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的角色演变

2020-04-09 17:56王晶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改革历程可大致分为规范重建、系统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等三个阶段。在不同的改革阶段中,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扮演着不同角色。清楚的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在不同改革阶段的角色定位,能为我国以后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关键词:司法改革;基层检察机关;角色演变

1引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有了巨大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也不断增大。作为回应,我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经过不断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成效。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新时代。司法机关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线机关”,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亲历者,还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推动者。明确基层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不同的角色定位,有利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

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基层检察机关在不同的改革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2规范重建阶段(1978年-2002年):被动的适应者

这一阶段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司法规范、司法秩序的重建,使司法工作进入正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院与检察院便开始了司法工作的基础建设。1988年始,检察院从健全法律监督程序、完善检察领导体制、改革人事工作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基础工作等五个方面部署检察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系统内的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人事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检察部门的自主改革,恢复了我国司法秩序,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与工作机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了基本框架。

基层检察机关在这一改革阶段中无法对司法改革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只能扮演被动适应者的角色。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为金字塔四级模式,从上到下每级检察机关都不同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制定检察工作的整体方针、总体规划等,基层检察机关则主要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而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涉及较少,基层检察机关在改革中所积累的地方经验的作用有限。其次,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为自上而下的改革,遵循的是“立法推进主义”[[]]的路径。按照这一路径,最高检察机关就某些改革问题确立改革规划,然后再听取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意见,经过反复审议后形成一个改革方案,最后层层向下传达进行改革。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责、系统改革阶段的目的以及方式共同决定了基层检察机关在这一改革阶段只能扮演一个被动适用者的角色。

3系统改革阶段(2003年-2012年):主动的探索者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2003年,中央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司法改革工作,从此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时期。为落实中央有关改革要求,积极稳步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后几年的司法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和整体规划。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新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与检察内部自我监督制约的改革任务。

这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改革方式发生改变。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最高司法机关一方面对一些宏观的系统化问题出台相关的改革方案,另一方面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进行积极的试点。虽然这一改革阶段的试点较为零散且规模较小,但无疑增强了基层司法机关的主动性。在试点过程中,基层司法机关开始对一些司法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如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通过探索促使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从而对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这一处理方式很好的缓和了社会矛盾,恢复了社会关系。又如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为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政策,开始探索对未成年认罪的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诸如此类的还有被害人国家司法救济制度、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虽然有一些司法改革的探索因在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前就开始进行,以至于其合法性受到争议,但基层司法机关对这些制度的改革探索,最终大多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吸收和确认。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这一改革阶段与前一改革阶段相比,主动性明显提高,自主摸索了许多新的司法制度,成为了一个主动的探索者。

4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3年至今):经验的提供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法治中國的战略部署,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核心。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包括司法领域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全局性、整体性的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统一部署的改革任务,检察系统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司法制度改革,包括员额制改革、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公益诉讼改革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

与之前的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改革不仅涉及面广、难度大,同时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第一,在内容上,这次改革不再限于完善具体的司法制度,而是从根本上、全局上、宏观上对司法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第二,在合法性上,该阶段的改革结束了之前阶段改革合法性的争议,真正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第三,在改革方式上,这一改革阶段一改之前单纯的自上而下的“立法推进主义”或自下而上的“司法推进主义”的改革方式,而是遵循“顶层设计—地方试点—总结经验—全国推广”的路径。第四,在地方试点上,从原来小规模、零散的试点到现在的大规模、分批次、覆盖式的试点,数量与规模都大大增加。在这种试点方式下,基层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尝试不同操作方法,形成各自的地方经验,即实际形成了“大试点内的小试点”[3],从而进行了二次创新。

这一改革阶段的特点决定了基层检察机关的角色由之前的探索者变为了改革经验的提供者。虽然基层检察机关在这一改革阶段仍能够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进行积极探索,但这种探索是一种在顶层设计框架下有目的地摸索,实质上更像一种中央控制下的地方试验,与之前阶段相比,其主动性有所降低。同时,在“顶层设计—地方试点—总结经验—全国推广”的改革路径下,试验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经验,使得中央司法机关能够提取其中有益的经验,继而推广全国,形成经验的辐射化效益,试点的规模化也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这一改革阶段更多的是承担着经验提供者而非探索者的角色。

5结语

40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推进,经历了由规范重建阶段到系统改革阶段,再到全面深化改革阶段,不断积累着司法改革的中国经验,使得我国司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在这场巨变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组织体系中最底端的国家机关,不仅没有显得无关紧要,反而在不同改革阶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了不同的作用。相信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基层检察机关会承担着更多的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童建明.检察改革的风雨历程与经验启示[N].检察日报,2018-11-26(03).

[2]陈瑞华.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J].中国法学,2012(01):64-76.

[3]何挺.司法改革试点再认识:与实验研究方法的比较与启示[J].中国法学,2018(04):65-83.

作者简介

王晶(1996.10—),女,河南省南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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