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探讨

2020-04-09 08:19孙朔
环境与发展 2020年2期
关键词:应用

摘要:随着我国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公众也越来越关注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执法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相比,存在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现象的企业数量是庞大的,仅靠政府的环境执法明显力量不足,不能有效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保护的效果。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觉遵守环境相关法律的重要行为,自行监测所得的信息也是政府环境执法的重要基础,本文从企业自行监测入手,分析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方式和问题的主要对策,希望可以推动企业在环境执法中的参与度。

关键词: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环境执法;应用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2-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2.080

Abstract:As China attach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ce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public is pay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used by enterprises,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contradictions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ave gradually become apparent.Compared with the number of staff in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the number of enterprises with the discharge of wastewater, waste gas, and solid waste is huge.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alone is obviously insufficient and cannot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eatment and resource protection.Enterprise self-monitoring is an important act for companies to consciously abide by environmental laws.The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self-monitoring is also an important basis for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The main countermeasures of application methods and problems in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are hoped to promote the participation of enterprises in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Enterprise self-monitoring information;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Application

1 企业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对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的自主监测、监控行为。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是企业从自主监测、监控行为中获取到的排污信息。常见的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包含手动监测、自动监测两种形式,实际监测工作可以由企业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去完成。企业自行监测所获得的信息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开放,也可以通过专门的渠道报告给政府环保机构,供给公众监督和环境执法。

2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环境监测工作专业性高

环境监测是一项专业性高、完成难度大、仪器成本投入高的系统性工作,每一家企业需要监测的环境项目数量差异很大,有的企业主要监测废水污染物,有的则是废气中含有的污染物,有的是固体废弃物,还有更多的企业需要同时监测两类甚至三类污染物,监测指标多达20多项,企业在缺乏专业人才、设备、经费的情况下很难自行完成。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成为企业求助的主要对象,然而,我国很多省市地区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还未得到有效推进,有资质、有能力完成企业监测任务的机构数量少,得出的监测结果质量也难以保证,提交给政府环境部门的自行监测数据可信度有限,反而可能对环境执法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2.2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环境监测认识不足

于2015年1月1日执行的新环保法中对企业自行监测进行了义务方面的合法性说明,但在缺乏相应鼓励政策和处罚政策配合的情况下,想要所有的排污企业都自主进行监测工作,是不现实的。这是我国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意识不足问题的反应,是环境执法工作中十分现实且需要正视的问题之一。愿意且主动进行自行监测的企业还存在着对于环境监测认识不足的问题,对于环境监测技术、设备、理念、标准的更新不敏感,落后的环境监测意识和欠缺的专业能力,反而会影响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质量。在法律意识缺乏和对环境监测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企业的自行监测对于环境执法而言助力有限,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2.3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真实性有待提高

企业自行监测从本质上来讲是企业的自发行为,无论是企业自行完成排污监测还是委托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都无法完全保证自行监测信息的真实性。首先,企业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为了逃避監管和执法,企业自行提供的排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本身就大打折扣。其次,企业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市场利益上存在一定的趋同效果,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也有一定的水分。再加上,大多数省市地区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监察体系尚未建设完全,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真实性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4 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多采用被动应用的态度

环境执法部门面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多采用被动应用的态度,即社会公众、环保组织将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作为依据向环境执法部门投诉,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调查和执法工作,给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相应的答复。环境执法部门这样的应用态度,就使得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利用率较低,并不能在推动企业环保化发展、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更多的积极作用。

3 企業自行监测信息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方式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方式有两种,直接应用和间接应用。直接应用是指企业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直接作为处罚的证据被利用起来,经环境执法部门认定有效后对照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和办法,由环境执法部门下达处罚决定,由企业承担相应的处罚结果。还有一种直接应用方式就是企业没有如实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环境执法部门依据此事实责令其公开,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公开警告。间接应用是指企业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作为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依据,环境执法部门从自行监测信息中发现预兆或问题后,针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或增加监督频率。由此可见,无论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如何应用在环境执法中,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压力,这也是很多非重点监督企业不愿意进行自行监测、不愿意公布自行监测信息、主动钻环境监测工作漏洞的主要原因之一。

4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应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4.1 加大对企业的宣传

政府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对新环保法等系列制度、规定的宣传,使企业认识到国家对于环境执法、企业自行监测等工作的态度,使企业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使企业认识到自行监测并公布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企业将自行监测工作纳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中去。针对新环保法等制度、规定的宣传工作还能够使企业负责人明确了解国家针对这方面的处罚和激励态度,用处罚制度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用激励制度鼓励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双管齐下,提高企业环保工作意识,推动企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鞭策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4.2 积极拓展对重点监控企业的覆盖面

相较于传统的环境执法工作,企业自行监控和信息公布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信息监控还未发展成熟,并不能对全省、全市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进行全面监控,对企业的威慑力也比较有限。针对这一点,政府环境执法部门可以将信息监控工作与排污清单相关联,将关注的对象从国家级重点企业逐渐拓展至省市级排污企业,逐渐将自行监测信息的监控工作做大、做细,后续可以与企业法人的征信等信息相挂钩,对企业形成有力的威慑,督促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公布真实性更高的自行监测信息。

4.3 做好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有效性的核实和审核工作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用于环境执法不可草率,企业本身并不愿意被执法,不愿意被执行行政处罚,更不希望被环境执法部门列入重点监督名单。再加上企业本身拥有的环境监测水平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并不能完全保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真实性,这其中很可能存在监测操作错误导致的信息超标问题。如果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直接或间接应用于环境执法,必须要保证执法的严谨性,做好核实和审核工作就是必要的。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核实和审核工作看似增加了环境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但若真的是操作错误导致的信息错误,几次纠正就能够避免后续的同类工作,若是企业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造假,也可以直接抓住证据依法严惩,有效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结束语

企业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布,是新环保法的要求,也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环境影响信息的正当需求,更是政府环境执法工作面积拓展的必然要求。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目前尚未在环境执法工作中发挥出真正的作用,企业也没有看到公布自行监测信息的优势,更多地是在被动监测和公布,不利于环境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摩擦缓解。政府环境执法部门要做好宣传、监控、核实、审核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借助自行监测信息将环境执法工作做到位。

参考文献

[1]王亚超.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探讨[J].污染防治技术,2015,28(05):72-74.

[2]吴旻妍,王亚超.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应用于环境监管的路径探析[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7,9(01):67-70.

收稿日期:2019-11-15

作者简介:孙朔(1985-),男,汉族,本科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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