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法律监管

2020-04-20 10:54顾颖琦肖海霞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 2020年1期

顾颖琦 肖海霞

摘要:互联网背景下的消费信贷正逐渐影响人们的生活,其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风险。“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和沿线国家带来了广阔的国际平台和政策支撑,尤其在金融领域,宽松的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为国内外金融企业提供了打开新兴市场的契机。本文将以蚂蚁花呗消费信贷为例,探究以花呗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信贷在“一带一路”战略下面临的新机遇与挑战。为了解决蚂蚁花呗消费信贷模式中存在的风险,我国可以从加快用户全面实名制建设、完善消费信贷相关立法、规范蚂蚁花呗市场准入机制等方面努力,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信贷中应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信贷;蚂蚁花呗;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前言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出台。建议指出,要以 “一带一路”建设等为引领,拓展区域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进入 “十三五”建设时期后,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关系国计民生的消费信贷行业势必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带一路”战略既为消费金融带来机遇,也将带来更多的挑战。而蚂蚁花呗作为各大互联网消费信贷中最为普遍使用的消费信贷手段,是研究“一带一路”背景下互联网消费信贷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

在众多的消费平台中,蚂蚁花呗的接受度较高。根据蚂蚁花呗平台的数据显示,蚂蚁花呗的90后用户占使用者总人数的33%,80后用户占48.5%,用户在使用了蚂蚁花呗之后,消费能力较之前有了近10%的提升[1];蚂蚁花呗的出现及普及使得互联网消费信贷进一步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拟以蚂蚁花呗为例,重点分析蚂蚁花呗中的法律风险,并结合实践来探求应对网络消费信贷法律风险的可行之策。

二、蚂蚁花呗的性质及运行机制

(一)蚂蚁花呗的性质

关于蚂蚁花呗性质问题,笔者认为蚂蚁花呗在本质上就是小额信贷,虽然具有虚拟信用卡的部分特征,但是与信用卡本身还是存在着许多差别的。

一方面,蚂蚁花呗的发行主体是蚂蚁小贷,蚂蚁小贷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2]。其在性质上是带有金融性质的公司,其发放小额贷款的行为主要是与一般民间借贷行为类似的市场行为,只是规模相对较大。

另一方面,蚂蚁花呗的使用局限于线上支付,并不存在现实中的卡片,缺乏有形的物质载体,不属于电子支付卡。因而蚂蚁花呗不符合通行的信用卡的本质特征。综上所述,蚂蚁花呗在本质上是网络支付工具,虽然具有虚拟信用卡的部分属性,但是在性质上还是不同于信用卡的。

(二)蚂蚁花呗的运行机制

蚂蚁花呗的开通方式是由花呗的用户在芝麻信用分达到一定要求后向小微小额公司、商融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并在同时同意花呗服务向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核实客户的信用情况。在评定用户芝麻信用分时,芝麻信用通对客户进行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的评分,花呗服务商据此给予用户一定的“本月花,下月还”额度。而关于花呗用户的信用额度,是按照用户的网购情况综合判定的,一般在千元左右浮动,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可能得到提额机会(如客户在境外进行消费),用户的最高额度可以达到3万元人民币。

三、 蚂蚁花呗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 用户注册实名制法律风险

在用户注册实名制背景下,用户被冒名的风险需要解决。蚂蚁花呗是一款信用支付产品,蚂蚁花呗的开通过程中并没有明显体现“实名制”的过程,而是与支付宝绑定服务,默认开通。虽然《蚂蚁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第一条中提及“身份信息详情以指定支付宝账户对应的实名信息为准”,但是根据支付宝官方公布的支付宝开通流程中也仅需要手机号及验证码即可开通支付宝。

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因此,蚂蚁花呗的开通和使用是不符合该《管理办法》第31条要求实名制规定的。除此之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因此,蚂蚁花呗实际上仍然存在实名制的风险。基于上述可能存在的实名制法律风险问题,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后,随时可能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暂停蚂蚁花呗的小额借贷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签署《蚂蚁花呗用户服务合同》时,由于消费者在企图使用该服务时必须选择“是”、“已接受”等同意的字样,缺少了双方合意的过程,电子合同存在着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其次,电子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以主体虚假或者其他的问题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给合同的成立带来相当大的风险[3]。第三,电子合同效力的证明力存在的问题在于判断电子证据的标准是否存在一致性的难度,电子形态下的合同判断需要拥有一定标准和介质,但是当前的电子证据归属还存在理论的争议,无法正确定位,根据录音、录像的特征相似性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具体效力还存在疑问,所以在未来得到重视的主要问题就是电子合同的效力判断[4]。

而电子合同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消费者为了能够使用该信贷服务,大多不仔细阅览电子合同,而直接选择“我同意”等字样,接受合同所有内容。这会导致许多合同内容并未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知情,在实务中会出现消费者不能够接受的却在合同中有所规定的内容。

(三)市场准入的风险

很多的金融机构为了本身的最大程度的规避监管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去获取金融牌照或者从事其金融牌照以外的金融业务,而其本身的经营结构也不甚合理,严重缺乏化解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5]。

重庆阿里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蚂蚁花呗服务的小额贷款人,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信贷服务,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等,贷款人需要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并获得相应的金融牌照。而目前对于消费信贷的监管的法律规定、政策等都仍在探索过程,多数以“意见”、“暂行办法”等形式出现,综合各项因素可见贷款人的市場准入问题尚未得以妥善解决,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我国应对蚂蚁花呗消费信贷风险的措施

(一)完善消费信贷相关立法

政府可以参考国外目前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中国现有的法律作出相关的修改和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已初步搭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但还未形成完整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无疑对规范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6]。

第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发生,细化现有规定并强调“网络信息安全”理念,重视发生在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贷款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

第二,针对加强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程度,以应对在小额信贷活动过程中,因消费者的“弱势方”特点而引发的法律問题,如信息不对称、双方主体对抗能力较为悬殊等问题。通过立法保护,使得消费者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问题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二)规范蚂蚁花呗市场准入机制

在蚂蚁花呗小额信贷关系中,最核心的是小额借贷公司,因此在监管、控制该领域时,应当着重重点关注蚂蚁花呗市场准入问题。对于此问题,我国目前对其市场准入的规范尚未达到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地步,目前可以先完善明确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规定。其次,可以参考金融牌照的运营方式对蚂蚁花呗的准入条件予以细化。第三,蚂蚁花呗运营的一大特点即垄断了支付宝信贷业务,通过引进多家小额信贷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蚂蚁花呗垄断所造成的危机,在竞争中,蚂蚁花呗也能够尽最大可能去进步和改善。

(三)加快融入“一带一路”战略

针对这一点,具体对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要打破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壁垒,形成经贸合作格局。“贸易畅通”是 “一带一路”的五通之一,努力推进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并在合作中吸取别国应对互联网消费信贷的经验。二是要努力借助互联网转型,创新商业发展模式,努力提升花呗等消费平台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七、结语

“一带一路”要求贸易畅通,而互联网消费信贷是目前互联网贸易的必备工具之一,加强监管和完善互联网消费信贷是“一带一路”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迫在眉睫。互联网的普及直至现今互联网网络消费模式占据中国消费市场大部分市场,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迅速,但是我国的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仍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蚂蚁花呗”的发展现状中存在不少的法律风险,如本文所提及的用户注册实名制法律风险、合同的法律风险、市场准入的风险、授信的法律风险、商业保理的风险、虚假交易的风险等。因此通过完善消费信贷相关立法等措施,来完善健全的互联网网络消费信贷市场。

参考文献:

[1]缪逸帆,王璐炜.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以“蚂蚁花呗”为例[J].时代金融,2017(6).

[2]陈岱松.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支付研究—上海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54.

[3]吴晓晗.网络借贷平台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10).

[4]于晓松.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问题[J].经贸实践,2017(17).

[5]马晗.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和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1).

[6]吴静瀛,周莉凡.互联网金融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及启示[J].中国信用卡,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