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传播中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2020-04-20 10:39吴昕婷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20年2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摘要】生态平衡和安全是当前世界的几大热点之一,众多环境问题以及环境负面事件的频出,环保传播体系在持续构建,环保议题也逐渐在公共讨论的空间中显现。本文以"环境传播中的公众参与"为研究对象, 并以国内近年来发生的“腾格里沙漠事件”为例分析环境传播中公众参与的现状等。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传播;信息公开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恶化而引起的环境事件频发,对国家和社会资源与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对民众生活与健康造成了直接影响。

1. 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环保传播的关联

1.1 环保传播与信息公开概念界定

国内学者王莉丽提出“环保传播”的概念,首次将环境研究从新闻层面转向了传播层面。环保传播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其表现出符号行为的特点,即环保传播必然通过多种符号来进行传播行为,这些符号主要有语言符号、图像符号等,符号的传播会向传播主体传达环保思想,并构建其对环境的认知。第二,其进行传播的目的是为了召唤人们的“环保意识”,通过环保传播使人接受环保思想,并认识到环保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而后为之付诸行动,最终推动更多的人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同时能够推动政府和其他的社会组织能够在环境保护中做出正确决策。

在环境信息公开中,公民知情权和公民参与权是公平进行环境保护信息获取和环境保护活动参与的理论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对环境保护信息的知情权、对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权等。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在环保传播中的基本权利,其侧重点各有不同。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对于和其自身具有相关性的事件,或者是对其生活、工作等有影响的活动或事件有了解获知的权利。参与权则是对公民对于公共型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利的规定。

1.2 公众参与的实质是协商民主

公民参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才能称之为建设。本文的研究维度为“公众参与”,首先要做的是对“公众参与”进行概念上的规范,但公众参与的内容和范围之广,规范性概念可能会不能完全对其进行概况进而对公民参与实践活动造成一定了阻力。

对“公众参与”进行分解性概念分析。“公众”的概念:某些共同的公共问题关注群体或者是有共同公共利益基础的社会大众。由此可知,在不同的社会场景下,公众是不同的,因此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环境保护的传播,因此在下文中,公众主要是指推动政府环保传播决策并参与其中的人群。

而后,“参与“一词则体现了相对客观性和平等性。2014 年 4 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指出,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公民环境知情权也因此而体现。在本文中,将”公众参与“认为是在环保决策的策划过程中相关利益群里所进行的意见发表和建议发表的过程。

2. 国内环保传播中公众参与的现状———以“腾格里沙漠事件”为例

2.1 腾格里沙漠事件回顾与公众知情权的相关问题

2017年8月28日,中国迄今最大数额的环境公益诉讼案:震惊全国的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最终有了结果,为了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需要赔偿修复金5.69亿人民币,公益性环境损失金600万人民币,这些赔偿金额由相关的8家企业共同承担。

2.2 环保传播中公众参与的特点分析

因为环保对公众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影响,所以公众需要参与到其中来维护其公共和自身利益。但是环境信息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普通居民对于环境信息了解较少,对于该环境问题所知道的信息往往停留在表面,对深层次信息还是相对缺乏,对于环境治理的参与度也较低。与之相对立的是,企业作为环境污染问题的制造者对环境问题所掌握的信息较多,其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原理、治理方法都非常清楚,只有其将环境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发布,才能让公民了解到问题的全貌,才能让公众更好的参加到环境问题的治理中去。在环保传播系统中,公众有着较大的影响度,因此,其应该作为环保传播的主体,然而,现在的环境问题中公众的参与效果还存在不确定性。

2.2.1 公众参与的时效性

公众参与的时效性,主要是指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信息,并及时的参与到环境保护问题的治理中去。

2.2.2 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主要是指公众参与的领域广和人数多。而人数的众多可以使得环境保护群体中的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分布。

此外,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方式的多样性也是广泛性的一种体现,例如听证会、热线电话、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会等传统的参与方式,此外,伴随科技发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时间和地点都更自由、更广泛,这是对传统参与方式的突破。将传统的媒体信息传播方式与现代化的新媒体方式和结合,建立了线下体验、线上参与的公众参与方式,可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基于网络和大数据进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已经实现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缺乏相关的立法支持。

2.2.3 公众参与的公共性

公众参与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公众的参与权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不因为公众的民族、受教育程度、工作等的不同而不同,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每一个公众都具有平等的权利。②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是为了公共群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在此公共事务中,任何和之有相关性的公众都有参与讨论与协商、评价的权利。③公众通过公开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公共事务的参与,这些需要政府部分通过公开制度开放的方式进行并提供参与条件。

3. 我国环境传播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公开内容有待提高

统观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有两类,分别是制造企业和环境保护政府主管机关。在新发布的《环保法》中,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被扩大了,除了上述两类,还增加了环境保护监督部门。但是当前还存在公开信息的高速模糊性导致其不能够准确、客观反映环境的发展情况。

3.2 环境传播中参与主体欠缺权利意识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于人们生存的家园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等也会产生一定的威胁,因此,公众应该具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拥有诉讼权,这应该在法律中有所体现,然后,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其中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在权益受害者补救措施方面缺乏相关内容描述,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受损的权益就不会受到法律的维护,也不能因此而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作为环境传播的重要支点,公众参与程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对环境重视和生态文明发展程度的综合体现。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该对公众的呼声进行重视,并对之作出相应的回应,对公众的检举和揭发进行核实,让违法者及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的主力军,公众在环保传播中担任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激发公众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参与,对于我过的环保传播事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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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昕婷,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方向:新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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