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的职责权限分析

2020-04-10 05:47陈金莉刘晓莉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航空维修与工程 2020年1期
关键词:局方委任民用航空

■ 陈金莉 刘晓莉/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R1) 于 2018年 3月 1日改版实施,与之配套的管理程序《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01R1)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 程 序》(AP-183-AA-2018-11) 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实施,与适航委任代表培训要求密切相关的管理程序《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也于2018年7月30日下发生效。这一系列文件的密集颁发彰显了民航局适航审定主管部门对适航委任单位制度的高度重视和规范要求,对原有的适航委任代表和新申请的适航委任代表都提出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管理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共分为委任工程代表、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航油航化代表四类。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作为委任代表的一种,主要协助适航审定部门(局方)开展设计审定过程中的制造符合性检查以及批产过程中的产品审查和生产现场巡检等活动,确保制造商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满足适用的型号设计要求,为开展设计取证的试验验证或合格产品交付保驾护航。DMIR的工作对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的设计审定和生产审定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极大促进了适航审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对DMIR的最新管理要求做了系统性梳理,并详细分析和探讨了DMIR的职责权限以及工作过程要素。

1 与DMIR工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作为委任代表开展局方授权工作之前,应首先熟知以下知识和注意事项。

1.1 工作文件的获取

委任代表授权工作应依据民用航空相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绝不能主观臆断甚至肆意发挥。所有民用航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公开免费查询和使用,但在使用前需确认文件的现行有效状态。

与DMIR资质要求、授权工作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如表1所示。

1.2 基本资质要求

在《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第2.2节“委任代表资格”中明确,委任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下列通用资格要求:

1)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民航法规。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完成规定的基础和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4)熟悉与所委派工作相关的最新技术知识。

表1 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熟悉被委派的专业,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6)由聘用单位推荐。

其中第3条中提到的基础和专业知识培训在《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附件1“适航审定系统人员培训大纲”中予以规定。对于DMIR初始培训而言,包括:

a.通用基础知识(G),含通用适航法规基础、适航文化(10天)。

b.专业基础(R),委任制造检查代表专业基础培训(4天)。

c.专业知识(S),制造符合性检查/产品审查的策划与实施管理(3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为持续满足工作岗位要求,DMIR在完成初始培训要求后每两年至少还应参加1次持续培训课程并取得培训证书,以保持持续上岗资格并完善工作技能。

1.3 委派与授权

根据适航委任工作需要,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即委派管理和授权管理。委派管理工作主要是审查委任代表候选人是否满足相应委任代表资格要求,并决定是否为其颁发委任代表文书;授权管理工作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从具有相关委任代表资格的人员中进行挑选,对其进行具体工作项目授权。因此,申请DMIR资格时,也分为委派申请和授权申请两部分,并分别获得“委任代表文书”和“委任代表授权文件”,接受授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 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的职责权限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183.31条“委任制造检查代表”中明确,DMIR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对聘用单位生产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零部件有如下权限:

1)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

● 原型机及相关零部件符合设计规范。

● 批生产的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下述证件进行技术检查

● 为新生产航空器进行生产试飞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 为航空器颁发的初始适航证,以及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

● 出口适航证和适航批准标签。

● 对于制造人持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当该航空器上已进行了需试飞型号的设计更改时为该航空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 为出口航空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3)在民航行政机关授权的地点对聘用单位的供应商行使授权的职责。

3 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的授权工作

DMIR授权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型号设计取证及证后更改阶段、生产证后管理及产品交付阶段。下面分别对这两个阶段DMIR的授权工作进行解读。

3.1 型号设计取证及证后更改阶段

本阶段工作涉及所有含有设计审查和批准的证件取证以及证后更改,这些证件包括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其中PMA不包括仅含有生产批准的情形。

在该阶段,申请人需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符合性验证试验,表明满足适用的适航标准,以最终获得型号设计批准。符合性验证试验前,为了达到质量保证和工程确认的双重目的,局方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应根据工程审查代表的请求,对申请人的试验产品(试验件零件、组件、安装过程、功能试验等)和试验装置(试验产品和安装、试验设备和试验设施等)以及人员资格等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确保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符合工程图纸和试验大纲的要求,从而为工程审查代表批准需要进行实物检查和试验验证的型号设计资料提供支持。

上文提到的局方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的工作,因数量多、内容细、时间紧、项目跨度长等因素,势必需要已获得授权的DMIR承担大量细致的检查工作。以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为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详细规定了局方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以及DMIR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其所用的表格文件等。对DMIR开展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工作过程要素予以归纳,详见表2。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航空零部件的设计比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简单得多,因此其设计取证程序也相对简化,相应的制造符合性检查工作内容并没有覆盖表2中的全部内容,如未覆盖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型号检查核准书、制造符合性检查不满意项通知书等。

3.2 生产证后管理及产品交付阶段

本阶段工作涉及对所有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证后管理,生产批准书包括生产许可证(PC)、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负责生产证后监管的局方人员应对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质量系统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制造商持续有效地符合规章要求、适用的质量系统要求以及经局方批准的设计要求等。对质量系统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在生产批准书持有人及其供应商生产设施处开展产品审查,这是通过检查产品的关键特性/重要特性/生产过程的关键工艺参数或者某些非关键特性/非重要特性/非关键工艺参数来实现的。产品审查对象包括原材料、零件、装配件、部件直至完工品,这并不是局方开展的重新检验,而是由局方或DMIR目击制造商或其供应商开展重新检验(除工序检查外)。

在该阶段,产品审查工作应与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生产计划紧密结合,并兼顾产品交付需求。《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中详细规定了局方开展产品审查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其所用的表格文件等。对DMIR开展产品审查的工作过程要素予以归纳,详见表3。

表2 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工作过程要素

表3 产品审查的工作过程要素

另外,尽管改版后的CCAR-183-R1不再授权DMIR对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质量系统手册、管理程序、指导材料或使用困难报告进行评估、监督或调查,但是鉴于DMIR熟知制造商质量管理实际运行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交付情况,当负责生产证后监管的局方人员开展这些工作时,往往离不开相应单位DMIR的协助和支持,特别是质量系统发生重要更改或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疏漏或使用困难的情况。

4 结束语

本文全面系统性地分析了与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工作相关的基本知识,重点对其在型号设计取证及证后更改阶段和生产证后管理及产品交付阶段的授权工作进行了解读。不仅有助于各民用航空制造商及时了解最新的委任代表政策,同时可为委任制造检查代表正确开展各项授权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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