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主要修订解读

2020-04-17 14:49张丽芳
对外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装船卖方

[摘 要]国际商会于2019年9月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对其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2020年版本的主要变化有:FCA术语明确要求买方有义务配合签发已装船提单;CIP术语默认保险险别调整为ICC(A);删除DAT术语、新增DPU术语;以及费用划分条款的调整和新增的安保要求等内容。通过对新规则变化的初步解读,希望更多的外贸从业人员注意到新规则的变化。

[关键词] 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 ;修订

[中图分类号] F7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1-0044-03

Abstract: Incoterms?2020 was published in September,2019.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main revisions of the new edition.The main changes in the new version are :FCA term specifically requires the buyer to cooperate with the issuace of on board B/L;CIP term default insurance coverage adjusted to ICC(A).Add a new term:DPU term;as well as the cos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adjustment and new security requirements and so on.

Keywords: Incoterms?2020;Trade Terms;Revision

2019年9月10日,國际商会在法国巴黎正式向全球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简称《Incoterms?2020》),该规则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进出口业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它详细规定了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进出口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双方在进行合同磋商时选择某个术语,依照此解释就可以清楚知道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负担的费用及风险。这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应用有效地减少了双方谈判的内容和降低了谈判难度;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减少双方的分歧。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商会每十年就会做一次修订,之前是2010年的版本。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中新增了一个术语DPU,删除了原来的DAT术语。一增一减之后仍然保持十一个术语,并且仍然按照各术语适用的不同运输方式分为两组。分别是:第一组: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七个术语:EXW、FCA、CPT、CIP、DAP、DPU、DDP,第二组: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AS、FOB、CFR和CIF。

与旧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相比较,新版本有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变化:

一、FCA术语明确要求买方配合签发已装船提单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术语是由买方与他选择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卖方按照买方指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承运人,承运人收货后即完成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包括海运。FCA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承运人收货后卖方的交货任务就完成了,货交承运人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如果货物后续将用海运方式运往目的地,使用FCA术语跟最传统的FOB术语相比较有以下几个明显的好处:1.卖方风险可以提前转移给买方(FCA术语货物交给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而FOB术语货物装上船风险才能转移);2.买方购买的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提早覆盖(FOB术语买方购买运输保险,实际责任起讫范围是装船后到进入收货人仓库;FCA术语同样是买方购买运输保险,实际责任起讫范围是货交承运人后到进入收货人仓库),也就是在货交承运人后到实际装船的这一段时间也覆盖进去了。

出于对这两点好处的考量,一般在面临FOB与FCA的选择时,卖方都会优先选择FCA术语。但使用FCA术语时会出现一个问题: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虽然此时卖方交货责任已经完成,但此时货物尚未装船,如果卖方需要提单,承运人只能签发备运提单,导致卖方不能取得已装船提单的情况。等货物实际完成装船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就可能遇上对方不配合的情况。

尤其是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这一付款方式时,这一问题会更加明显。信用证通常要求卖方提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果卖方无法取得已装船提单,就无法顺利交单议付。而在使用FCA术语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是在货物装船前已经完成,因此,如果承运人不配合,卖方无法从承运人处获得已装船提单。为解决这个矛盾,最新版本的《Incoterms?2020》在FCA术语A6/B6中增加了一个附加选项,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有义务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卖方随后方才有义务向买方(通过银行)提交已装船提单。这个新增的附加选项可以确保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能顺利取得已装船提单,卖方通过这种约定就能够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一新增的附加规定是对买方做为合同托运人时对卖方(实际托运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卖方应该善加运用。

二、CIP术语的默认保险险别调整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险

在《Incoterms?2010》规则中,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术语都规定由卖方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对于所买险别则规定至少应当符合《Institute Cargo Clauses》(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Clauses C”(ICC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对应中国人民保险条款(CIC条款)的平安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C)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保险人只对列明的风险导致的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该险别承保责任范围较小,保险费率相对其他险种来说是最低的,卖方的保费负担较小。

在《Incoterms?2020》规则中就这一规定也做出了调整:对CIF术语维持现状,即默认保险险别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C),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更高级别承保范围的险种;对于CIP术语,则变更为卖方必须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承保范围的保险,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更低级别的险种。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的承保责任范围比ICC(C)要大,在协会保险条款中,ICC(A)的承保责任范围采用的是“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明确列明的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ICC(A)承保责任范围比ICC(C)要大,所以费率也比ICC(C)高(通常约为ICC(C)的一倍)。这一改变对于保险的实际受益人买方而言当然是获益的。但CIP术语的卖方在投保时会因为这一改变多支付保险费。

出口商采用CIP术语时一定要注意这个变化,一是报价时要注意保险费率的不同,在计算出口报价时应该相应调高报价,并向买方说明调价的理由。二是注意在投保时保险险别一定不能出错,在合同没有另外的特别约定时必须投保ICC(A)险。尤其是用信用证结算时更加要注意到这个变化,否则很可能因为投保险别不符合新规则的要求而被银行拒付。后续《UCP600》会不会因应这个变化做出相应的修订值得关注。

三、去掉了DAT术语,新增DPU术语

《Incoterms?2010》中,D开头的有三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DAP(DELIVERED AT PLACE)和DDP;其中的DAT与DAP两个术语都是2010版本新增加的术语。其中的TERMINAL(运输终端)一詞含义模糊,国际商会的使用指南还专门做了解释,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容易发生歧义。并且DAT、DAP这两个术语的区别不大,容易混淆,这次新版在这个术语上做出改变是早就可以预期的。

在《Incoterms?2020》中国际商会去掉了DAT术语,新增了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交货并卸货))术语,并且将它置于DAP之后。国际商会强调这里的PLACE(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运输终端”,这一改变更加符合买卖双方的交易习惯和表达。新的排序也使卖方的责任递进更加一目了然:DAP→DPU→DDP,卖方的责任层层递进,非常容易接受和理解。并且DAP和DPU的区别从术语的英文全称及缩写都可以清晰辨别,不容易混淆。

四、FCA、DAP、DPU及DDP允许卖方/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由于在传统的进出口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基本没有自行负责运输的情形,所以《Incoterms?2020》之前的版本中都默认国际货物运输一定是由第三方承运人来完成的。但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所变化,卖方或者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的情形变得越来越常见,尤其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多样化经营后很多都开始有自己的运输和物流公司。《Incoterms?2020》中也充分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可能不涉及第三方承运人,而由自己负责运输的情形。因此,在FCA(货交承运人)中,买方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汽车尤为常见)收货并运输至目的地。同样的,DAP(目的地交货)、DPU(目的地交货并卸货)及DDP(完税后交货)中,也允许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完成交货。

这一改变体现了国际商会与时俱进的精神,他们一直在注视着国际贸易方方面面的变化,及时在新版本中做出相应的更新。

五、在运输责任及费用划分条款中增加安保要求

《Incoterms?2010》各术语的A2/B2及A10/B10中也简单提及了安保要求。但由于近年国际安全形势及反恐等需求的不断提升,对国际货物运输的安保要求越来越严格,与之相对应的费用支出和责任也不容忽视。为了因应这种情况,《Incoterms?2020》 在各个术语的A4“运输合同”及A7“出口清关”中对安保要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因安保要求增加的成本,也在A9/B9费用划分条款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全球安全形势的多变和各国各地区对安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安保费用的支出会越来越高。出口商在报价的时候要充分了解这些费用导致的成本增加和货物可能面临的额外风险。

六、费用划分条款的调整

在《Incoterms?2020》规则中将费用划分条款改列在各术语的A9/B9项,这一改变最大的好处是在A9/B9统一列明了买方或卖方所有的费用项目,相关方可以在同一个条款中找到他选择的贸易术语所对应的所有费用项目。

这样的改变能够使卖方和买方对各自所负担的费用一目了然,卖方在报价时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报价有理有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一改变也令双方对各自应该负担哪些费用清清楚楚,能够有效地减少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和争议。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这几个变化对买卖双方均有比较实质性的影响。新版本的发布也势必会引起一轮外贸界人士的各种解读,这些比较明显的变化对外贸从业人员来说也是必须了解和跟进的。《Incoterms》做为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我们都要主动去了解和接纳其变化。新的版本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实际问题,更加需要外贸从业人员去发现和提出意见。笔者对《Incoterms?2020》主要修订内容的一些比较粗浅的解读,希望引发更多的外贸从业人员的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S].2010.09.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S].2019.09.

[3]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Cargo Clauses[S].2009.01.

[4]国际商会.UCP600[S].2007.

[5]鲁旭.FOB出口中的货代提单细分与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2(7).

[6]刘文广.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7]张丽芳.外贸单证[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顾晓滨 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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