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与婚姻的心灵史

2020-04-20 10:46黄道炫
财经·年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婚姻干部

黄道炫

如果作为一个一般的讨论,或许可以争辩说,战时允许普通干部结婚也未必就会损害党的利益,但是对于共产党人而言,纪律性的要求就决定了是否有利于党的利益应该由党的组织而不是个体决定,而党往往会倾向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1944年秋,八路军干部刘荣奉命走向前方。行至拒马河畔,顺坡而下时,“猛一拐弯,突然与一位青年姑娘碰头。她细高个儿,妙秀动人,问了道,彼此看了几眼相背而驰,走了很远她还是深刻地在我脑子里印着”。

这是刘荣日记中记述的一个场景,相逢中一点心意的激荡,最能拨动青年人的心弦。战争年代,朝花夕逝,生死无常,这一点点美好尤足珍贵。抗战时期,中共自身的塑造和管理都空前严密,政治权威深入内心世界,也渗入个人情感等私领域,加之战争的紧张形势,中共普通干部的婚姻已处于约束之下。

当婚姻自由遇上战争

战时婚姻限制的规定主要影响的是抗战期间加入革命的新干部,即通称的“三八干部”群体,这一结果亦饶有意趣。“三八干部”普遍具有较高的知识程度,相应地亦具有充沛的个人情感,恰恰是这样一批人,却需要面对婚恋限制,可以想象,这中间将会呈现怎样的复杂关系。在婚恋限制风起青萍之末时,正值整风运动浪成微澜之间,整风运动将共产主义运动独具的思想斗争特质推到一个新的高度,思想汇报、交心、学习讨论、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体制化的思想改造,形成集体主义不可移易的逻辑,而革命阵营向党的倾心靠拢,又是整风得以顺利推进的基础。

就整风本身言,或许并没有针对婚姻限制的意图,但正如时人所言:“整风就是整的我们的思想方法,思想方法应该贯穿到一切问题上,即使是夫妻间的关系问题上也应该如此。”整风为在婚恋限制中陷入困恼的年轻干部群体提供了一定的化解苦闷的思想资源。当研究者批评中共历史研究中过于简单化的政策——效果模式时,却又可以在这里看到另一番景象,即政策的溢出效应,政策推行过程中边界不断拓展,甚至达到事先未虑及的范围。

当然,即便有纪律惩戒和思想教化双管齐下的举措,即便有革命阵营倾心向党的自觉,婚姻限制对于干部群体产生的冲击仍然不是那么容易完全消解,心灵的震荡还是在当事者的内心不断上演。共产主义运动是一场强调触及灵魂的运动,这决定了对共产党人心灵史的探究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而在婚姻限制中充分暴露的内心挣扎,正提供了就近观察的极好素材。这些,由于关涉个人的复杂情感,长期并不为我们切实了解,甚至很难找到可以一窥究竟的门径。

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两性关系融入世界主流的认知,一直在稳步推进。这其中,中共作为一个具有国际主义背景的政党,一个追求自由平等的政治力量,对两性平等、爱情和婚姻自由尤为坚持。爱和婚姻自由是共产主义革命的重要取向之一,然而,当婚姻自由遇上战争,向来走在婚姻自由前列的中共,也不得不选择了现实的道路。和之前倡导婚姻革命相比,中共抗战时期的婚姻政策明显具有了变化。

战时中共婚姻政策的最重要变化,就是后来被称为“二八五团”的婚姻限制性规定。所谓“二八五团”,即各根据地对干部和军人结婚条件做的限制的简称,这些限制包括年满28岁、达到5年党龄、担任团级及以上干部等。因为中共中央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具体条件各地不完全一样。不过,无论具体条件如何,结婚需要满足年龄、工作历史或党龄、级别三方面的条件则是一致的。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出于巩固自己队伍的考虑,按黄克诚的说法就是:“因处在敌后环境中,结婚干部过多影响斗争和工作,故必须作一定的限制。”

国共军队之婚姻限制

中国众多规制都出现于国家权力逐渐伸展的近代,对婚姻的限制也和国家近代化的趋势相应。传统中国军队没有形成关于婚姻的规制性条款,20世纪20年代,当有人注目于此时,几成笑柄。当时杂志写道:“冯玉祥前于开封发表训话,对所部之婚姻,严加取缔,一时传为趣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军人管理逐渐向近代化方向靠拢。

1931年2月,军政部发布《陆军军人婚姻规则》,规定军人订婚时须“报告呈候所属长官审查核准”,“一、在战时或在防务吃紧时;二、结婚后其应得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军人相当生活时”,可停止订婚人结婚。配偶有下列情况禁止订婚:“一、非中国国籍者;二、反革命确有证据者。”1934年12月,在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兵役法》公布一年后,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军人婚姻规则》,大体沿袭了陆军的规定,增加条款为:“陆海空军学生暨一年以内短期训练之学员,在肄业期间,及现役初年兵、二年兵,均不准结婚。”这是中国以中央政府名义限制军人婚姻的首个条款,其与义务兵役制差不多前后脚出台,当非偶然,是国家权力下沉、国家管控要求逐渐增强的结果。

不过,国民政府公布的婚姻规则只是限制了新兵结婚,老兵和军官不受约束。1930年陶孟和对山西一个警卫旅的调查,在925人中,已婚者249人,未婚者676人,已婚比例达到26.9%。国军官长结婚比例更高,在2005年的一个访谈中,抗战时期住在浙江桐庐的吴淑芳回忆:“国民党军队里好像还有随军的家眷。记得我家住进过一支国民党部队,带头的是一个团长,广东人,他把他的父亲以及妻子都带在了身边。”携带家眷有可能导致的后果,王林日记有所揭示。1940年,八路军和朱怀冰的第97军发生冲突,国军官兵妻妾成群闹出许多荒唐事:“一连太太二十多,宿营二日不能办公,马弁皆忙着为太太老爷找房子。”这样的部队,姨太太成了最大的掣肘,“一连长指挥队伍作战,一手举着手枪,高呼:‘打啊打啊!两个姨太太拉着皮带嚷:‘走,走,我怕我怕!”国军战斗力不彰固然受多种因素影响,家属随军不能不说也是原因之一,中共在这方面严加限制,和这种近在眼前的教训或不无關系。对此,国民党本身也有反省,陈诚就曾设想:“战场不许住家眷,以军为单位,分配地区驻扎。”

相比国民政府在婚姻方面的有限控制,中共的权力边际要远为宽泛,也远为深入,体现在婚姻问题上也是如此。中共是一个组织严密的政党,严密的组织意味着严格的纪律。尽管在大多数时候,纪律不应抹杀个人的私生活,但作为一个强调无条件献身的政党,尤其是一个高度重视内部组织纯净的政党,对党员实行全方位的管控实属内在要求,战争环境更予这种管控以更大的边界。1937年黄克功案后,毛泽东到抗大作“革命与恋爱问题”讲演时,提出共产党人的婚恋三原则: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学习的原则和自愿的原则。毛泽东提出的这三个原则,成为战时中共党人处理婚恋问题的指针。

从现有材料看,抗战时期,中共各地党组织对干部和军人结婚已有限制。1940年8月,中共在县委以上机关设立干部科,负责管理干部,日常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干部档案:“地方上区级以上干部的文件(表格、履历、证明书等等),须送区党委保存。军队中团级以上干部的文件,须送师或军政治部保存。”这一措施,主要是为配合干部的考核、选拔、鉴定,但完善的档案制度的建立,无疑也有助于干部婚姻的管理。正是在此前后,限制干部婚姻提上日程。邓子恢1941年谈道:“在军队中一般的不应该结婚,应该自己克服;但有特殊情形者,可以照八路军的三个条件:第一,经过长期斗争;第二,年龄三十岁以上;第三,对党有特殊功绩。”这里讲到的30岁方可结婚,似比一般的标准更为严格。相对而言,黄克诚1942年谈到的条件比较有代表性:“对干部婚姻问题,除毛泽东同志所指示三个条件外,必须团级或科长以上干部,男年龄在二十八岁,斗争历史五年以上者,女子二十一岁以上者才准结婚。”

抗战结束的胜利声中,结婚限制出现松动,以致发生“乱找对象,欺骗组织和隐瞒年龄,不经批准就结婚等”现象。1945年12月,冀南军区三分区发出《关于干部婚姻问题的补充指示》,予以严厉制止。大规模限制干部婚姻和中共秉持的婚姻自由理念相悖,以中央名义制定正式的婚姻限制条款多有不便。在此,中共的机动灵活和上下通畅的运转发挥了作用,各地自行出台的婚姻规定自觉承担起为中央把关的责任,而共产党人的纪律及自觉又能保证这种没有得到中央公开授权的规定能够顺利实施。有意思的是,后来取消这些规定时,却用了中央的名义。1949年底,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指示,提出:“党员干部婚姻问题,过去规定要有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等条件方准结婚,已不适合于今天情况,这种限制应予取消。”一立一废之间的微妙区别,颇堪玩味。

三年内战爆发后,战争形势紧迫,各地出台了更为明确的相关规定。1946年9月,东北局发出通知,阐明限制干部结婚的理由:“为鼓励全军斗志,以便集中全力打击敌人,为保障我党我军组织上、政治上、思想上之巩固与纯洁,严防腐化堕落现象之发生和不使一个奸细分子混入或利用男女问题作鬼,因此,对于干部结婚要求不能不有所限制,结婚条件亦须略微从严。”满足条件者结婚也需经相应机关批准:“男女双方均需经县委以上党部,团以上政治机关作政治审查,经批准后方可结婚。批准之权,属于地方党政人员者经地委批准,属于军队人员者,在地方部队属于分区政治部,在主力部队属于师、旅政治部,在军区纵队各直属机关属于军区纵队政治部,总部直属队人员由总政治部依情形临时酌定之。”东北局的文件发出后,影响重大,下属地区参照东北局的条文对本地区结婚条例作出规定。

战争状态下,直接和士兵发生紧密联系的中下层军官能不能和士兵同甘共苦,相当程度影响到部队的凝聚力,限制中下层军官的婚姻,既可以排除其家庭的杂念,又可以让普通士兵感受到官兵平等的氛围,不能不说是一个容易想到的办法。而中共的集体主义逻辑及管控能力既予这样的规定以精神支撑,也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正因此,即便符合结婚条件的带兵军官,结婚后也特别注意夫妻相聚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新四军金萧支队的杨思一妻子来聚时,“宿至半夜,怕老百姓有反映,又找到老百姓家去睡了”。而按照中共追求的军地一体原则,限制了中下层军官,却不限制地方,就难免造成地方和军队间的不公,予前线将士以不好的观感。何况,中共一直强调军队和地方的融合,军地之间本来就经常处于相互转换之中,地方开了婚姻限制的口子,势必给军地转换造成困难,因此,在中共的运作逻辑下,干部婚姻实施全体的一刀切限制,势成必然。

组织的两重面貌

爱欲是人之常情,共产党人当然承认人的感情和欲望,但是更要求感情和欲望的升华,爱是有阶级性的,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婚姻恋爱问题最重要的一个定位。爱恋不仅仅是个人情感问题,尤其形之于家庭组织的婚姻,更不是私领域所能范围。抗战时期曾任中共山东分局书记的朱瑞专门撰文讨论革命和恋爱问题,结论是:“在过渡的阶段下,我们的恋爱要服从政治,政治指导着恋爱,政治的爱与两性的爱,这是密切不可分离的一个事物的两个因素或两面。对于前进的男女,没有政治的爱,不能形成两性的爱;不但不能,而且是不应该。”正因此,“恋爱之最高的政治原则,就是革命者应与革命者结婚。它的最低限度的条件,是革命者不与反革命者结婚,这是绝对的条件”。

强调爱的阶级性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抗战时期的中共党人,在爱的阶级性前提下,特别强调婚恋必须符合集体利益,婚姻要有利于事业,这是共产党人集体主义逻辑在战争年代的放大。坦白运动中,甚至“要求每个人必须审查自己的爱人”。彭雪枫给新婚妻子林颖的信中写道:“今天开了一个会,刚才散,费了八个钟头,解决一个同志的党性问题。一个女同志——他的爱人,在会上对他的错误是荫蔽的,是不去尽情暴露的,因为他们是‘夫妇。她,这样态度的她,不是我的爱人!我所祈望着的颖,是热爱着你的爱人而同时又更热爱着党!”

党和夫妻之间,党应该无条件放在前面,这某种程度可以视作彭雪枫写给新婚妻子的期许。新婚三天后,林颖就离开彭雪枫继续独立工作,而彭雪枫也予以支持,此后到彭雪枫牺牲的三年多时间里,两人聚少离多,一起相处时间只有半年。共产党人集体主义的逻辑,当年浸润于中共政治文化中的干部尤其是知识分子干部多能心领神会,无论是爱情和婚姻,他们都非常重视集体利益,非常重视自身情感是否符合革命阵营的期待。

日常生活中,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落脚点常常就是組织。当年的结婚申请报告和批复中,可以清楚看到党组织的身影。1943年,新四军一旅干部万海峰和赵政提出结婚申请:“我俩意相合,要求结婚,绝不妨碍工作,希首长批准。”新四军一旅党委批复:“党为了爱护久经战斗的老同志,批准你们结婚。希望在党的领导之下,更加强党的观念,一切服从党的利益为要。”组织的影响力在这一来一往中展现无遗。从时人的日记中可以看到组织决定着干部恋爱的命运。1939年,三五九旅政治部副主任王恩茂在日记中写道:“到曾科长那里玩,看了他与一个女青年谈恋爱经过的日记。他爱这个女青年,这个女青年也爱他,可惜这个女青年政治上来历不清,党不允许结婚,以致没有成功。这里一个教训,结婚首先对于政治上的考查非常重要。”

和一般政党的组织惩戒措施通常只是组织及于个体不一样,中共既强调组织的超越性权威,又强调组织的大家庭意义,个体的成长需要组织大家庭的帮助,組织大家庭也对每个个体成长负有责任:“生活中的一切全等待着公家,冷着饿着,反正组织上你得给我想办法,我自己就是把这样一个人交给你了。”因此,小组会、支部大会等集体会议,成为帮助、批评犯错误者的重要场所。马千里的日记记下了小组讨论中的批评:“小会讨论黄××同志的恋爱观。他的恋爱观充满资产阶级的观念,外加流氓习气。他反省了:看到顺眼的女人便去追逐等。”

严格的限制下,也不是没有波澜,据冀鲁豫水东独立团1943年统计,连以上干部私自结婚的有5人。即连刘荣,1947年也未经组织批准,与一正办离婚的农村妇女结合,引起当地组织不满,指责他“霸占贫雇农老婆”。自暴自弃放纵自己的也不少,山东渤海区党委书记景晓村记有:“男女关系发生些比较严重的现象”,“妇女干部不胡搞者很少”。还有人因此悲观绝望:“曾有过因恋爱不能解决而自杀的,有一个指导员(平遥的,系高中学生),估计自己不能升到团级干部,而永无结婚的可能,因而提出退党。”

历史和现实中,两性关系大概都是永恒的难题。战争年代,中共对干部婚恋的限制简易直截,不无对个人情感的抑制,却达到了让整个军队和干部群体相对稳定的效果,普通士兵、基层干部以及与他们发生密切联系的中下级军官、干部在婚姻问题上处于同一状态,让整个队伍形成同甘共苦的感觉。应该说,对军人实施一定程度的婚姻管控,是和近代以来国家权力伸展的方向相应的,只是共产党人把这一方向推向了其他政治力量无法想象的深度。之所以如此,和共产党人的集体主义、效率优先、官兵平等的思路及强大的执行力当然无法分开。

婚姻限制的实施,基本可归类为“三八干部”的一批新干部需要做出牺牲,而这正是中共党人中最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一群人。他们多怀抱着理想进入革命阵营,随着中共的不断教化,已自觉进入中共的解释体系中,在宣导和惩戒并用的情境下,尽管内心不无本能的欲望和要求,却努力以维护党的利益的要求和自觉予以相当程度的释放和消解。事实上,在后来很长时间内,处于高层和基层中间的这批干部,常常扮演的都是自我克制的角色,中共平等的理念及在民众中形成的观感,正是由这批人予以落实。他们的确可以说是中共革命中负重前行的中坚,婚恋问题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浪花而已。

然而,问题也有另外一面,从中共建政后即迅速改变婚姻政策可以看出,战时的临时措施终究不是他们的目标,人类的基本情感需得到尊重,共产党人并不会忽视这一点,这也就是刘少奇讲到的:“党允许党员在不违背党的利益的范围内,去建立他个人的以至家庭的生活。”

当然,如果作为一个一般的讨论,或许可以争辩说,战时允许普通干部结婚也未必就会损害党的利益,但是对于共产党人而言,纪律性的要求就决定了是否有利于党的利益应该由党的组织而不是个体决定,而党往往会倾向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颇具意味的是,尽管中共在建政后很快改变了战时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在战时产生的效果仍然予其以深刻印象。1949年后,战时政策的不断重现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经常可以看到的现象,比如禁欲的宣传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一度重新上演,吊诡的是,在新的环境下,这些政策产生的效应实际却呈现递减趋势,这提示了一种趋向,即通过管控个人情感获得的效能终究有其限界。中共干部曾经总结道:“只要革命不革命与如何革命的问题解决了,生活问题自然会解决的,若干地方的经验证明,单独在吃苦与享乐主义的问题打圈子是想不通的,至多是得出了禁欲主义的结论来。”这里面的革命、生活、享乐、禁欲,已经隐隐然提示出后几十年历史不断形成紧张关系的几对关键词,这种本不一定必然出现的紧张,和整个中国20世纪历史的走向,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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