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不一定是正义

2020-04-13 03:02刘炘
商情 2020年9期
关键词:城邦守法苏格拉底

【摘要】苏格拉底认为不行不义就是正义,守法就是正义,他从两方面进行了论述,一、遵守城邦的法律就是正义;二、神也将守法和正义当成一回事。遵守神制定的法律的确属于正义,但是,遵守城邦制定的法律却不一定是正义。公民遵守城邦的立法不一定是为了正义本身,更多的是为了遵守法律带来的好处,而且城邦的立法也有可能违背公民的利益,当城邦的立法存在问题时,遵守这样的法律将不再是正义。

【关键词】正义  守法

一、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就是正义

苏格拉底认为关于正义,行为比言论更有凭信的价值。尽管他并没有对正义下定义,但他将正义和守法联系在一起,认为守法就是正义。他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苏格拉底从遵守城邦的法律就是正义来进行论证。苏格拉底列明了遵守城邦的法律的公民得到的好处:“作为一个人民,除了遵守律法,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少受城邦的惩罚,多得到国人的尊敬呢?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在法庭上少遭失败、多获得胜利呢?人们愿意信任并把自己的钱财或子女托付给谁呢?除了按法律行事的人以外,全城邦的人还能认谁是更值得信任的呢?父母、亲属、家奴、朋友、同胞或异乡人能够从谁的手里更可靠地得到公正的待遇呢?(17)”苏格拉底认为作为公民通过一致协议制定出来的城邦的法律,按照这些律法行事的人就是守法的,不按照这些律法行事的人就是违法的。“守法的人岂不就是行正义,而违法的人岂不就是行不正义”他认为行正义的人就是正义,行不义的人就是不正义,所以守法的人就是正义,违法的人就是不正义。即使法律会因为立法者意志的变化而修改甚至废止,但是这并不影响一直遵守它的公民从遵守法律中获得好处、得到尊重。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遵守城邦的法律就是正义。

其次,苏格拉底从正义的法律是由神制定的,神也将守法与正义当成一回事来论证守法就是正义。苏格拉底先论证不成文法就是到处都要一致遵守的法律,人们都将敬畏神作为第一条法律,因此,这些不成文法应当是由神为人类制定的。然后通过举父母和子女结婚会生育出不好的子女这个例子来说明“违犯神所制定的律法的人是无法逃避刑罚的”,同时,苏格拉底还说明了违反以德报德的人受到的惩罚:“那些违反这条律法的人,岂不是遭受丧失好的朋友和不得不求告那些恨自己的人的刑罚吗?那些善待熟人的人岂不就是好的朋友、那些受恩不报的人岂不是因为忘恩负义而被人所恨吗?但是,由于和善待自己的人结交对他们有极大的好处,他们岂不是仍然会竭尽全力追求这样的人吗?(24)”苏格拉底看来,这些违反了神制定的法律的人将会自然的受到惩罚。不同于违反人制定的法律,人们可能可以通过躲避或者是狡辩来逃避惩罚。这种“凡是其本身就给违犯的人带来刑罚的律法,一定是由比人更好的立法者所制定的”。因此,苏格拉底认为这种正义的法律是由神制定的,神也将守法和正义当成一回事,遵守了神制定的法将得到好处,而违反了这种法律将注定难逃惩罚。

二、遵守人制定的法律并不一定是正义

在苏格拉底的观点中,法律分为人制定的法律和神制定的法律。我认为可以将遵守神制定的法律视为正义。但是,对于人制定的法律,人们遵守它并不一定是出于追求正义的目的,而且即使是人民一致通过的法律也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我认为不能简单的将遵守人制定的法律视为正义。

首先,人们遵守法律不一定是为了正义,而是为了追求遵守法律带来的好处。在《理想国》第二章中,格劳孔和苏格拉底对于人们追求正义到底是追求正义本身还是追求正义的名声带来的好处进行了辩论。格劳孔通过将正义和不正义极端化来证明一个人赞扬正义其实只是赞扬它的好名声,只有拥有正义之名的假正义的人才能得到好处。人们在追求正义的时候并不是从心底里真正的认同它,而是因为通过正义人们可以获得好处,当一个人做不正义的事并不会受到处罚的时候,那么人的逐利性都会促使人做出不正义的事。回归到遵守法律上,人们遵守法律也并不是因为人们内心真正的认同,法律作为人们共同契约下达成的共识,很多时候更像是一个底线,弱者与强者之间通过订立这样一个契约,保证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害怕违反法律受到惩罚,当一个人违反法律并不会受到惩罚的时候,法律就不再能够束缚人的违法行为。弱者为了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强者的侵犯,强者为了防止侵犯弱者利益受到惩罚,每个人都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遵守法律,此时,遵守法律并不是正义。

其次,法律作为规范人行为的准则,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真正正义的人不仅要遵守法律,还需要接受道德的约束。一个人在社会中不仅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还会受到道德的约束,但两者之间不同的是,法律的约束有国家作为后盾强制给违法者带来惩罚,而道德约束并没有具有强制力的惩罚,仅仅遵守法律并不一定是正义。之前在网络上引起热烈讨论的江歌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案件中江歌为了解决刘鑫前男友的问题与刘鑫的前男友即陈世峰交涉,却惨被陈世峰砍死在自家出租屋前。与本案有密切联系的刘鑫不仅没有在案件发生的全过程中帮助江歌脱离危险,更是在案发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拒绝见受害人江歌的母亲,拒绝向其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法律的角度上,刘鑫的行为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是从道德的角度上看,对于一个因为自己去世的人如此的冷漠,对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此的推卸,我们能认为她是一个正义的人吗?如果我们仅仅将遵守法律视为正义,那么对于正义的标准是否太低?这种定义下的正义根本不利于一个社会形成良性的氛围。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讲守法和正义等同起来。

最后,人制定出的法律并不一定代表着全体公民的利益,遵守违反人民利益的法律并不是正义。在苏格拉底看来,作为公民一致制定的协议,遵守城邦的法律就是正义。但是,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工具,具有階级性,它并不能保障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哪怕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大代表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一级一级推选出来,然后法律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多数人通过而颁布,这样的法律也不能认为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因为在间接选举下肯定会有公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制定的法律保障的只是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全体公民的利益。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良法,即使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也可能违宪,如果人们盲目的遵守违反宪法的法律,那么这样守法能认为是正义吗?在文化革命期间,中国的法制遭到破坏,全国以阶级斗争为纲,许多法律都成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甚至成为个人实行专制的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守法不再是正义。因此,我们不能直接将遵守法律和正义等同,而应当给这里的法律加上一个限定,应当是正确的良法。

三、小结

遵守法律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正确的,一个正义的人的确应当遵守正确的法律,但真正正义的人还应当有自己对于守法和正义的判断。就如同苏格拉底:“在他的私人生活方面,他严格遵守法律并热情帮助他人;在公众生活方面,在法律所规定的一切事上他都服从首长的领导,无论是在国内或是从军远征,他都以严格遵守纪律而显著地高出于别人之上”,在日常的生活中遵守法律的确可以看作是一个人高尚的品格。但是当他被错误的指控而受审时,本来适当的从俗就可以被法官释放,他却宁愿守法而死,这样的做法在我看来是不明智的。虽然并不能说他这样的选择错误,但是如果遵守的法律是错误的,明明知道自己遭受了不正义的审判,却为了坚守一个死板的原则献出自己的生命非常的不值。我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该是盲目的遵守法律,更应该是对待事物有自己的认识和看法;我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也不应当仅仅是遵守法律,更应该让自己的行为符合良法、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要求,正义绝不是守法这么简单,守法也不一定就是正义。

参考文献:

[1]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J].商务印书馆,1984。

[2]朱琦.城邦的正义与秩序——《理想国》427c-444a义疏[J].外国语文, 2011,35(03):18-23.

[3]王成财.《理想国》中的理想“正义”[J].法制与经济,2009,0(12):142-143.

作者简介:刘炘(1995-),女,江西吉安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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