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钢泳
[摘 要]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极大地保障了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和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两大部分。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允许以无障碍格式版对任何作品进行改编、复制、发行或向公众传播,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则允许营利性地以任何对残疾人有利的無障碍格式版出版任何作品。我国也是拥有庞大残疾人群体的发展中国家,故可借鉴印度在该方面的有益经验,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以充分保障我国残疾人获取和使用作品的权利。
[关键词] 印度版权法 残疾人版权例外 合理使用例外 强制许可
[中图分类号] G23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 (2020) 01-0095-07
The Disability Exception in Indian Copyright Act
Wei Gangyong
(Law School,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Abstract] The disability exception in Indian Copyright Act greatly guarantees the right of disabled to participate in cultural life. It includes two parts:the fair dealing exception for disabled and the compulsory license for benefit of disabled. The fair dealing exception for disabled allows adaptation, reproduction, issue of copies or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any work in any accessible format. The compulsory license for benefit of disabled allows for-profit publishing any work in any format useful for person with disability. China, which is also a developing country with a large group of disabled, should learn from Indias approach in this regard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exceptions for disabl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disabled to obtain and use works.
[Key words] Indian Copyright Act Disability exception Fair dealing exception Compulsory license
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允许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换为残疾人可阅读的格式,而不需经版权人授权。该制度旨在促进残疾人获取版权作品,保障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早在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开始探讨制定关于残疾人版权例外的国际条约[1]。而至2016年9月30日,于2013年缔结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在获得20个签署国批准后正式生效[2]。至此,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成为一项由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版权例外制度。
在此之前,印度已于2012年通过修订《1957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57),引入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该制度通过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和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两部分内容,极大地保障了残疾人获取作品的权利。我国同印度一样,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有着数量庞大的残疾人群体,而我国的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因此,有必要研究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分析其制度特色与实施成效,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提供借鉴[3]。
1 印度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
印度于2012年修订《1957年版权法》,在第52条第1款下新增第(zb)项,引入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印度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允许以无障碍格式版对任何作品进行改编、复制、发行或向公众传播,而不必征得作品版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作品版权人支付报酬,可分为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及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两种情形。
1.1 印度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
在印度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情形中,任何人可以无障碍格式版对任何作品进行改编、复制、发行或向公众传播,以及直接与残疾人分享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从而协助残疾人获取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但该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只能供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
版权例外的适用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四方面:适用主体、适用目的、适用客体和适用行为[4]。适用目的差异会影响适用主体、适用客体及适用行为的范围,本文将上述适用要件的四个方面分为适用目的和其他适用要件(包括适用主体、适用客体和适用行为)两类。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的适用要件较为宽松。首先,该版权例外在适用主体上未做限制,为任何人。其次,该版权例外在适用客体上也未做限制,为任何作品。最后,该版权例外的适用行为范围广,不仅可以无障碍格式版对任何作品进行改编、复制、发行或向公众传播,还可直接将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与残疾人分享。
这并非为片面保护残疾人利益而忽视作品版权人利益,恰体现了印度版权法在谋求社会公众利益与版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印度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难以对版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它的适用目的仅限于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这些特定的、有限的范围。而且,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这些适用目的具有非营利性,该版权例外难以与版权人形成竞争关系,侵犯其商业利益的概率较低。
1.2 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
当作品的现有形态不能供残疾人使用时,特定类型的组织可为残疾人的利益,以无障碍格式版对任何作品进行改编、复制、发行或向公众传播。同时,特定类型的组织必须在非营利的基础上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只可收取生产成本。且特定类型的组织应确保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仅供残疾人使用,并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进入普通的商业渠道。
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将适用目的从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这三种特定非营利性目的扩大到所有非营利性目的,这进一步维护了残疾人获取作品的权利,同时也将褫夺版权人的相应利益。为此,考虑到作品版权人利益,印度版权法对适用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规定了较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更为严格的适用要件。
首先,不同于印度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的适用主体为任何人,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的适用主体只限定于特定类型的组织。印度2012年修订《1957年版权法》规定,特定类型的组织包括:(1)根据印度《1961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61)第12A条注册的并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2)印度《1995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权利保护和全面参与)法》(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Equal Opportunities,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Full Participation) Act, 1995)第10章认可的组织;(3)接受印度政府拨款从事促使残疾人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组织;(4)印度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图书馆和档案馆。综上,这些特定类型的组织均是按印度政府规定注册或经印度政府认可的服务于残疾人的公益性组织。尽管印度《2013年版权条例》(Copyright Rules, 2013)第78条规定,这些特定类型的组织可与第三方签订适当的合同,聘请第三方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从事印度《1957年版权法》第52条第1款第(zb)项下允许的行为,但第三方实施行为的结果仍归属于给其授权的特定类型的组织。
其次,不同于印度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可适用于任何作品,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的适用客体只限定于正常格式妨碍残疾人获取的作品。这意味着,若某作品的版权人已自行发布其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则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的适用主体,即特定类型的组织便不能在未經该作品版权人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将该作品改编成此种无障碍格式版,及复制、发行或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此种无障碍格式版。
最后,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对适用主体非营利性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具体行为予以规范。特定类型的组织实施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时,应在其主要办公场所保存一份登记册。登记册应包含以下详细信息:(1)所涉及作品、作者、版权人及出版商的名称,及作品的出版年份;(2)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各种细节;(3)所涉及行为的性质,例如改编、复制、发行或向公众传播;(4)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目,已获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残疾人名单;(5)对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收取的价格(如有)。
由特定类型的组织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应附有警告。警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此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是根据印度《1957年版权法》第52条第1款第(zb)项规定的例外制度而制作的;(2)此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仅供不能阅读正常作品形式的残疾人使用;(3)若向能正常阅读作品的人分发此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将导致停止提供更多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及产生其他适用的法律后果。
2 印度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
印度于2012年修订《1957年版权法》新增第31B条,引入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即在以营利或商业为目的时,任何人可按规定的方式及附带费用,向印度版权委员会(Copyright Board)申请强制许可,以任何对残疾人有利的无障碍格式版出版任何作品。印度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不必征得作品版权人的许可,但需向作品版权人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
因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印度版权法对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要件。表面上看,针对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的限制较少,其适用主体为任何人,适用客体为任何作品。但实质上,适用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需通过向印度版权主管机关即印度版权委员会申请并最终获得批准,同时,被许可人还需要向作品版权人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具体而言,任何人为残疾人利益以任何对残疾人有用的格式版本出版任何作品而申请强制许可,应遵循以下程序。
2.1 申请强制许可
申请人需按照印度版权法规定的条件与方式向印度版权委员会提起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的申请。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的申请需以印度《2013年版权条例》附表5规定的形式向印度版权委员会提起,附随提交2000卢比的申请费用。且每份申请只能针对一件作品。同时,申请书的副本需以挂号信邮递方式送达版权人,如版权人不为人所知或无法送达,则需以挂号信邮递方式送达作品上显示的出版者。
印度版权委员会在收到强制许可申请后,应给予版权人和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应给予声称与该作品的版权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印度版权委员会还可调查其认为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确定该申请是否基于善意提出。印度版权委员会应尽快处理强制许可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印度版权委员会在听取各方充分陈述意见及进行充分调查后,确信需要颁发强制许可才能使残疾人获取这件作品,则印度版权委员会指示印度版权登记官(Registrar of Copyrights)向申请人授予出版该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强制许可。如果申请人有数人,则应将强制许可授予印度版权委员会认为最能满足残疾人利益的申请人。
每份签发的强制许可需指明:(1)出版该作品无障碍格式版强制许可的期限;(2)出版该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媒介和格式版本;(3)出版该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数目;(4)需向该作品的版权人支付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率;(5)该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对象。
2.2 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
在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中,获得批准的被许可人需按照印度版权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向作品版权人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印度版权委员会在确定强制许可使用费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向残疾人出售该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拟定价格;(2)同类型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现行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率标准;(3)为出版该作品无障碍格式版所需的费用;(4)印度版权委员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2.3 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具有期限性,被许可人应在强制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出版获得批准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一方面,这是督促被许可人及时实施强制许可,尽快出版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以满足残疾人获取作品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设定强制许可的实施期限也是对版权人利益的维护。强制许可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版权人的权利,若强制许可是无期限的,这犹如版权人头上永远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当然,被许可人确因充分理由无法在强制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出版被许可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时,印度版权委员会可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并在通知版权人后,延长强制许可的期限。
為维护版权人利益,印度版权法还规定可基于特定理由终止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在给予被许可人听证机会后,印度版权委员会可基于以下理由终止强制许可:(1)被许可人没有在强制许可所指明的期限内,或在批准延长的强制许可期限内,出版该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2)强制许可是以欺诈或虚报任何基本事实而取得的;(3)被许可人违反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4)版权人以相同或更低价格出版与强制许可相同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强制许可的价值在于通过限制作品版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社会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5]。为了合理维护版权人的利益,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的适用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印度版权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获得批准的被许可人需按照印度版权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向作品版权人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但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可以借助市场力量大规模、批量地向不特定的残疾人提供各种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能切实维护残疾人文化生活的权利。而且,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这一制度具有威慑及价值引导的功能,通过设立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作品版权人主动将其作品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并提供给残疾人。
3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评析
印度于2012年修订《1957年版权法》,引入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这是印度版权法修订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具有鲜明的立法特色,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残疾人获取版权作品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同时,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还具有显著的实施成效,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较大程度上缓解了印度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匮乏的“书荒”难题,并直接推动了世界上第一部对版权进行合理限制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
3.1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的立法特色
3.1.1 受益人为所有残疾人
印度2012年修订《1957年版权法》及印度《2013年版权条例》中涉及残疾人版权例外的法条,使用的措辞均为残疾人(person with disability)和残疾的(disabled)。可见,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的受益人为所有残疾人,并不局限于《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更不局限于盲人。
在审议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的修订草案时,印度议会人力资源发展常务委员会(Department-related Parliamentary Standing Committee on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就坚定地认为,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应使所有的残疾人均能受益,若将受益人仅限于盲人,则忽略了很多并非盲人但却难以阅读常规印刷书籍的残疾人,如脑瘫患者、低视力残疾人等,而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不应在残疾人的类型上具有歧视性[6]。
所有残疾人均应平等地享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30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依照国际法的规定,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因此,残疾人权利运动,已从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第一代人权,发展到强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第二代人权[7]。
3.1.2 适用于任何作品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适用于任何作品。首先,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未限定适用作品的类型。不论是传统的文字作品,还是近几十年来新兴的计算机程序,均可成为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的适用客体。而较多国家的残疾人版权例外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如美国残疾人版权例外将戏剧文学作品排除在外,冰岛残疾人版权例外将录音制品排除在外。其次,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也不限定适用作品的形态,无论作品是否被公开发表,均可成为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的适用客体。而美国残疾人版权例外的适用客体仅限于已发表作品。最后,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的适用作品还包括已经以无障碍格式版出版的作品,即使作品已经以无障碍格式版出版,仍可成为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的对象。而斯洛文尼亚残疾人版权例外的适用客体限于未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8]。
3.1.3 无障碍格式版定义范围宽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中无障碍格式版的定义范围很宽。印度《2013年版权条例》第77条规定,无障碍格式版应包括盲文、数字无障碍资讯系统(Daisy)、大字版本、有声读物、数字版本及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所有其他格式版本。可见,印度《2013年版权条例》定义的无障碍格式版,不仅列举式地包括传统的盲文、大字版本,也包括在科技进步下兴起的数字无障碍资讯系统和数字版本,最后兜底式地将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所有其他格式版本囊括在内。
无障碍格式版的种类多元,有利于充分保障残疾人获取作品的权益。若将无障碍格式版仅限定于盲文,则将使不能使用盲文的脑瘫患者、阅读障碍者和低视力残疾人受益。一方面,并非每一个盲人都能熟练使用盲文,即使是能熟练使用盲文的盲人,其仍有需求通过使用大字版本、数字版本来实现“阅读”。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会不断涌现供残疾人“阅读”的其他格式版本,以兜底策略定义无障碍格式版,在法律制度上为其他无障碍格式版的出现留下了弹性空间。
3.2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的实施成效
在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实施之前,印度残疾人面临严重的“书荒”。版权人因担心收不回成本,往往不愿意将作品转换成无障碍格式版,导致市场上流通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非常有限。而未经版权人授权将版权作品转换成无障碍格式版会构成版权侵权,即使是由公益组织出于非营利目的实施。最重要的问题是整个社会都缺乏对保障残疾人获取作品权益的关注,甚至社会公共资源也较少在这方面倾注,导致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也非常缺乏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而无力保障残疾人的需求[9]。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生效一年后,印度戴西论坛(Daisy Forum of India)注册成为印度《1995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权利保护和全面参与)法》第10章认可的慈善组织,该组织可依据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将图书转化为无障碍格式版并进一步将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图书分发给残疾人,致力于消除印度残疾人面临的“书荒”困境[10]。
经过多年努力,印度戴西论坛组建了印度戴西图书馆(Daisy India Library),该图书馆依据印度残疾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例外,已将1.5万余种图书转化为包含16种语言的7种无障碍格式版。众所周知,印度是一個民族、文化多元的国家,这极大地满足了印度残疾人获取和使用作品的需求。同时,印度戴西图书馆还拥有30多万种图书的无障碍格式版,印度残疾人向印度戴西图书馆提供残疾证明就可成为其会员,并可从印度戴西图书馆网站上免费下载无障碍格式版的图书[11]。
印度戴西图书馆还向印度各地的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图书资源[12],丰富了印度各地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无障碍格式版图书的馆藏资源,为印度残疾人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因为,印度残疾人可依据印度残疾人个人使用、教育和研究合理使用例外,在印度各地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免费阅读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
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被视为世界上最进步的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之一,且印度不断致力于推动建立残疾人版权例外的国际秩序[13]。正是由于印度的积极推动,《马拉喀什条约》才得以成功缔结。印度是第一个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国家,堪称发展中国家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榜样。
至今为止,印度仍无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的实施案例。目前,印度多是公益性地将图书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并向残疾人分发。随着残疾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更高向往与追求,不排除今后印度社会将出现规模化、商业性地以无障碍格式版出版其他类型作品的需求,这正是印度残疾人利益强制许可存在的价值。
4 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印度的人口普查,印度约有数千万的残疾人,残疾人数约占印度总人口数的2.1%,而视力障碍的残疾人数约占印度总人口数的1%,也多达千万[14]。我国也是人口大国,同印度一样拥有十几亿的人口基数,有着数千万的残疾人,其中视力障碍的残疾人数也多达千万。而且,我国同印度一样,均是发展中国家,在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4.1 我国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强制许可制度,有关残疾人版权例外的内容体现在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中。我国关于残疾人版权例外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4.2 我国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的不足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6款和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合理使用例外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体现在以下方面。
受益人范围有限,仅限于盲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6款和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受益人仅为盲人。《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虽未明确提及受益人,但其规定了盲文,而只有盲人才有需要使用盲文,因此该条款实际上也将受益人限于盲人[15]。
适用作品范围单一,仅限于已发表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规定适用的作品为已发表作品,虽未明确规定适用作品的类型,但从该法条的前后用语来看,其是将适用作品限定于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6款和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适用作品仅为已发表的文字作品。
可适用的无障碍格式版范围狭窄,仅限于盲文。《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明确规定可适用的无障碍格式版仅为盲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6款和第12条第2款虽未明确提及盲文,而是采用“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独特方式”这一表述。事实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者指出“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特指只有盲人能够感知的方式,也即盲文[16]。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仍未充分考虑残疾人权益,并未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的适用范围[17]。《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第1款第(12)项继续沿用了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71条第2款只是将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增加进来。因此,我国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并未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取得显著进步。
4.3 完善我国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的建议
我国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并未充分考虑残疾人权益,保障我国残疾人获取版权作品的权益亟待增强。因此,应借鉴印度的有益经验,在版权法上加强对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保障,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拓宽残疾人获取版权作品的途径。
首先,应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中受益人的范围。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的受益人为所有残疾人,这对我国国情而言有些过于宽泛。因为有部分残疾人仍能正常阅读和使用作品,故我国可参照《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受益人的范围从盲人扩大至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其次,应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中适用作品的范围。可参照《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适用作品的形态限定于已发表作品。但是,我国可借鉴印度的做法,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中适用作品的种类,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文字作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作品,如视听作品。
最后,应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中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马拉喀什条约》也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是指让受益人能够使用作品的方式或形式。为此,我国可参照印度的立法规定,将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扩大到数字无障碍资讯系统、大字版本、有声读物、数字版本及残疾人可以使用的其他任何格式版本。
5 结 语
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适用范围广泛,极大地保障了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而反观我国的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受益人仅限于盲人,适用作品仅限于已发表的文字作品,无障碍格式版仅限于盲文。故我国可借鉴印度的有益经验,扩大残疾人版权例外中受益人、适用作品及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以充分保障残疾人获取和使用作品的权利。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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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aisy Forum of India. About Us [EB/OL]. [2019-05-18]. https://daisyindia.org/home/abou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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