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0-04-07 03:50王悦
大经贸 2020年1期

【摘 要】 公民诉讼制度作为自力救济措施是美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特色之一。该制度赋予公民借助法院的权力,监督行政机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以达到加强执法或消除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研究该制度对我国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 民众诉讼 环境法或环境保护法 环境权

公民诉讼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民诉讼是由普通民众实施环境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项重要的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一、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的特点

1.提起诉讼的理由不同。公民诉讼制度中规定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以污染源为被告的公民诉讼必须以环境管理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起诉事由。团体诉讼制度并没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凡是涉及民事诉讼的所有理由均可能成为团体诉讼的提起理由。团体诉讼制度一般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民事权利的侵害。对于即将侵害的民事权利则一般不允许提起诉讼,除非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侵害的存在。

2.诉讼的目的和法律后果不同。公民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环境利益。而团体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完善诉讼当事人制度。公益诉讼则以公益的促进为目的和诉讼的要件,诉讼参加人虽然或者应主张其与所争事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判决的效力也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公民诉讼制度是建立在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上的,仅仅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规定。公民诉讼的被告可分为二大类:一为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一为环境保护署署长。前者被诉事由是其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后者则因其疏于执行该等法定义务。而团体诉讼制度则是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规定的,可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有关民事诉讼活动。

二、公民诉讼的内容

1.公民诉讼的种类。公民诉讼按被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违反法定排污标准或限制的个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为被告的诉讼;二是以不能根据法律完成自己职责的环境保护局局长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2.原告的起诉资格。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在法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环境法律的实施主要通过判例得到确认和解释。关于原告的起诉资格,主要通过一系列判例所确立。公民诉讼中,只要某人能够说明,他有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资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此资源就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而且,公民诉讼中的公民绝非仅指自然人,实际上任何个人、团体,包括企业、州政府乃至美国政府,只要受到“实际的损害”,便可以提起诉讼。

3. 原告的调查权。公民诉讼的提起往往以掌握污染者的违法事实为前提,这些资料一方面来自主管机关的档案,另一方面来自原告的自行调查。虽然一般的公民诉讼条款均无调查权的明文规定,但法院可授权公民原告在合理的时间进入被告污染源的场所进行必要的采样与检测。

4.限制条件。公民诉讼的提起如果过于宽泛,则可能影响主管机关执法上的资源调配,也可能大幅度增加法院的负担。因此,法律对公民诉讼制度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如果法院认定主管机关的执法过于松散,而产生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可以受理。当环保局局长或政府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污染源已经开始并且积极诉讼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措施时,便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如果只是单纯的行政措施,如下令限期改善等,而未诉诸法院,公民仍然可以提起公民诉讼。

5. 法院判决的内容。在公民诉讼中,法院判决通常包括:①发布禁止令。所有公民诉讼条款均授权法院发布禁止令,以停止污染行为或要求主管机关采取具体行动以贯彻法定要求。②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一些没有必要颁布禁止令的情况,最高法院认为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罚金。《清洁空气法》关于公民诉讼条款的补救以禁止令为主要的手段,其中并没有罚金的内容。但是,其后颁布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清洁水法》等法律中,在公民诉讼条款中均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处以罚金。

三、我国引进公民诉讼制度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提高公民的环境管理参与意识。我国是一个长期排斥法文化的国家。现实的国情是很多人在自身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还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选择依靠法律来寻得救济,而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并非通常的公民直接诉讼,因此,它必须是在公民环境参与意识较强的前提下该项法律制度才有生存的土壤,否则即使是有制度建制,也徒具形式。

2.促进环保及相关社会团体的组织建设。在美国的公民诉讼案件中,各种环保团体扮演着主导角色。由于公民诉讼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之实现,而环境保护涉及到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制约严重,就单个公民来说,往往因力量不足而无法进行公民诉讼。诉讼的实施并非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70年代公民诉讼并未受到环保团体的充分重视。但是在中国尽管有了一些环保社团,但他们与公民诉讼制度中所要扮演的角色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必须大力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建立和壮大。

3.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和法官素质。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法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该制度的实施,将可能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度增加,导致法院工作负担过重。就我国法院看,这方面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事实上,我国法院负担与发达国家相比是较轻的,关键是要提高法院工作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否胜任环境公民诉讼的审理工作。环境诉讼因环境法本身的特性存在着诸多的特殊性,不论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还是对审判人员来说都存在困难。因此,提高审判人员的环境法专业素养,对于公民诉讼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有着现实的意义。

作者简介:王悦(1992.02--),女,汉族,陕西宝鸡人,学历:硕士研究生,教師,单位:西安铁道技师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