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的伦理学问题探讨

2020-04-19 09:55李淑英宋红静
健康必读(上旬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精神疾病

李淑英 宋红静

【摘  要】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加,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息息相关,在刑事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且又涉及诸多伦理学问题,影响鉴定结果。本文重点探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伦理学问题。

【关键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伦理学问题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20)03-0288-01

一直以来,伦理学问题在精神医学领域广受关注,在司法鉴定領域,由于伦理学问题的存在,使得鉴定人、被鉴定人之间的关系被受到广泛关注。接下来,谈谈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伦理学问题的几点思考。

1 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度

一般来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被质证后,法庭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其作为定案依据。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并非法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专家证人不能对精神病是否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指控或被告的控告意见提出结论或者意见”,所以,专家证人能证明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但无法针对被鉴定人无行为能力、行为的非法性得出意见。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鉴定结果只能作为参考,如果法官认定鉴定意见不可信,那么是有权不采纳或者要求重新鉴定的。鉴定问题本身就具有复杂性、特殊性,因此,法官在面对鉴定意见时,还要加以分析、判断,切忌让不经检验的鉴定意见用于判决中。

2 知情同

第一,被鉴定人知情同意内容应包括:委托人信息;鉴定目的;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已掌握的相关资料;鉴定意见的使用方法;被鉴定人具有拒绝鉴定的权利。

第二,被鉴定人的知情同意权利,具体指被鉴定人在掌握相关鉴定信息后,经过综合分析而做出相关决定的能力。被鉴定人由于精神疾病造成的思维逻辑困难、注意力问题,或者患有精神疾病而不配合、拒绝接受检查。基于此,鉴定人应将被鉴定人的拒绝配合、能力缺乏等现象告知办案单位,获得他们的帮助。值得一提的是,被鉴定人缺乏知情同意能力,但不代表其缺失其他法律能力。

第三,知情同意缺乏。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法庭要求的鉴定无需取得被鉴定人的同意,但从实际来看,获得被鉴定人知情同意意义重大。而辩护律师、起诉人委托进行的鉴定必须要求被鉴定人知情同意,否则不能进行鉴定。其次,鉴定人还应评估被鉴定人是否具备提交知情同意的能力,如果被鉴定人缺乏知情同意能力,那么鉴定人应针对被鉴定人的法定代理人普及鉴定本质。

3 鉴定人能力

第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以下能力:首先,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者是考取行业职业资格等。其次,从事技能鉴定型或者经验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10年以上工作经验。《精神基本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应是从事5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的主治医师,或者具有司法精神病知识、工作经验与能力的主检法医师。其次,作为司法鉴定人员,应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尊重被鉴定人享有的权利。另外,司法鉴定人必须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素养、职业素养会自身鉴定能力存在的影响。基于此,鉴定人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二,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众所周知,不管什么能力、什么知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是在不断发展、完善。作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工作;加强再教育,及时关注专业、法律等方面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政策,不断完善自身理论知识体系、专业技能水平。

第三,学以致用,充分发挥新标准、新技术的作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必须充分运用最新的、被认定的标准和技术。如,MMPI-2被学界认定并接受,且得到广泛运用,如果此时在使用MMPI来鉴定被鉴定人的人格,那么就违反了伦理原则。其次,还要完善鉴定步骤、流程,防止出现因为技术不标准、不规范而损害被鉴定人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必须学习、贯彻新标准和新技术,并获得相关结业证书、资格证书。

4 按要求回避

一直以来,如果遇到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关系的案件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应及时回避。虽然国外一些国家对这类鉴定人没有完全排斥,只简单要求在鉴定阶段,鉴定人牢记自己的义务、对被鉴定人的应尽的职责,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反观我国,在面对这类需回避的案件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明确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自觉回避,否则当事人、委托人等有权强制要求鉴定人回避:第一,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亲属关系,或者直接是本案当事人;第二,鉴定人或者其亲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第三,鉴定人是本案的辩护人、证人等情况;第四,鉴定人的存在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平公正的情况。

5 坚持保密原则

一些法律比较发达的国家坚持精神疾病司法学家应正确认识到会影响与鉴定意见息息相关的保密与权利,作为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兼顾这些权利、保密义务。积极构建并有利保证被鉴定人权利的记录机制;确保记录与信息控制的有效性,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法院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中明确规定:“检查机构应确保对检查活动过程获得的信息保密,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受到保护”,基于此,我国针对参与国家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都对其中的记录、保密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问题备受质疑、争议,其中涉及诸多伦理学问题,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有时出现提供错误鉴定意见的案件,导致司法鉴定不严谨、不科学,只有正确找到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息息相关的伦理问题,才能有效提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科学合理性、准确客观性,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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