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海强
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保和待遇享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帮助广大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规定,本文对其中的七大要点进行解读: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以下简称“内地”)参保应当分情形处理:
(一)在内地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解读】
●对于情形(一)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有关证件的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对于情形(二)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情形(三)即在内地居住的未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情形(四)即在内地就读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一致,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关于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5号)、《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在上海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2019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保登记。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保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保登记。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居民一致。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社保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此处的社保待遇,包括养老和医疗。可以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解释:
●关于养老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关于医疗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法律解读】
需要说明的是,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在退休年龄、异地就医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同时,对于条文中提到的“境外就医”,《办法》也未进一步地加以明确,实践操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地细化。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内地很多地区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市政府令4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職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时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的,其社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时选择保留社保关系的,返回内地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保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法律解读】
对港澳台居民来说,其在内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号储存额可予以保留,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也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办法》同时明确了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社保关系的处理方法。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转移接续;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不再办理医疗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一)在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处办理;
(二)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
(三)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归集关系及相应资金;
(四)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负责归集关系及相应资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法律解读】
在我国社保制度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且人口流动十分频繁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跨省流动人员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具有十分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港澳台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有关原则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保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法律解读】
该条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居民已在当地参保,并继续保留社保关系的,持相关证明可以不再参加内地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但是对于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方面,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免除。
●重要政策密集出台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台办等部委分别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港澳台的政策,笔者梳理了近三年来国家层面上的几个重要规定(详见表1)。国家密集出台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促进港澳台与内地的交流合作,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使港澳台同胞和企业共同分享内地发展机遇,从而更好地融入内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了解政策合规用工
随着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就业,以及众多台资、港资等企业在内地投资建厂,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样才能及时抓住机遇,实现更好发展。同样,内地企业也需要多了解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用工政策。在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了解政策很必要。除国家层面的一系列政策外,上海、福建、浙江、广东等省市也发布了不少涉港澳台的政策规定。这些规定体系较为庞杂,而且部分政策的发布时间较早,甚至可能存在与国家规定冲突的地方,那么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的理解和适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此,当出现难以准确判断或适用的情形时,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其次,用工须合规。用人单位应当平等对待港澳台职工,相关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工资待遇、休息休假、企业福利等都应当一视同仁,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及时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等,通过加强用工管理,实现用工合规化。
最后,依法、理性维权。对于港澳台职工,应当加强对内地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采取理性的方式妥善处理,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