可要求售后服务须由电梯制造商(含制造商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电梯安装所在地的电梯维护保养机构负责,同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该维保机构在电梯安装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上已经公示许可,获得乘客电梯安装维修A级的得2分,B级的得1分,C级的不得分;若电梯安装所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有开展维保单位维护质量量化记分信用评价的,也可根据最新一期公布的量化记分信用得分类别对投标人(参选人)的维保单位设置,例如:量化记分A类的得2分,B类的得1.5分,C类的得1分,D类的不得分的维保质量信用评价考核项,但维保单位维修资质、维保质量信用评价项单项分值不宜过大,建议以每项2分为宜,且每档之间得分的差异也不宜过大,否则又会陷入“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嫌疑。

4.2.4 价格分项

建议价格分为40分上下,且最高不超过50分为宜。同时,建议价格分的计算不宜采用“直线插入法”即最低投标报价(参选报价)对应最高分(权重分),其他投标报价(参选报价)按照线性关系映射为得分,若采用“直线插入法”容易出现价格“见光死”无序竞争。

建议价格分计算采用基准价法,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Ai为第i个有效投标人(参选人)的评标价(参选报价);

C为基准价,基准价可以按所有有效投标人(参选人)评标价(参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按一定系数调整(一般为90%-95%,不宜过低)等确定。

注: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可去掉部份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以提高算术平均值的代表性及合理性。

当Ai=C,则价格分得满分;

当 i>C,则价格得分 = 权重分 -(Ai-C)/C*100*X1;

当Ai<C,则价格得分=权重分-(C-Ai)/C*100*X2。

其中:

X1、X2为扣分步长,同时满足X1=2N、X2=N。

注:N值不建议无限扩大,建议N值满足通信运营商集团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值即可,如N值为0.5等。

4.2.5 其他因素

因电梯能效的国家标准至今尚未出台,故建议在自主创新及节能状况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的设置上,对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的投标(参选)电梯品牌给予一定分值,但分值不宜过高,以每项得0.5分或1分为宜。

4.3 在招标(比选)文件中设置合理的到货期及安装期,避免后续合同执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电梯工期涉及到采购和安装两个主要环节,一般而言,整机进口电梯采购周期不少于8个月,部分关键件进口电梯采购周期不少于5个月,普通电梯采购周期不少于3个月,安装环节的工期一般为2个月。上述时限应事先向采购需求部门阐明,并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若设立不合理的工期,一方面可能会影响潜在投标(参选)人参与度,另一方面有可能会为后续合同执行埋下纠纷隐患。

5 运用好“评审比较表附件”辅助工具,并选择有相关电梯采购经验的招标师进行合作采购

电梯评标(评选)工作专业性较强,而评标(评审)专家均是以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确定,且无论是工信部组建管理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还是各通信运营商集团公司设立的专家库,均无电梯这一专业类别,只能抽取与电梯专业关联度较高的局方配套、工程服务等专业的评标(评审)专家,专业不能做到完全对口,也不排除个别评标(评审)专家本人存有一定的个人“偏见”、或履责不到位等情形。因此建议:一方面在评标(评审)过程,针对有可能造成评分分值的波动空间较大的技术部份、施工组织方案等主观项评分,要运用好“评审比较表附件”这一评标(评选)工作辅助工具即某一评标(评审)专家就某一主观评分项打分偏离度超过全体专家打分平均分的30%,且与平均分不在同一评分区间内的,需要该评标(评审)专家写明个人意见或对个人评审情况进行说明并签字确认,以此来最大限度压缩评标(评审)专家自由量裁的空间,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采购人可以要求招标(比选)委托代理机构配备一名有过电梯招标(比选)经验的招标师作为项目招标(比选)代理具体经办人,否则,倘若采购具体经办人无任何电梯采购经验的积累,项目招标师也无电梯相关招标代理经验,两者的叠加,有可能会双倍放大电梯项目采购的不确定性。

6 强化履约意识,分清权责关系,把好合同签订关

电梯采购合同可谓是通信运营商日常采购合同中最复杂的合同之一。一方面由于它牵涉的内容较多,既有设备部分,又有安装、维保部分。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既将我们与供应商之间的所有约定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又要将一些可以预见及不可预见的一些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分清权责关系,强化履约意识,使合同既细化、又完善,便于合同签订后的进一步执行。如把主要部件来源清单、新增电梯的机房井道土建设计图等作为合同附件,以及要求到货时随机提供整机、主要部件(含安全部件)有效期内的型试合格证及型试实验报告,若涉及进口部件还应随机提供相应进口货物报关清单、运输证明(自启运港至中国口岸的全程海运提单副本、陆运单证)、产地证明原件,以及质保期内每年的年检费由谁支付、哪几方共同参与开箱验收等等在合同内加以细化、明确。如是以楼宇外挂的方式新增电梯的采购,还应在合同中细化、明确相关工作作业面的划分与界定,如要求中标(中选)供应商派人对电梯机房井道土建施工做好随工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土建施工方,避免整改返工、提醒土建施工方做好施工时底坑的现场保护、与设计单位、土建施工方共同参加机房井道施工完毕后的实测验收、复核机房井道土建尺寸后再行安排电梯的排产,以及电力电缆、用于五方通话网络线布放指导等,减少后期彼此间推诿扯皮,提高相互间的协同效率。

7 把好到货开箱验收关,以确保中标(中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投标(参选)文件及合同要求

因项目具体采购经办人作为非电梯专业人士,开箱验收时,建议有必要由中标(中选)供应商邀请属地特检院专业人员,并与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具体实施部门、中标(中选)供应商合计四方派人共同参与开箱验收,就整机机型及主要部件实际到货情况,包括整机机型及主要部件的物资名称、品牌、生产厂家与投标(参选)文件、合同附件主要部件来源清单内已界定各项要素进行逐一核对,再由属地特检院出具开箱验收报告,属地特检院派人参与开箱验收的一次性咨询费用可在招标(参选)文件及合同中写明已包含在投标(参选)总报价内,由中标(中选)供应商负责支付。

8 结束语

电梯作为通信运营商办公大楼基础设施组成部份,电梯的采购工作是保障楼宇电梯安全、质量的第一步,所以电梯采购是一个需要对多方面的问题进行慎重、严密、全面衡量过程,这既有利于供应商间充分竞争,也便于采购人选择到真正合适满意的电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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