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0-04-13 02:56曹永萍
北方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创新

曹永萍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成为党和政府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因此,适应人民新需求,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社会治理  高质量发展  创新

一、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特点,解决难度加大,对社会安全稳定影响较大。我国迫切需要通过社会治理创新,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进而动高质量发展。

一是矛盾纠纷化解难。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不断产生,各种新的利益诉求不断涌现,政府性债务化解、土地草牧场纠纷、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民间借贷、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增多。而这些矛盾纠纷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化解,加之缺乏解决这些問题的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一些矛盾问题久拖不决,因此给社会安全稳定埋下隐患。

二是矛盾主体规模群体化。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同时,在通信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群体行为逐渐呈现出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策划型发展,且涉及的地域广、声势大。

三是矛盾主体法律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信访不信法,事情闹大就能解决”的错误想法,往往为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采取超级上访、群体上访、进京上访等方式,以求给承办方施加压力,加速问题解决。

四是针对目标人群的矛盾纠纷难以防控。近年来,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数量的不断增多,城市老年人对养生保健的不断重视,一些从事邪教活动和经济诈骗的不法分子,利用老人和儿童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弱,针对上述目标人群的矛盾纠纷居高不下。

(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当前,群众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与差异性日益增强,各种思想观念和社会思潮相互碰撞和融合,思想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也呈多样化的趋势。群众自由表达的意愿、权利意识显著增强,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由此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面对当前在民生领域还存在的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短板,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种种问题,人民群众对建设美好社会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二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增强。随着近年来社会民主程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参与社会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

三是人民群众对民生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人们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更加重视与健康有关的食品安全和医疗安全,食品安全感和医疗安全感已经成为影响总体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更加渴望看得见蓝天、呼吸清新的空气、饮用清洁的水,生态环境污染和恶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等。这些对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的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

四是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需求更高。随着物质需要逐步得到满足,人们有了更高更多的社会心理需要。面对生活快节奏、工作压力大,人们的心理孤独、抑郁、压力、焦虑需要及时疏导和更多的释放渠道,更希望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教育文化水平普遍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社会参与意识都在日益增强。这些社会心态层面的变化,也对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

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破解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治理评价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目前的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大多是比较单项化、部门化的,其考核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与推进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不再是仅仅依靠单一的部门对社会进行治理,各级党政干部是否积极推动,全力投入,对社理创新、社会治理成效起着重要作用。

(二)政府社会治理服务的理念和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传统思维仍然在社会领域里延续,服务型政府理念尚未建立。不少官员“官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对社会组织不信任,对公众参与有顾虑甚至持排斥的态度;习惯于使用命令、指示、控制手段,对群众自治能力不相信。二是尽管目前政府“统包统揽”的单方面管理模式已经有所改变,逐渐让社会、市场和个人都参与到治理当中,但是由于一些权利边界不清晰,依然存在一些“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比如在行政审批中做到了注册、登记等环节简化手续,但在项目运行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往往疏于责任,在医疗资源和教育资源等众多民生领域存在“缺位”。

(三)社会治理合作协商水平有待提升

目前社会基层治理中群众参与的机制还不成熟,依然局限于传统的、既有的主流参与渠道和方式,社会治理主体单一化,合作协商机制还不够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主要有三个正式渠道: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二是如各种接待日、信箱热线以及各种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能够直接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的机会毕竟太少;接待日、听证会等群众参与渠道虽然形式丰富多样,但由于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无法真正达到群众合作协商的实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则只涉及本地区事务的参与,难以满足公众更高层次的参与需求。

(四)基层社会治理缺乏专业化人才

近年来,政府强调推进社区工作的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逐步走向年轻化、学历化,但职业化的标准、薪酬、晋升机制与空间一直没有建立,无法吸引专业人才到基层工作。同时,由于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专业认同度不高,职业评价制度不完善;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培养培训中存在教学研究实务人员缺乏、实务工作环节薄弱等问题,大部分社工人员未经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和培训,无岗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基层社会治理缺乏专业化人才支撑,基层社会治理专业化程度低,工作上形式主义较为普遍,基层数据采集不科学、不准确,导致政府在基层的资源配置缺少精准性,基层社会呈现粗放型发展态势,难以提高实效。

(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基础不牢固

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大多起步较晚,目前处在发展完善时期,很多并无明确的部门划分和职能分工,职位设置模糊,且多为“官办模式”,缺乏相应的筹资机制、资金监管能力和相应的管理运营经验,动员组织民众开展社会治理的能力也有限。有的社会组织看上去虽然机构设置比较完整,但是帮助民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不具备,在具体执行方面缺乏应有的力度,主要表现在经费不足、分工比较混乱、人员稳定性差,无法按照章程行事。

(六)农村牧区基层治理面临困境

目前大量青壮劳动力流动到城镇,一些农村牧区的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三留守”现象突出。由于人口结构不合理,劳动力资源短缺,有的地方出现了土地荒芜、乡村公共服务无法正常供给、正常文体活动无法开展,代际文化传承无法延续等现实状况。同时,由于大量青壮年外出,作为村、嘎查级治理组织的村委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带头人”,无法适应农村牧区公共服务职能拓展的需要。

三、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举措

(一)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1.完善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发挥绩效评估的引导、规范和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改进社会治理实践工作、提升社会治理实践水平提供现实依据。首先,构建科学、客观、可操作的社会治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协同参与为理念,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为关键,建立独具内蒙古地方特色的社会治理绩效评估体系。其次,探索建立社会治理绩效评估机制。注重管评分离,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和公民满意评价。第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和惩戒作用,著力解决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

2.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要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特别要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揭示传统方法难以捕捉的现象,呈现现象背后的要素关联,挖掘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隐患,为预测和决策提供支持,提高对各类社会矛盾的发现预警能力,形成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综合研判、跟踪督办、应急处置于一体的工作体系,及时排除、预警、化解、处置各类矛盾风险。还要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

3.健全利益表达、协调和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畅通拓宽信访渠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基层调处化解矛盾综合性平台。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相关事项,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原则,要求各职能部门推行协商制度,以确保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合乎群众的利益,相关工作合乎民意。实时出台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在出台重大决策前,把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确保政策出台能够倾听民意、化解民忧、得到群众的支持,从而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起的社会矛盾。通过利益诉求表达发现问题,重点围绕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梳理,对发现的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优先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发挥好司法救济职能,重点整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群众权益不受损害。

(二)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

1.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一是突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核心地位。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引导农村牧区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注重引导吸引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优秀标杆干部到村任职,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二是全面实践村民自治。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监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多种形式,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基层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乡贤制度,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把资源、管理、服务下放到基层。三是建设法治乡村。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将各种涉农涉牧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综合执法向基层延伸,全面整合执法力量,将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向基层下沉,结合当前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扫清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农村牧区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力度。健全农村牧区公共安全体系,排除农村牧区安全隐患,加强农村牧区警务、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2.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要开展“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政治上的桥梁纽带、在业务上的引领聚合、在日常服务管理的平台窗口作用,促进本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是以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三是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三)提高社会治理的“四化”水平

1.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构建开放性架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各种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局面,同时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使各种参与力量在法治框架内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

2.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从政府层面看,要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 推动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处理问题的法治方式,增强发现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升维稳水平。从其他治理主体看,要遵循依法守法,根据其属性明确从事的社会治理事项,明晰权力与责任,避免社会治理权力的泛化与失控。

3.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系统和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推进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范畴,综合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推进科学决策、沟通社情民意、提供公共服务、预测社会风险、解决难点问题、加强平安建设等领域中的实际应用,构建起全面覆盖、统一调度、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区域性社会治理综合信息系统和智能化、广覆盖、即时性的社会治理云服务体系。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通过对医疗、教育、就业、社保和民政等社会公共资源的高效整合,打造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家政、智慧社区等数字化综合民生服务平台,并依托各种移动智能终端,把社会治理服务全面延伸到社会末梢,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便捷性,实现公众需求与公共服务的零距离无缝对接,达到以智能化促进社会治理增效、公共服务升级的目的。

4.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建立社会治理专业人才培训机制,除现有在高校开展社会治理相关专业以外,更多依托社会举办各种社会治理在职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合理划分人才队伍结构、改善待遇条件、拓宽晋升空间、强化考核激励等方式,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职业化社会治理人才队伍,以其专业化的工作精神和态度,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动社会治理整体水平迈向现代化。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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