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芳
近期,笔者参加了对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元村巡察,在巡察中发现一笔账目存疑:2018年7月第410号凭证,该村收取慈溪市红杰果蔬农场2018年7月—2019年12月31日潭北路南侧、中横线北侧23.94亩土地租赁费,会计确认了经营收入,而查阅无形资产明细账,没有这笔资产。这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给种植大户,并一直收取土地租赁费,属于村集体资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资产。那23.94亩土地怎么会成为游离于账外的资产呢?
村集体土地资产取得分三种情形:一是因土地征收征用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过去,土地征收征用操作还不规范,预征集体土地行为比较常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国家预征农民土地,预征面积往往大于依法批准面积,会计都冲销“应付款—土地征用款”科目。二是农村公益建设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征用农民土地,支付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在建工程”列支,虽然“在建工程”属于资产类科目,但是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没有加以明确。三是农户有偿退出承包土地。农户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自愿交还承包土地使用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取得一定补偿。
这三类业务都没有把村集体土地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如何进行整改呢?笔者认为,应该按照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办法,虽然以前年度发生,但是没有涉及损益,无须调整收益分配,直接调整当期相关会计科目。举例如下:
1.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国家预征农民土地,预征面积大于依法批准面积,会计都在“应付款—土地征用款”科目下核算:
原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土地征用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调整: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应付款—土地征用款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付款—土地征用款”用于核算国家、集体和有关单位征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农户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是代国家和有关单位支付给农户的,是代收代付性质;而村集体土地资产的取得成本,不应在“应付款—土地征用款”科目核算。所以这笔调整分录直接把原来冲销的“应付款—土地征用款”冲回,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做这笔调整分录有一个前提,这就是村集体土地资产的取得,查阅原始凭证有明确的历史成本。那如果村集体土地资产无账面记载或反映该如何处理?遵循盘盈无形资产处理原则,按照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款价格和资产数量确定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公积公益金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征用农民土地,会计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
原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现金)
调整: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在建工程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惯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而征用农民土地,一般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等地上建筑物完成竣工验收一起结转固定资产,土地不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地上建筑物没有形成,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笔调整分录表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原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来因为工程没有在建,所以这笔调整分录冲销在建工程,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3.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土地使用权,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拿到补偿,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现金)
这样账务处理的原因:一是产权制度改革需要。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火如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步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摸清家底,做到该入账的入账,维护社员权益。二是防止资产流失。由于历史原因,村集体土地资产未入账十分普遍,村干部也未引起重视,认为自己心里有笔账就行了,但是村干部一届换一届,村集体土地资产又没有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后任村干部对村集体资产底子不清,如果村集体土地资产长期闲置,容易被别人侵占,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三是避免产权纠纷。近年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多有发生,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村集体土地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等非农业建设。在农村巡察中发现,某村将用于公益事业—老年活动中心的土地出租给别人,建造厂房,被第三方长期使用。如果此处土地确认了无形资产,并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社员监督,产权纠纷的矛盾就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