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宸基
摘 要:事实孤儿和一般意义上的孤儿不同,由于其父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死亡,但又实际上孤苦无依,和孤儿一样面临严峻的生存问题,但在政策和待遇上没有受到相应的救助。因此这些儿童被媒体称为事实孤儿。这些儿童当前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中心。然而,始终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这类事实孤儿没有制度上的救济,也缺乏相应的补助,本篇文章立足于事实孤儿的现状,希望通过一些研究发现帮扶和救助事实孤儿的可能性。
关键词:事实孤儿;社会保护;儿童
1 导论
事实孤儿,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利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利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由于这类儿童和一般的孤儿相比,没有形式上一致特征,无法享受当前的救济制度的帮助。在一定的情形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为这些事实孤儿提供一定的救助,经常导致社会上产生对这类儿童的深切的同情。事实孤儿最早被划分到困境儿童的范畴内,但是随着调研发现,实际上很多困境儿童和孤儿的境遇没有什么区别。自此,事实孤儿的概念开始兴起。事实孤儿在广义上讲,分为事实上没有父母的儿童以及事实上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儿童两大类。
在当前,事实孤儿逐渐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性问题,这些关乎到下一代儿童的成长,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因此现在需要做的是,抓紧创新,填补一些缺憾,积极开展救济活动,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角度对这些儿童提供权益的保障。
在含义上来讲,事实孤儿是指父母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一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长期在外务工,对儿童无暇顾及导致儿童无人抚养。在概念的外延上,事实孤儿的范畴很广,对于国家而言,事实孤儿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国家重点帮扶和保护的对象,这一问题已经受到了来自于多方的关注和重视。但是通过笔者的调查和对相关报道的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关于困难儿童帮扶的政策还仅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依旧是缺乏一些可以强制执行以及付诸于诉讼的手段和路径。在具体的帮扶工作中对于事实孤儿的救助和保护依旧需要应对的是如何让事实孤儿证明自己的父母已经失踪或者死亡,并且这类儿童依旧缺乏关于诉讼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另一方面表面上失踪的父母的身份信息也会出现模糊不清、户籍登记错误的现象。所以由于缺乏证据,无法成为定案的依据,依旧无法帮助儿童维权。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事实孤儿制度以此来给予这类儿童更全面的保护。
2 社会保护的概念及落实
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其主要内容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优惠开放等。由于事实孤儿身处困境,生活困苦精神不安,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事实孤儿进行社会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查阅媒体报道的大量案例,发现,目前对事实孤儿的保障政策还仅仅停留在行政性文件层面,还没有到可强制、可诉讼的法律层面。在具体工作中,对事实孤儿的救助保护面临政策倡导目标与法律条文的冲突。最明显的难题是事实孤儿证明自己父母“死亡、失踪”的诉讼之路非常艰难。一方面,法律援助制度并未把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援助对象,事实孤儿无论从个人知识还是从经济条件上,都没有能力启动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其表面上失踪的、离开本地的父(母)亲存在身份信息虚假、下落不明、户籍无法迁移等问题,即使启动司法程序,也是难立案、难取证、难判决。因此,笔者建议从社会保护的层次,真正切实的帮助到这些身处困境的儿童。另外,对于这些儿童进行的社会保护,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对于事实孤儿社会保护工作的现状及窘困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首先确立对于儿童的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的原则,根据一些法律的规定,对于儿童的保护上,缺乏明确的全面的条款,那么就需要对这些条款进行补充性说明,比如对于收养事实孤儿单独陈列一种情况,对于孤儿的概念在法律上予以认定。将孤儿的收养年龄予以调整,对于一些生父母确实有困难不能予以管辖的情况,将管辖权交由其他可以行使权利的人。
其次,需要对一些司法和行政上的程序予以简化,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以及父母的失踪和死亡的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统一,简化有关民政机关的收养程序,让公安机关引导出示事实孤儿父母失踪的证明文件。
再次,加大行政保护力度,立法上赋予了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特权,也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来保障儿童可以有效得到救助,明确基层组织对于一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监护人的责任追求权力,让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受到来自于法律的制裁。
最后,对于一些政府机构和基层组织而言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需要对疑似事实孤儿的儿童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保障,比如可以从鼓励志愿援助活动,为事实孤儿送温暖。敦促公安机关完善户籍管理政策,对于一些虚假的身份登记信息及时予以更替。建立专门的救助组织,实现对当地的困难儿童的精准救助方案,帮助这些儿童度过难关,先解决吃饱穿暖问题,在针对其展开教育帮扶服务,让其与其他的同龄人一样,享受公平的社会服务以及社会待遇。
3 健全事实孤儿社会保护的政策建议
对于事实孤儿展开社会保护,必要的就是要从政策方面着手。
笔者认为,强化对事实孤儿的政策保护,主要包括生活、医疗、教育以及监护等四个方面。对于这四个方面的政策性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保障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的基本生活,因此需要加大这些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的力度,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事实孤儿,需要予以医疗上的救助,不仅应当享受到和一般孤儿相同的医疗待遇,还应当为其享受政策开绿灯,简化一些审核审批程序,对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予以真切的政策实惠。
再次,对于事实孤儿,应当保障其享受和其他同龄儿童相对等的教学资源,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资助上加大力度,让其享受到政策待遇,并优先纳入到政府的教育帮扶体系当中。
最后,对于一些恶意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惩治,并且应当重点打击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4 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事实孤儿问题,我们应当从政策和行为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救助和保护,包括对其展开精神层面、教育层面乃至卫生方面的全面化的服务。这不仅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呼吁。
参考文献
[1]李萌.让“事实孤儿”不再孤单.海南日报,2019-12-31:P7.
[2]王森.保护“事实孤儿”,需吸纳更多社会力量.深圳特区报,2012-12-25:P2.
[3]本刊编辑部.多地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措施.中国民政,2019,(23):39-40.
[4]刘海杏.为“事实孤儿”撑起一片天.中国社会工作,2019,(31):39-40.
[5]赤天.对“只生不養”监护人依法追责.中国审计报,2019-7-24.7.
[6]张娟.让“事实孤儿”不再被遗忘.中国民政,2019,(13):54.
[7]张倩.事实孤儿合法权益亟须强化保障.汕尾日报,2019-7-12.P2.
[8]喻冰涛.社会工作介入“事实孤儿”服务的实践研究[J].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9.
[9]刘毅.事实孤儿偏差行为矫正的个案社会工作介入[J].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9.
[10]潘明.社会工作介入农村事实孤儿成长困境研究[J].湘潭:湘潭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