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婷
摘 要: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依旧存在诸多不足,许多现实性的监护问题依旧未能得到实际解决,建立和完善符合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原则的监护制度是实现这一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最有效手段。
关键词:监护;委托监护;监护监督
伴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快速发展,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产生并且数量庞大,2018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达697万余人。其监护问题也已经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虽在原有基础上构建起了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但依旧存在不足,如仍采用大监护体系、对委托监护的规定仍不完善、国家监护体系不完善以及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等,都使监护制度难以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1 立法上区分父母责任与监护
构建亲权(父母责任)与监护的二元结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确立了将亲权(父母责任)与监护合二为一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上将亲权(父母责任)与监护进行分离,亲权(父母责任)只能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履行,而监护责任则与血缘无关,在亲权(父母责任)缺失时,可以由国家、社会团体及其他适格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亲权(父母责任)可以充分保证未成年人利益时,便无须通过监护制度另行保护[1]。在二元结构下,应该进一步强化亲权(父母责任),父母的照顾与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尤其对农村留守儿童而言,更应该强调父母对其心理及精神上的照抚责任,以弥补在情感上的缺失。亲权(父母责任)与监护的区分,对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报酬制度和财产清算制度也具有推进作用。
2 完善委托监护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委托监护模式下,完善我国委托监护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可从以下着手:首先,立法上明确委托监护的发生事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发生事由过于宽泛和模糊,立法应明确规定,只有在父母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才允许由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江苏省明确规定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该与其一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应该留家照料[2],这一细致的规定具有借鉴意义。其次,完善受托人资格,合理、妥善选择受托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受托人选任方面主要考虑其相关客观资格,对主观上的要素考量较少。认定受托人资格时可借鉴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从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两方面考量受托人的监护能力。再者,厘清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受托人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大部分是因为委托监护制度中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在强调委托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同时,对其权益进行合理而适当的保护,会使委托监护制度的现实困境得到一定解决。最后,立法上应加强父母法定职责的积极履行,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监护职责及感情依托无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对定期探望等父母责任可强制规定,避免父母逃避法定监护职责。
3 构建完备的监护监督机制
对处于社会特殊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村留守儿童而言,监护监督是监护环节中重要的一步。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尚未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即使民总第36条被认为是一种表现形式。基于基本国情与家庭伦理传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政府、社会、家庭联动的监护监督机制,构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近亲属监督的三轨制。国家公权力监督在体现国家监护的同时,更利于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作用,在我国建立留守儿童事务管理所,隶属于民政部门管辖,作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监督机构[3],此种方案切实可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工作量大且过于烦琐,建立专门机构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监护监督工作难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如加强村委会的监督。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性基层组织,与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能第一时间了解到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可以有效弥补一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监督的不足;充分发挥近亲属监督的积极作用,我国留守儿童基数较大,完全依靠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近亲属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属纽带关系,赋予近亲属监督人资格更利于对其进行保护。
4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我国在未来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方面的民事立法中,应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利益作为一项首要参考要素,以其生存、发展、受教育等权利作为首要出发点。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作用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首先,强调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加以保护;其次,该原则被作为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再次,它是对各国儿童保护立法和司法提出的纲领性条款[4]。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整个动态体系中,尊重农村留守儿童真实意愿,尊重农村留守儿童的自主权。另外,从社会层面而言,加快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与惠民工程建设,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的机会,更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赵飞雪,陈春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思考[J].法制博览,2019(27):261.
[2]王黛娜.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现状反思与完善[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2):93-95.
[3]高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D].保定:河北大學,2017.
[4]王雪梅.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2(4):494-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