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归功于成功的经济转型。经济转型是一系列制度变迁的过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制度首先用于满足是公共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手段。制度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一破旧立新的过程就是制度变迁。在金融领域,现金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是制度变迁的一个典型实例。
本文应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缺陷。认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重脱离实际,管理模式僵化,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条件和国家治理的需要。实施制度创新,彻底改革现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制度 制度变迁 现金管理制度 演变
一、制度变迁理论
诺思(1990)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博弈)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变迁,也即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制度变迁具体表现为:(1)一种效益更高、交易费用更低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较低、交易费用较高的制度的替代过程。(2)对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生产过程”,即制度创新。
二、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现金管理制度
现实中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制度。制度缺陷不仅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还决定了制度的寿命。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制度发挥功能的前提。
2011年修订后的《现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现金管理的立法宗旨已经不适合时代要求,亟待更新。(2)忽略了我国非现金支付方式迅速普及的现实,给予开户单位现金使用的范围过宽,为其随意套取现金敞开了方便之门。(3)开户单位现金结算起点只有1000元,这个标准明显偏低。(4)未将自然人现金使用纳入监管范围,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公款私存的情况普遍存在,大量公款可以轻易转换为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开户银行只监管开户单位的现金使用,忽视自然人现金使用问题,等于放弃了半壁江山。这是现金管理制度失效的根源之一。(5)《条例》第九条有关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对开户单位和开户银行都没有实际意义;第十一条有关禁止坐支现金的规定,因开户银行无法实施监管,这条规定形同虚设。等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适应性。脱离实际、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将面临重重阻力,难免失败的结局。
三、现金管理制度下的利益格局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利益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动因。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目前我国现金管理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分析各方的利益格局得到解释。
(一)开户单位的利益
开户单位的利益诉求是提取現金的用途及额度不受限制,现金存取自由,取消管制将使其利益最大化。由于执行监管制度会增加现金使用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开户单位自然会要求开户银行给予照顾,提供各种便利。一旦各种照顾成为“普惠制”,开户单位就打破了管制,使现金管理制度逐渐归于失效。
(二)开户银行的利益
从监管意愿上来看,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最大限度地满足开户单位的需求,留住和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利益。如果开户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会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双输”局面,即一方面是客户失去了便利性,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银行业务的萎缩。这种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间接帮助了竞争对手。因而,开户银行没有从严管理开户单位现金使用的动机。
再从监管权限和手段上分析,因开户银行无权对开户单位违规使用现金的行为进行处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只能做一点政策宣传、解释方面的工作,基本丧失了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能力。
(三)监管方的利益
我国的现金管理工作主要由人民银行负责。对于现金管理工作,从人民银行总行到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无物质利益可言。实施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人民银行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难免与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产生矛盾和对立,监管工作的阻力和难度很大。由此来看,监管方实施有效监管缺乏足够的动力。
以上分析表明,开户单位具有强烈的意愿打破现金管理的约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既没有管理意愿,也缺乏管理手段,反而具有暗中配合开户单位打破管制的动机,因二者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方缺乏积极主动监管的激励,加上这项工作繁琐而复杂,疏于管理就成为常态。
制度的激励作用是制度发挥总体作用的基础。制度实施是否成功既取决于激励的效率、方向,还取决于监督的力度、效率以及奖惩的力度、效率。现金管理制度涉及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有效解决激励、监督和奖惩问题,是现金管理制度取得成效的关键。
四、现金管理制度的演变
目前,《条例》仍然是规范开户银行、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行为的行政法规。近年来《条例》的实际执行效果不好,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对于一项没有实际执行效果的制度,不外乎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宣布废止
因《条例》已经不适合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没有存在的理由,国家宣布废止该项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留下了法律真空。如果没有出台新的法规,现金管理工作将无法可依,将会出现放任自流、极度混乱的局面。
(二)无疾而终
监管方既不宣布废止《条例》,也不对其实施改进、修订,对现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默许现金管理制度长期处于失效状态,其结果就是这项管理制度无疾而终。
(三)继续保留,修改、完善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现状,兼顾国家、开户单位和个人储户的利益,修改、完善不合理、脱离实际的条文,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现金管理制度修订后,监管方在现金管理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修改完善现金管理制度有两种方式:一是修订现行《条例》,使之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二是考虑到《条例》需要修改的地方的确太多,几乎涉及所有条款,不如推到重来,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现金管理法》取而代之。修订现金管理制度,应充分考虑新制度与《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协调与衔接。
五、结语
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为一批特殊利益群体,包括偷逃税、逃费债务、洗钱、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开户单位以及灰色收入的获得者提供了便利。当然,《条例》也顾及到文化水平较低人群、不掌握非现金支付手段的中老年人以及居住在交通、通信、金融设施落后边远地区人群的利益。照顾弱势群体或许是这项制度未能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原因之一。然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初衷,却在客观上产生了纵容特殊利益群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这种局面与国家治理目标背道而驰。
现金管理制度的严格与宽松,不仅是储户使用现金方便不方便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各方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法制建设。如果这项管理制度失灵,将产生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加重公共安全隐患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严肃性丧失的严重后果。
目前,中国无现金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监管方实施更加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的条件日益成熟。改革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必将改变各方的利益格局,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但是,权衡创新现金管理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彻底改革现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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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广州工商学院2017年度院级科研项目“当前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适应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A201710)阶段性成果。
作者任职于广州工商学院,经济学硕士、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