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

2020-04-07 03:50李泊錞
大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寺院法人所有权

【摘 要】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寺院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其财产关系应该被看作财产关系的一种,而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宗教事务的法制建设必不可少。因此,有必要對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

一、寺院财产的构成及来源

自古以来,捐赠就是寺院财产来源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封建社会时期,政府可以通过捐赠土地、财物,佛像等来支持寺院的发展。当今社会,公民和法人是寺院的主要捐赠主体。此外,寺院财产的捐赠所得还包括祈福类的收入、开展宗教活动时寺院所接受的捐赠和信徒拜佛、烧香的行为或者是个人将财产以遗产的形式捐赠给寺院。第二个主要来源是政府投入所得,封建时期,政府就以封赏作为主要的投入形式来支持寺院的发展。江苏的很多寺院例如天宁寺、重宁寺、金山寺都受到政府的重视,这些寺院田地数量庞大,散布在众多城郊和乡村之间,寺院香火旺盛,这与当时的政府投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现如今社会中,政府投入多是以促进寺院的发展建设为目标,比如进行寺院修复工作、填补寺院需要的物品等等。第三个方面是自养所得,寺院通过进行畜牧业、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和教育活动、和发展旅游业等来获得收入。

二、有关寺院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未明确界定寺院财产的权利主体。值得我们探讨的是当寺院僧侣以独立个体的身份实施法律行为时,其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意义。以知识产权的问题来举例,僧侣个人以寺院名义将寺院武功、医术、养生等成果进行著书出版,这就涉及到判定僧人与寺院究竟谁享有对该书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如果寺院僧侣是以个人名义出版的书,其就享有完整著作权。但是如果按照佛教规制和传统,寺院僧侣本人并不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在寺院期间的个人物品和财产都归属于寺院,那么这种情况下判定其著作权的享有者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其次,寺院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虽然《宗教事务条例》对与佛教事业相关的公益活动中的寺院财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在寺院财产的具体使用方面,该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

最后,寺院财产的产权归属不明。当下对寺院财产的归属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社会所有”和“宗教团体所有”。 然而这四种不同的观点相互交叉,没有统一的论断,因此造成寺院财产在归属问题上产生了混乱,寺院内部的组织管理制度不善,相关法律纠纷出现后,对于责任主体确定始终存在争议。

三、寺院财产归属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我国寺院的法律主体地位。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其中对于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宗教活动场所与普通民众和宗教人士理解的宗教活动场所有一定出入。《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省去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因此,寺院就是该条规定意义上的捐助法人。这也是我国民法把其法律地位定性为法人迈出的第一步,这对以后处理寺院财产归属问题提供依据。

第二,明确寺院财产的范围。寺院财产应专用于与佛教信仰相关的活动,它是佛教教徒、信教群众创建和监管的财产,寺院为其财产的主要所有者,应登记在寺院的册籍上,其所有人为寺院法人。寺院财产包括寺院本身(土地和房屋)、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寺院进行佛事活动所需的“法物”、“器物”等动产,寺院通过自养获得的经济性收入以及受赠的财物。另外,还包括我国寺院的名称权、商标权、寺院僧侣通过发明创作而得来的知识产权。

第三,完善寺院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寺院财产归属问题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民法应当对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并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从而确立和完善我国寺院财产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我国国情,厘清寺院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看待国家对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首先是寺院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城市土地的所有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寺院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城市土地拥有所有权,国家通过对寺院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城市的土地进行管理来对宗教这一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务进行规制。寺院有权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这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并依法受到国家保护。其次是关于寺院文物的归属问题。首先,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寺院的文物而言,国家和寺院应明确其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限范围,国家虽然是寺院专属文物的所有人,但不能随意干涉寺院对文物的占有和使用。同时,寺院负有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相关文物的义务,当国家发现寺院有使用寺院文物不当的情况时,应及时发出警示,情况严重的,国家应当收回,使对文物的保护更加合理有效。其次,对国家对于寺院文物的所有权,以及是属于国家专属文物的和国家对该专属文物的所有权进行限定。最后,国家作为寺院文物的所有人,对于一些风景名胜区依靠寺院文物而发展的旅游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应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国家的合法收益权。

结 论

解决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宗教事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普通财产相比,寺院财产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保护其合法性而且要对其进行规范与限制。因此,本文提出通过立法完善我国寺院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寺院财产的监管制度等建议,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寺院以及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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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泊錞(1997—),女,汉族,河南郑州,硕士在读,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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