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梦蝶
摘 要: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人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近几十年来,当我们研习西方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发展路径的时候,这种渴求愈发明显。因为我们在学习西方的时候,越发感到西方的制度不能很好的在中国生根发芽,法律移植往往产生水土不服的状况。因此,我们要想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一定要了解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分析各自不同的形成原因,才能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时候做到有的放矢。
关键词: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人们常用“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用以说明不同地区的人的语言习惯和生活方式等文化符号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随着地理位置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样貌。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下位概念,当然受到民族性格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要想很好的借鉴西方的法律文明,完善我们的法治建设。首先需要的是了解中国与西方的法律传统如何,民众对于法律的观感如何等等……只有研究了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才能解决我国的法律移植和法治进程中产生的种种水土不服的问题。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法律文化的释义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法律文化”的讨论在我国法学界逐渐兴起。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对“法律文化”做了解释:“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南京大学张中秋教授认为:“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他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他们表现出来。”刘作翔教授指出:“法律文化,就其具体内容分析,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文化就是法律上层建筑。”虽然这些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多种多样,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法律文化及其所属的法律制度与人的行为有密切的联系。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刘作翔教授将法律文化的结构归纳成两大类,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以及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每一个结构中又有若干层次,它们之间构成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并且相互之间发生影响,发生作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就是指构成法律文化两大内容的法律意识形态的总和。它处于法律文化立体结构中较为深层的地位。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①法律心理;②法律意识;③法律思想体系。并认为这三个层次是逐层递进的顺序过程。
二、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之区别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指农业文明型法律文化和自然经济型法律文化。西方则指的是工业文明型法律文化和商品经济型法律文化。这是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分类,它是对形态各异的法律文化类型的显明特征的描述。
(一)中西法律心理的区别
法律心理是法律文化深层结构中较深的一个层次。它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的感受和心理的反映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在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里,法律从属于人治,是压迫、恐吓的代名词,,人民对法律所产生的仇视心理、排斥心理、拒绝心理和不信任心理是长时间的民怨积累。此外,儒家主张用道德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果人人都是君子,天下自然太平。再加上中国庞大的以血亲为纽带的氏族社会。让大家感受到一种强烈的心理粘性。有事找长辈,找长官,找德高望重的人物调解,而不喜欢诉讼。因为诉讼被认为是一种偏离礼教的做法,会别认为是难以相处的个体,既然脱离了群体,自然很难再次融入。这种代价是惊人的。因此导致很少有人愿意“以身试法”,经过时间的洗礼,慢慢产生出了厌诉的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了。
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中说:“送法下乡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孱弱的表现。”哪怕是公权力进行执法行为,在中国的乡村,也需要邀请村里德高望重的人进行居中调和,这正可以说明人治的思维依然埋藏在广大中国乡村的深处。
而西方法律文明并不是这么发展起来的,他们什么事情都可以对薄公堂,在美国甚至有人想将自己所在的州脱离联邦政府的管辖,这种案例在中国简直是天方夜谭。这种泛诉主义也让美国的律师成为最值钱的职业之一。美国人认为这是民主、法制社会所应该有的产物。
(二)中西法律意识的区别
在法律意识中,占核心地位的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信仰是一个人最根本的精神饭依。也是一个人最深层意识的集中写照。要想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了解两者的差异和联系,需要将信仰的问题纳入其中,当然,信仰常常和宗教一起出现。因为这是关于人的法律信仰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
西方的法律信仰起源于宗教,基督教義是引人向善的,其中许多道德诫命都同法律的精神吻合。《旧约》中的十诫有六诫是这样规定的:孝顺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伪证害人;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奴脾、牛驴和他的一切所有。不难看出,这些道德教化已经被转化成民法和刑法法律规范,法律的精神已经融入规范体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是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的名言。
而中国的法律发展与西方大相径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刑”轻“法”。中国古代主流的儒家观点认为人性本善,人后天需要不断的修炼将善的一面扩大,以期达到圣贤的高度。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充斥着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论调。将“法”等同于“刑”或者直接将等同于“罚”。因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出礼而入刑。”
(三)中西方法律思想体系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之间的区别集中体现“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对抗,以及人治和法治的对立。
第一,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对抗。我们都知道,中国人的名字都是“姓+名”把祖先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体现家族的骄傲。英美人的名字都是先名后姓。把自己看的比较重,体现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可以从地缘角度探究,中华大地博大却相对封闭,家庭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漫长的岁月中占据中心的地位。人们用汗水换来丰衣足食,不需要依靠交换来满足生存的需要。因此会滋长出一种集体主义。西方则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又因为欧洲大陆缺少自给自足的地理环境和农业产品。商业往来,互通有无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而商业往来的前提就是人与人的平等和独立。签订契约之前要先保证主体适格问题。人与人之间地位相等。
第二,人治和法治的博弈,人治的主要体现是内圣外王。这种人治观念除了地理位置上的原因外,还有深厚的文化内涵。辜鸿铭认为正是这种“人治”体系,即孔子留给中华民族的国家信仰里对皇帝效忠的神圣责任给人类大众宗教能给予的同样的安全感和永恒感。因为中华帝国每一个男人、女人和孩子的这种绝对效忠皇帝的神圣责任,在中国民众的心灵里,给了皇帝一个绝对的、至高的、超越的、全能的权力;对皇帝权力的绝对的、至高的、超越的、全能的信任,给了中国人民,中国的民众,类似别的国家里对上帝、对宗教的信任所能给予人类大眾同样的安全感。这也保证了中国人民心灵中国家的绝对稳定和持久。
对比来看,“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正像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诞生一样,法亦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这个过程反应到法的意志上,即是平民意志对贵族的不断否定。在梭罗改制以后,这种否定有了实质性的进展,逐渐向取代的方向发展。到伯利克里斯时期,雅典民主式的城邦政治达于极盛,以致很多后世的史学家和法学家都将雅典政制称之为“法治”,视雅典为“法治国”。
三、结语
正因为中西方在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体系存在种种差别,因此,在学习西方法治的过程中,决不能直接进行照搬,而是应该分析其适宜的土壤和应当因地制宜的方向,取其精华,真正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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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4]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85.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