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和建 段新星
内容提要 “江村合作工厂实验”是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一书中着力解析的一个变革性事件。该实验最终未获得成功,其原因既可归咎于外部市场,也可检讨工厂内部管理参与问题,但总体而言尚未见合理且系统的理论解释。通过揭示“差序格局性悖论”及其克服限制,可以重新解读江村实验的过程及其走向失败的原因。而自我主义驱动论题、关系理性约束论题、“差序格局性悖论”论题以及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论题,或许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在当今中国社会开展合作运动的可能性及其实现条件。
“江村合作工厂实验”(以下简称“江村实验”)是费孝通在江村调查(1936年)中考察并在《江村经济》一书中着力解析的一个变革性事件,其对当时中国工业化的敏锐观察曾得到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高度称赞。费孝通也由此提出了发展“乡土工业”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张。20世纪50年代,费孝通再访(1956年)和重访(1957年)江村,再次将目光转向非农产业,提出在农村集体经济中除粮食主产外,还要发展作为“副业生产”的多种经营的思想。然而,这一立场却在很快到来的反右斗争中成为其受殃及的“罪证”。不过,20世纪70年代逐渐兴起的中国乡镇企业,却意外地印证了费孝通有关发展“副业生产”的主张,也为他进一步发展关于乡土工业的思想提供了条件。因此,乡镇企业亦成为费孝通在80年代重返学术界后首先关注的议题。可见,江村实验研究及其产生的发展“乡土工业”思想贯穿了费孝通整个学术生涯。
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研究者大多延续了费孝通的思路,即将乡镇企业的兴起看成是乡村工业在特定体制背景下的一种复兴,并且认同发展乡村工业的必要性。①然而,我们注意到,主张发展“乡土工业”的学者(包括晚年费孝通)大多避开了江村实验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即江村实验在初尝成功之后便迅速走向失败。诚然,费孝通最初曾坦承江村工厂实验“遇到了许多困难甚至失败”②。同一时期,吴景超对《江村经济》中合作丝厂的结局的评价是“并不圆满”,并直言“如靠农民本身发动,用合作的方式来推行,那真不知要到何年何月,才能完成中国的工业化了”。③笔者之一也认为,开弦弓合作工厂的变革意义是在乡村社会生活层面,其本身未获真正成功。④
然而,费孝通虽然承认“实验失败”,但其解释或归咎于外部市场,如认为“改革者不能控制市场,单是改进产品质量未必能获取高的报酬”⑤;或虽检讨至工厂内部社员管理参与的问题,但却并不系统。江村实验的重要指导者费达生也对实验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阻碍有过中肯的检讨。这些障碍,包括:(1)合作社规模过大时,“大多数人,不喜欢管事”;(2)人皆有自私心,要想使社员临事肯负责任较为困难;(3)合作企业的管理权分散,面对市场的反应效率低于“利润企业”;(4)农民社会化困难,无法接受合作方式;(5)合作组织相对于利润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不得不注意公道、道德、平等一类的问题,无法像后者那样专于盈利。⑥这些检讨虽然对于探寻江村实验何以失败或至少不圆满不无裨益,但却未能给出一个合理且系统的内源性的理论解释。
因此,寻求合理且系统的理论解释方法构成了我们“重访”江村实验的基础。我们的策略是,在费孝通的思想成果中挖掘并再建构一套理论解释工具。20世纪40年代后,费孝通明显转向了对中国社会更为一般性的理论研究,而其最为显著的贡献便是在《乡土中国》中构建了“差序格局”概念。可以说,这是一个迄今为止最为精准地描述中国人行动及其结果的概念。我们相信,这一概念既然可以用于解读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也一定可以解读作为一种扩展的社区范围内的生产合作实践的江村实验。当然,要将此概念运用于解读江村实验,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与解析。为此,本文第二部分会在检讨差序格局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更具分析性的概念,即“差序格局性”,并通过对这一概念的解析,提出一个可揭示差序格局性变动的“差序格局性悖论”及其克服的理论模型。第三部分,我们将运用这一扩展性的理论模型,重新解读江村实验。这一解读将不仅回答江村实验何以初始成功,又何以最终走向失败,也将引导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在中国社会开展合作运动的可能性及其实现条件。
“差序格局”一词是费孝通为解释中国人“私”的问题而提出的,但却意外地建构成一个精准描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概念,其在中国社会研究领域的影响力至今仍无可替代。那么,什么是“差序格局”呢?费孝通无意给出严格定义,而是将其视为对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格局”⑦的概括,并从个人动机、关系结构和社会文化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具体的观察与描述:
首先,在个人动机方面,中国人常常表现为一种“自我主义”,即“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⑧。自我主义可谓中国人自私心强以致驱逐公德心的原由。其次,在社会关系方面,中国人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关系的建构主义,即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利用或建构。其具体表现为两个特征:(1)每一个体都有一个可利用的关系网络。关系网络因此是个别的,并且每一个网络有个“己”作为中心;(2)个体能够通过互动扩展其关系网络。关系网络的范围因此变成“因时因地可伸缩的”,并且其大小会“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最后,在社会文化方面,则表现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其主要体现在:(1)儒家的人伦教化使得个体的关系网络呈现出亲疏远近的差异;(2)因亲疏远近的不同,中心个体与其他人交往时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也呈现出差异,以至于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找不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⑨。可见,“差序格局”概念反映的是一种复杂的和动态的社会结构或社会关系的格局:它既有关系结构的固定性即差序性,也有关系结构的可变性即伸缩性;换言之,它既有社会文化的约束性,也有个体本身的能动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围绕着“差序格局”进行了持续广泛的研究。对这些研究做细致梳理超出了本文研究的范围。因此,我们只在所接触的有限文献资料(主要是中文文献)的基础上做一点粗线条的概述。我们将有关差序格局的后续研究简要分成两种类型,即融合西方理论的研究和本土化的研究。融合西方理论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的类别及其功能。研究者或者试图依据工具性、情感性等维度对关系进行分类,进而区分出围绕中心个体的关系圈层的不同性质及其影响⑩;或者试图将关系的圈层性、情感性—工具性与强—弱关系理论结合起来,以建构某种比较不同关系优势的分析框架。本土化研究则旨在突出中国社会中的“关系”(Guanxi)性质及其来源的独特性。它也有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试图通过与西方社会关系的比较,揭示中国社会关系的独特性质及其在社会交往、经济活动和社会公共领域等方面的影响;另一种则是关注“差序格局”的文化层面,既强调儒家传统文化在“差序格局”塑造中的核心地位,也揭示“差序格局”的文化特性如等级特征以及关系中“义”“利”混合的特性和所承载的传统制度规范和多重传统思想等。
上述研究虽然试图对“差序格局”概念的内涵进行引申或修正,并且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概念中个人、关系与文化等不同层次上的问题,然而,从总体上看,这两类研究都有各自的局限。融合西方理论的研究本质上仍然只是对差序格局中的不同关系的分类与特征描述,而未能从这些特征中抽象出某些更深层次的也即对形成这些特征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进行理论的解释。本土化研究大多聚焦于作为结构性背景的儒家伦理以及关系结构本身对行动者的影响。这类研究很容易将传统文化和社会关系视为一种强结构要素,从而认为中国人会始终如一地攀关系、讲交情,又或者会“顽固”地按照儒家伦理行事。总之,两类研究都多少忽视了作为差序格局的建构者与维护者的行动主体的中心地位,而这实际上偏离了费孝通的本意。我们相信,费孝通构建“差序格局”概念的本意有三个方面:一是重在探讨中国社会的微观基础;二是强调个体(自我)在关系网络运作与建构中的地位及其能动性;三是强调由自我推动的差序格局的变动,即关系圈层因此呈现出的伸缩性。伸缩性是费孝通概括出的具有全局性和动态性的差序格局的特征,遗憾的是,这一关键性特征却被后续者们忽视了或至少没有将其置于讨论的核心。我们的研究就是要回到费孝通的本意,即在能动性与行动约束相结合的基础上,深入探究造成差序格局诸多特征的根本性力量。
建构新的“差序格局性”概念并依此进行分析,或将有助于实现这一研究目标。我们将“差序格局性”界定为中国社会中一种人际关系运作的性质或特征,即每个人都可能通过构建一种差序性的人际关系以实现自我之目的。如果说“差序格局”概念指的是一种差序性的人际关系的结构状态,那么“差序格局性”概念指的则是建构这种差序性人际关系行动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差序格局性行动的可能性是由内含于差序格局性概念中的两个核心因素——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共同决定的。其中,“自我主义”在费孝通那里已有很好的定义,即“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我们进一步将自我主义视为由经济理性和自我中心主义两因素构成。它们构成了中国人行动的驱动力。经济理性可谓人类一般的行为倾向;而自我中心主义——正如以平等观念和宪法观念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则只能是具体的或特定社会的文化建构。
我们把自我主义视为一种儒家文化参与建构的行为特征。儒家文化中的两个观念逻辑——“修、齐、治、平”和“为仁由己”——有力支持着自我主义。在“修、齐、治、平”这一和谐世俗秩序的设计中,自我被置于中心地位;同时,“为仁由己”又赋予了自我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和责任性。由此,作为经济理性与自我中心主义的结合,自我主义在实践中便表现出三个主要特征:(1)自我有着很大自主性或能动性;(2)自我处于其社会关系网络的中心;(3)自我有着充分的经济动力或经济理性去建构和利用其关系网络。总之,自我有着通过操弄其关系网络来达到其经济目的的巨大动力,如此也衍生出了一种“工具化他人”即将他人视为其工具的关系理念。
显然,来自自我实践的这一关系理念与儒家伦理并不相容,由此便形成了一种抗衡或约束这一理念的力量,即关系理性。关系理性概念源于林南。林南认为,交换行为有两个基本要素:关系与资源交易。交易理性(transaction rationality)驱使人们计算资源交易的得失;关系理性(relational rationality)则驱使人们计算发展关系的得失。林南肯定了关系和关系理性的普遍存在,不过,他将关系理性视为从属于或可还原于交易理性,使这一概念失去了“自立”的可能。因此,我们将“关系理性”重新界定为一种旨在限制或防御过度“工具化他人”的关系理念或原则,即差等性地对待他人。关系理性构成了对自我主义及其衍生的“工具化他人”的行动理念的一种抑制或约束。总之,自我主义行动会为自我内在的“经济理性”所驱动,它将引导着自我以建构和利用其关系网络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而关系理性则试图建立一种差等性对待他人的理念,从而限定自我主义或工具化运作关系的范围。这是我们过去研究的一个成果。本文同样主张将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视为差序格局性概念中的两个构成要素,并且由此假设这两个要素共同决定了差序格局性行动,即差序性利用他人资源的行动的可能性。
沿着这一思路继续探讨,我们发现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这两种要素的运行,恰好构成了一种双向运动。一方面,自我主义驱动着行动者选择更大范围地施行关系理性,也即通过扩大外围关系圈层利用其关系资源;另一方面,更大范围地利用其关系资源,也即将更多的“陌生人”纳入其合作交易的范围,会反过来限制行动者单方面维护自我主义(尤其是自我中心主义)的可能性。我们将由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之双向运动所导致的内在矛盾,称之为“差序格局性悖论”。为了更为直观地表现这种双向运动,我们建构了一个扩展性的理论模型:
图1 差序格局性悖论及其克服:双向运动
在这一扩展性模型中,既有构成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双向运动,即“大正向运动与小逆向运动”(图1上半部分),也有构成可能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双向运动,即“大逆向运动与小正向运动”(图1下半部分)。这里,所谓“正向运动”指的是图式中从左到右的运动,而“逆向运动”指的是从右到左的运动。下面让我们看看构成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双向运动的基本路径:
一方面,自我主义驱动了构成差序格局性悖论中的“大正向运动”:自我主义会驱动个人依据“工具化他人”的理念,以寻求在扩大的范围内利用其关系资源;同时,关系资源的利用效应(利益回报)也会扩展和强化个人的关系认同,从而加强其关系理性的认知与运用。这构成了图1上半部分的“大正向运动”。然而,“大正向运动”中包含着一个“小逆向运动”:利用关系资源的范围越广,其合作交易中的经济风险越大(主要源于信息不对称),并且不断增加的“他人”需求与自我中心主义的需求越相背离。因此,关系理性要求人们尽可能将合作交易限制在亲近关系的范围内,从而降低经济风险;并且在合作交易中采取一种差等性对待的方式。这就是关系理性的逆向约束作用。虽然由关系理性引致的小逆向运动是一种防御性和保守的力量,但它并不完全封闭,而是容许并由自我自主选择疏远关系(“陌生人”或弱关系)进入其合作交易的范围。这意味着自我利用关系资源的范围是可选择的,这也是费孝通称差序格局具有可伸缩性的原因。总之,可以推测,当环境变迁激发自我主义出现更强的经济利益获取动机时,人们往往会将关系资源利用的范围扩展到更多疏远关系中。然而,疏远关系的引进却埋下了陷入“差序格局性悖论”的种子,即自我主义会驱动关系理性的扩展运用,而关系理性的扩展运用又会反过来限制其对自我中心主义的维护。
另一方面,我们也从关系理性反方向推动的“大逆向运动”中,看到一种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力量,即通过将关系理性转变为制度理性,从而开辟一条在更大的交易合作范围内利用制度资源之路。当环境的变迁驱动自我更大范围地利用关系资源时,旧的关系认同和关系理性无疑会受到来自众多“陌生人”的挑战,即要求在合作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或非差等性的对待。这将有可能推动合作各方接受并开展一种普遍的组织与制度建构过程。这意味着合作各方必须参与转变旧的关系理性,即转向一种制度理性——一种认同并依据普遍主义制度无差别待人的原则。一旦朝向制度理性的转变发生,图1下半部分所示的“大逆向运动”便启动了:普遍的制度认同会促进更大规模与更大范围的组织与制度建设,从而可能使参与者利用和分享到更多的制度资源;而更多制度资源的利用与分享,会促使一种新的“价值化他人”观念的形成,这种给予和尊重他人价值或权益的观念能够对自我主义尤其是自我中心主义产生有效的抑制或约束。
关系理性的转变透过制度认同驱动了可能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大逆向运动”。同时,我们看到在“大逆向运动”中存在一个由“制度资源利用”——它集中表现为在更大的范围内构建和利用一种普遍性的组织制度——开启的“小正向运动”。制度资源利用的预期及其实现程度,正向影响着参与者的“制度认同”,即对普遍主义的制度与组织的建构表示赞同,并可能参与到其建构中,从而支持关系理性朝向制度理性的转变。如果说在更大范围内利用关系资源的需求构成了关系理性转变的推力,那么,可预见的制度资源利用则成为该转变的拉力。
显然,关系理性的转变成为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从而通过制度化过程实现更大范围内双重资源——关系资源和制度资源——利用的关键。关系理性的转变成功,需要形成与配置诸多条件,包括:(1)要有足够强度的经济动力,以促使行动者必须谋求在更大范围内,即在超越亲近关系(强关系)的基础上利用他人资源;(2)要有足够的制度资源利用的可能性,以激励行动者参与到制度化建构的运动中来;(3)更重要的是,行动者必须能够在观念上放弃自我中心主义,即要建立起一种新的“价值化他人”的观念,从而可能与他人共同建构与维护作为“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的合作组织。
本文建构“差序格局性悖论”及其克服的理论模型的目的,是为解读江村实验提供一个系统的(逻辑一致的)解释性的工具。至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基本假设,即“差序格局性悖论”是引致江村实验由成功走向失败的根本原因。20世纪20~30年代,世界经济萧条以及生产技术落后,给当时中国城乡经济带来了普遍危机。市场环境恶化与经济贫困化,极大刺激了村民寻求改变生产与改善生活的动力,这是江村村民乐于接受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并在扩大的范围内组建合作工厂的根本动力,也是合作工厂初始成功的重要保证。换言之,不利环境刺激下的强大的自我主义驱动了“大正向运动”,并且足以抵消掉内生于关系理性的阻碍普遍合作的“小逆向运动”。然而,随着合作工厂之普遍制度与组织的建构与运作,其对参与者(社员)的制度化约束不断增强,其必然要求参与者放弃旧的自我中心主义的理念。由此,“差序格局性悖论”,即保全自我中心主义与扩展关系理性的运作范围(或者说,在超越亲近关系的范围内开展无差等性的合作交易)不可兼得的效应开始显现。令人遗憾的是,由各种内外部不利因素汇集而成的“小正向运动”的失败,即“制度资源的利用”实现程度每况愈下,致使参与者“制度认同”难以提高,从而无法对其形成可持续的激励,最终导致(图1上半部分中的)“小逆向运动”的力量超过(图1下半部分中的)“小正向运动”的力量,也即使参与者无力放弃自我中心主义的理念,结果就只能将资源动员与利用的范围重新退缩回狭小的家庭亲近关系界限内。江村实验最终失败。
下面,我们将依此假设对江村实验进行“重访”,即重新解读江村实验何以前期成功、后期失败。期望新的分析不仅可以证明本文的假设,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导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在中国社会开展合作运动的可能性及其实现条件。
本文依据两个维度,即合作组织的性质及其取得的经济绩效,将江村实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跨越了“改进社”实验和“合作社”(合作工厂)实验初期两个阶段(从1923年合办“蚕丝改进社”到1929年创办“生丝精致运销合作社”)。这一时期不仅在合作的组织化建设上有了突破,即从局部性生产技术合作转向全方位生产组织合作,而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例如,在“改进社”阶段,开弦弓村村民得到了科学规范的育蚕指导,并且通过出售蚕丝获得了远高于土丝的利润;而在“合作社”成立第一年,社员们就分获了比之所缴纳股金两倍有余的红利。村民或社员通过合作参与显著提高了收益,这是江村实验在前期广受赞誉,并被公认为“成功”的主要根据。而按此标准,江村实验后期也即1930年至1936年期间“合作社”的运作便难以说是成功的。因为,这期间合作工厂的生产与经营并不顺利,社员无法分红,继而严重影响了社员与工厂在股金、原料供应以及参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1936年费孝通开展江村调查之际,合作工厂实验实际已难以为续。那么,为什么江村合作工厂实验会走向失败?其合作逆转的根源是什么呢?这正是我们所要解析的江村实验最终失败之谜。
诚然,外部力量在江村实验尤其是在创办“改进社”和“合作社”过程中的作用明显。《江村经济》及其他文献资料,已较全面地记述了三种重要的外部力量——政府、教育和村级机构——在推动和支持江村实验中的积极作用。事实上,江村实验的起步也即“改进社”的举办,正是这三方力量汇聚的结果。其中,女子蚕业学校推广部作为改革者具体担当实施江村实验的工作,因而发挥了最为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开弦弓村领袖陈杏荪等人则无疑起到了沟通、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改革与合作的“桥梁”的作用。另外,江村实验过程中地方政府(包括政策支持下的银行)的作用亦不容忽视。例如,依照陈杏荪当时的记录,改进社最初(1923年冬)是由震泽区议会拨款600元后方才得以规划,后来需要进行设备改进时,仍然是由女蚕校校长向议会申请了500元,才建设了一座蒸汽消毒炉。除了直接的资金支持,省政府还成立蚕种检查局,对私人生产的蚕种进行检查,并对价格进行控制。之后创建“合作社”,同样有政府的资金支持。根据费孝通的记述,为了建造厂房和其他开支,改革者们曾向省农民银行借了一笔巨额的长期贷款,省农民银行基于商业考虑最初是拒绝借贷的,但“政府的政策是要为乡村工业提供资金,这才有可能向银行借贷”。
然而,上述外部力量并不足以解释江村实验为何成功,更难以解释其最后走向失败的原因。因为,这些因素一直都存在并且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尽管存在着某些战术方面的失误)。例如,1935年政府曾“对工厂产品付高价补助生丝出口”。这一时期世界经济大萧条的确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生产与效益,然而,并没有证据表明是外部市场需求的恶化导致合作工厂出口困难,以致合作社生产难以维续。因此,探究江村实验从成功到失败的原因,务必要追溯到这一合作实验的真正主体即村民那里。实际上,村民参与或退出合作的行为才是决定江村实验成功或失败的关键。而理解村民何以能够在扩大的超越亲近关系的范围内参与生产合作,以及更重要的是,何以不能坚持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合作交易,便成为解释江村实验命运的关键了。
我们的第一个假设是,江村实验前期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时期村民的自我主义的驱动。也即,强烈的自我主义驱动着村民加入到了一种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利用其关系资源的合作组织与秩序中,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江村实验开展及初期成功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自我主义所内含的经济理性和自我中心主义,会引申出一种“工具化他人”的理念,从而能够形成一种利用其关系资源来增加其利益或地位的策略行动;并且,其追求自我利益的愿望越是强烈,其利用关系资源的范围越是可能扩大。
强烈的自我主义意识,或者说,急剧增加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愿望,很大程度上是这一时期江村村民普遍经历着家庭经济生活贫困化的结果。经济贫困化的主要原因是传统蚕丝业收入下降,这是外部市场(包括国外市场)萧条以及自身传统养蚕—缫丝技术落后共同造成的。蚕丝业在村民家庭经济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费孝通的调查,开弦弓村村民出售粮食的年度收入(即农业收入)大概在68.4元,但是村民的开支繁复丛杂,包括食品、衣料、礼品、染料、房屋及船只用油、农具及废料、蚕丝业成本、土地税等,总额需要200多元,单靠农业收入显然无法支撑。“每年家庭亏空约为131.6元”,弥补这一亏空只能依靠缫丝业,“缫丝工业兴旺时,生产生丝,可使一般农户收入约为300元,除去生产费用可盈余250元”。然而,生丝价格由于诸多原因急剧跌落,以1935年的情况为例,依靠缫丝,一般农户获利仅为45元,这显然导致了村民生活的窘困。
因此,正是传统蚕丝业的衰落直接导致了村民家庭经济的贫困化。而贫困化无疑极大地刺激了村民的自我主义意识,并由此激发了其通过改革传统的缫丝业以提高经济收入的愿望。的确,我们没有从江村实验中看到由自我主义驱动带来的村民自发性改革,相反,看到的是外部改革力量的适时介入,向村民提供了实现其愿望的一个难得的机会。不过,外部改革力量之所以可能介入,恰恰是因为村民早已存在着强烈的改善生产以提高经济收入的愿望。而且,事实表明,越是遭受生产失败的村民,其改善生产的愿望就越是强烈,其加入生产改革实验的可能性越高。依照费孝通的记录,最初参加“改进社”的只有21户村民,除了村中领袖陈杏荪以外,其余20户都在“用传统技术操作时遭受了惨痛的失败”。其他村民并非不愿意加入,只是“人们一方面准备接受改革,一方面还在怀疑新事物”。
诚然,成立和加入“改进社”,意味着村民在扩大的也即超越亲近关系的范围内建立了合作,从而获得了在扩大的范围内利用其关系资源的机会。这些扩大的关系资源包括:(1)蚕校提供的设备(尤其是改良缫丝机器)、技术与组织指导;(2)地方政府提供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等;(3)由改革者联系到的市场关系。扩大的关系资源的利用,给合作参与者们带来了显著的经济利益。根据陈杏荪记载,最初的“二十一家育蚕成绩极佳,最次者有八分收成”。而据费孝通的记录,合办“改进社”后,“蚕茧的总生产量同用传统方法喂养时相比至少增加40%”。并且,由于当时多有爱国人士提倡购买国货,蚕丝的销售数量和价格都十分可观,尤其是“改进社”出产的改良丝的价格要高于土丝,致使“农民的收入大约比以前增加了一倍”。另据陈杏荪的记录,1926年“改进社”的生丝销售到杭州纬成丝厂上海营业处,因为该处朱经理的热心支持,售价达到峰值,“最高者每百两得净洋81元,全村蚕户,为之震动”。正是合作之益的获得,增强了人们对扩展利用关系资源的期待,使得那些在一开始尚“怀疑新事物”的村民迅速加入了合作组织。据费孝通的记录,“只用了两年功夫便把整个村子纳入蚕业教学中心的指导”。
1929年创办“生丝精致运销合作社”,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飞跃。为何改革者(蚕校推广部师生)要在“改进社”的基础上进一步倡建“合作社”呢?原因在于,虽然“改进社”指导的新式育蚕方法大幅提高了蚕茧质量,但其力图推广的改进式家庭缫丝技术却未能有效改良蚕丝品质。结果,村民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面临愈来愈大的危机。据陈杏荪记录,1927年缫丝量虽然创历史最高,但其在丝市上的销售却“一蹶不振”,不仅到年底才销售完,而且价格仅为60元,利润较上一年减少许多。结果,第二年缫丝量锐减至八担有余。可以推测,村民更多选择了直接出售蚕茧。正因为如此,改革者意识到,缺乏基于机器生产的现代缫丝技术,将不可能使村民分获缫丝环节的利润。而要引进现代缫丝技术,就必须组建现代工厂。而且改革者认为,工厂必须能够最大范围地动员村民加入到生产合作实验中来,同时保证工厂利润能够最大限度地返还到村民手中,而这只有建立一种股份合作制工厂才能实现。这一立场不仅符合村民日益增加的改善经济生活的愿望,而且成为股东社员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村民潜在的自我中心主义的需求,因此,入股组建“合作社”得到村民的积极响应,“不数日得赞助员四百余户”,“认购700股”。
组建“合作社”,不仅意味着新技术的引进成为可能,更意味着村民或社员通过组建一种全方位的生产—销售合作组织,而进一步扩张了其利用关系资源的范围,这些新的资源包括:(1)村民或社员认购的股金、提供的原材料和劳力;(2)蚕业学校提供的蒸汽机和设备;(3)商业银行提供的大规模资金支持等。当然,其中最具意义的是,股东社员之间的合作已经从本村扩大到邻村。据费孝通记载,“这一合作社共有429名社员,基本上包括了村里所有的住户及邻村的50多户”。另据陈杏荪记载,1929年最终的认股数为838股,社员为552户。合作社“入社以自愿为原则,并不限于本村的人。凡愿遵守社员义务者便可被吸收为社员”。这再次表明,自我主义驱动下的合作组织的建构,是可能将合作的范围也即利用关系资源的范围扩大到超越其亲近关系的范围之外的。
毫无疑问,合作范围的扩大必然带来一项要求,即对合作的所有参与者都能给予非差等性的对待。这就对制度建设提出了强烈要求。有证据表明,改革者努力建构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制度规范的合作制工厂。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了包括社员大会、社务委员会、监事会、理事会等在内的权力结构,以及开展了包括工场、会计和主任在内的部门设置与分工;二是明确了社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社员的权利是参加社员大会,并选举理事监事,“社员的义务是在工厂里有一份股金,每年供给工厂一定数量的蚕茧作原料”。据侯哲莽的调查,有关缴纳股金之细则如下:“社员入社时,每人至少认社股一股,每股二十元。如一次不能缴足时,分五年缴,第一年四元,以后每年七月半及十二月半各缴(费)二元。社员出社时,其所缴纳股金,除社务委员会之特别决议外,通常退还一半,另一半作社的公积金。”可见,合作社之组织—制度建设是较规范和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
制度化建设保证了合作工厂的有效运行,从而使社员在工厂成立的第一年就分享到了共同利用其制度资源的成果,即分获红利以及获得劳动工资。1929年,“合作社”成立当年就实现了盈利。改革者与管理者决定将利润的70%用于分红,以鼓励社员更多认股和缴纳股金。这样,每股分获红利约10元,而大部分社员当年缴纳的股金只有4元,且多数选择分期缴纳股金。高额的回报的确极大激励了村民入社认股的热忱。工资收入则主要来自于工厂为村中一部分年轻妇女提供工作机会。每一个普通工人一年工作150天约可得70元。总之,“合作社”通过其给社员以及工人带来的可观的收入,证明了其在初期的成功。然而,遗憾的是,这一成功并没有延续下去。
那么,到底是什么力量在主导着合作工厂迅速走向失败呢?
本文提出的第二个假设是,“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存在及其未完全克服(克服限制),是导致合作工厂也即江村实验后期失败的根源。按照我们的理论研究,“差序格局性悖论”源于构成差序格局性概念的两个要素即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的运作及其内在矛盾,即一方面自我主义中的“经济理性”会驱动行动者在更大的范围内利用其关系资源,从而支持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另一方面,更大范围地利用关系资源,也即将更多的“陌生人”(弱关系)纳入其合作交易的范围,会反过来妨碍行动者单方面维护“自我中心主义”,从而引致关系理性对合作秩序扩展的限制。可以推断,“差序格局性悖论”及其克服限制贯穿于江村实验的全过程。上一节我们论证了构成“差序格局性悖论”正向运动的自我主义驱动,在引致江村实验前期成功中的核心作用。这一节我们将进一步论证构成“差序格局性悖论”逆向运动的关系理性的约束及其转变的限制(也即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失效),在导致江村实验后期失败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差序格局性悖论”逆向运动起点的关系理性约束,具有双重效应,即既可能支持也可能会限制自我主义驱动下的合作扩展。一方面,关系理性作为一种差等性地对待他人的理念,能够容忍或容许自我将更多的“他人”或“陌生人”纳入其合作交易的范围。这构成了自我主义驱动合作秩序不断扩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也使我们有理由推断,儒家伦理是能够支持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合作运动的。另一方面,差等性对待他人的理念,又要求自我在合作中差别性地对待这些“陌生人”,换言之,即容许将其置于不公平的地位。差等性对待他人(其作为一种关系认同的策略),既可保证对其亲近关系的优待,又有助于维护其自我中心主义地位。然而,悖论是,对于那些加入到合作交易中的“他人”或“陌生人”而言,被置于不公平或受歧视的地位并非其所愿。结果,无论是“他人”因无法接受不公平待遇而选择退出或不加入,还是“自我”为维护其中心主义地位(即坚守差等性对待他人的原则)而缩减与“他人”的合作,都意味着其合作交易扩展遭遇了根源于关系理性约束的“差序格局性悖论”。
克服上述“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可能路径在于,将关系理性转变为制度理性,或者至少使制度理性成为一种主导性的理性。制度理性,可以定义为一种自我依据普遍主义的制度规则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人的原则。制度理性的建构与约束,不仅能够减少“自我”扩展关系后的经济风险,而且能够促使“自我”建立一种“价值化他人”的力量,从而对自我中心主义进行自我控制。如此,才可能保证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
由此,我们判断,江村实验不仅遭遇了“差序格局性悖论”,而且,更关键的是,实验未能通过实现关系理性的转变,以有效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关系理性的转变,即在总体上实现以制度理性替代关系理性呢?按照我们的理论研究(图1所示),制度理性的建构,除了普遍主义的组织—制度建构之外,还必须推动增进相关参与者的制度认同。所谓制度认同,即参与者对有关普遍主义组织—制度的认可、臣服与自我执行。制度认同是组织运转的重要条件;反过来说,缺乏制度认同,将使组织运转陷入困境。江村实验走向失败,即表现为由社员制度认同失败最终导致合作工厂运转失灵。
分析江村实验中制度认同失败,可以从影响制度认同的两个机制入手。制度认同的第一个实现机制是改革教育。改革教育,包括改革者教导参与者如何参与改革、如何争取其权益以及如何履行其义务等,对于推进制度认同至关重要。然而,江村实验的改革者们却在组织—制度建构中基本忽视了对村民或社员进行相应的改革教育。费孝通对此早有洞察:“改革者只教授女孩子如何缫丝,而没有教社员如何当工厂的主人。他们对自己的责任没有认识。只要教育工作跟不上工业改革的步伐,合作工厂可以只是为人民而开设,部分属于人民,但绝不可能真正由人民管理。”结果,正如费孝通在1936年观察到的,缺乏制度认同的社员,其种种行为本身已经成为阻碍合作工厂运转的力量。例如,在1930年以后工厂由于偿还贷款而停止分发红利而使社员们的“希望破灭”,他们的直接反应不是去算这笔账,而是“不再继续向工厂交纳股金”,以致“至目前(1936年)为止,只缴纳了认购股金的半数”。又如,“根据规章,社员自己有权查账,并可要求经理解释。但人们只停留于怀疑和偶尔的议论上,而不采取一定步骤进行调查”。
制度认同的第二个实现机制是制度资源的利用。如果说改革教育引导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认同,那么,制度资源的利用引导的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认同。制度资源的利用程度,可由参与者从合作组织所获得的收益来衡量。参与者收益越大,表示制度资源的利用程度越高。而制度资源的利用程度越高,参与者对其制度认同的程度也会越高;相反,则越低。由此推断,在江村实验中,社员们的诱致性制度认同在1929年达到高峰,因为,这一年社员们分获了最为可观的红利,之后,随着分红的停止,人们的诱致性制度认同也日益下滑。那么,为什么在合作工厂运转中,制度资源的利用会每况愈下呢?原因有三,且其共同导致了工厂发生财务危机:一是市场环境未有显著的改善(当时仍处于全球经济大萧条的后期)。期间虽有政府出口补贴,但国内外蚕丝价格在不同时期波动较大,工厂生产收入未有大的增长。二是受股本资金规模的限制,工厂主要依赖向蚕业学校租赁设备和向银行借款来维持日常经营。结果,为了购置、租赁设备以及还贷,1930年起工厂就停止了分红。对于社员而言,没有分红即意味着没有制度资源的利用,这自然使他们失望(制度认同降低),他们的直接反应是“不再向工厂交纳股金”以及减少按协议向工厂提供的蚕茧数量,这使得工厂不得不增加贷款,以用于从市场上购买原料,结果又加剧了工厂的财务危机。三是改革者未能控制好利润分配。合作工厂成立之年(1929年)曾取得最好的生产利润。而“为鼓励社员并扩大组织,我们决定提高红利,约为总利润的70%”。结果,每股分红约10元。确实,这一分配方案激发了村民入社认股的积极性,但是也埋下了以后数年持续发生财务危机的种子。总之,持续的财务危机限制了社员对制度资源的利用,从而阻碍了他们的制度认同。最终,无论是“大逆向运动”还是“小正向运动”的作用都未能持续,反而是“小逆向运动”的影响越来越大。合作工厂实验就此失败。
“重访”江村实验,证实了本文提出的一个基本假设,即“差序格局性悖论”的存在及其克服限制,是导致江村实验从成功走向失败的根本原因。结合解读江村实验,我们获得了以下结论或论题:
(1)自我主义驱动论题。该论题认为,自我主义(作为行动驱力)由经济理性和自我中心主义两重因素构成。外部环境越恶化,越可能激发个体的自我主义。而自我主义越强烈,就越可能驱动行动者在扩大的也即超越亲近关系的范围内利用其关系资源。其决定了个体建构一种可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的可能性。
(2)关系理性约束论题。该论题认为,以差等性待人原则为核心的关系理性,其约束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容许自我将更多的“他人”纳入其合作交易的范围,从而构成对自我主义驱动合作秩序不断扩展的支持;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自我差等性地对待“他人”,其又构成了一种对自我主义驱动的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的否定与排斥。
(3)“差序格局性悖论”论题。该论题认为,自我主义驱动与关系理性约束之双向运动所产生的内在紧张与矛盾,会导致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陷入困境。自我主义驱动会产生一种“正向运动”,即人们会在“工具化他人”的指引下,通过在更大的范围内利用关系资源,造就一种可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然而,另一方面,在更大的范围内利用关系资源,也即将更多的“陌生人”纳入其合作交易的范围,会反过来妨碍行动者单方面维护“自我中心主义”,也会由此激发关系理性的限制性的约束,从而导致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陷入进退两难之困局。
(4)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论题。该论题认为,“差序格局性悖论”之双向运动已显示出克服其悖论的若干内在因素,如自我主义驱动、关系理性之支持性约束等。然而,克服悖论的更关键的力量在于转变导致悖论的核心因素,即关系理性之限制性约束。转变的途径也即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的路径在于制度理性的建构。要实现制度理性的建构,改革者除了推进普遍主义组织—制度建构之外,还必须通过实施改革教育和控制对制度资源的利用这两种机制,以同步增进参与者的制度认同,从而达到内生“价值化他人”以自我控制和维护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的目的。
这四个论题共同构成了一套具有逻辑一致的理论工具,从而较好地解释了江村实验之谜,即其何以从成功走向失败。同时,这些论题对我们理解在当今中国开展各种合作运动的可能性具有很大帮助。具体来说,自我主义驱动论题,通过解释自我具有建构一种可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的可能性,彰显了中国人在社会环境变动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关系理性约束论题,通过解析其约束的双重效应,证明了传统社会文化对中国人建构可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的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差序格局性悖论”论题,则旨在将自我主义驱动论题和关系理性约束论题结合起来,以显示不同力量——主要是自我主义驱动和关系理性之限制性约束——交集所产生的不利格局,即可能导致可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陷入困局。最后,克服“差序格局性悖论”论题,则试图从“差序格局性悖论”分析中,寻找化解或克服其悖论的关键性力量与路径,即关系理性的转变与制度理性的建构。在制度理性建构中,谋求参与改革者的制度认同又占据关键性的地位。总之,这一解释凸显了改革者与参与者的能动性,也显示了建构与维护一种可持续的和可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的可能性。这是江村实验留给我们的一份宝贵的精神遗产。
①论者多强调江村实验走的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工业化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乡土工业”发展之路。具体可参见甘阳《〈江村经济〉再认识》,《读书》1994年第10期;桂勇《乡土社会的现代困境》,《社会》2004年第11期;彭南生、金东《论费孝通的乡村工业化思想》,《史学月刊》2010年第11期;李海荣《合作工厂何以可能——论费孝通〈江村经济〉的产权转型实验》,《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③吴景超 :《中国工业化的必要》,《政论旬刊》1938年第17期。
④汪和建 :《社区经济社会学的建构——对费孝通〈江村经济〉的再探讨》,《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⑥参见费达生《养蚕合作》,《江苏建设月刊》1936年第3期。
⑦⑧⑨费孝通 :《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2、26、34页。
⑩参见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载杨国枢、余安邦主编《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论与方法篇》,桂冠图书公司1993年版;黄光国《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载黄光国主编《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