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亲属扶养一直担负着对亲属中的“弱者”给予保障的重要角色,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的扶养维护了家庭亲情的稳定和良好家庭美德的传承,在道德上、法律上都应予以支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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