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方
互联网视阈下非法集资的侦查预警研究
赵东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性利益,非法集资行为成为公安经侦部门集中力量打击的对象。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非法集资的侦查出现瓶颈,受传统的回溯型侦查模式的局限,缺少强有力的预警防范措施,导致追赃挽损工作难以为继。针对这种情况,将主动型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融入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控,制定“大数据预警、物建网络特情、实地控制”的策略,以实现网络非法集资行为的侦查预警。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侦查预警研究对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行为模式;侦查困境;侦查预警
集资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其进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集资主体的合法性问题、集资行为的受众问题、资金用途产生的风险性问题,甚至存在“卷钱跑路”的诈骗问题,这样,正常的集资活动就演变成了非法集资。传统领域的非法集资方式多种多样,在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又不断变种,衍生出非法集资的网络新模式。根据网络非法集资借助的方式和手段,网络非法集资可以分为P2P网络借贷模式、网络传销模式和网络众筹模式。
P2P网络借贷是当前网络非法集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法律和监管的不完善出现了种种问题,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设立资金池
P2P网络借贷是peer-to-peer lending (“点对点借贷”) 的英文缩写, 是指投资者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将自有闲余资金借贷给融资者, 融资者通过网络平台获得融资的过程[1]。在这个过程中,P2P平台只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一旦跃出了边界就面临着违法犯罪的风险。P2P平台设立资金池就是通过拆分借款期限等方式先把资金吸收归拢,再提供给借款方,平台从信息中介演变成了信用中介,这种操作具有极大的金融风险,是法律严禁实施的。
2.自融
在简单自融模式下,P2P平台成了融资方非法集资的工具,集资的资金用于平台自身的项目建设。自融还包括更为复杂的多平台自融资担保模式,一家担保公司为多个平台提供信用担保,其实质就是为了自身的融资。自融模式已经突破传统借贷的定义,是典型的集资行为。
3.庞氏骗局
P2P网络借贷也可能触发庞氏骗局。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吸取投资者的资金,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先一批投资者高额的利息,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直到漏洞太大难以弥补时,骗局才被揭穿。实践中也存在短期诈骗的模式,短期诈骗充分利用了投资者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平台通过媒体广告方式迅速积累人气,集资款到手后立刻选择跑路。例如浙江台州“恒金贷”的网贷平台,2014年6月27日上午开业,下午老板就失联跑路,恒金贷也刷新了网贷跑路速度的新纪录[2]。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形式的传销产生变种,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传销”是目前传销发展的方向。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网络传销和普通传销活动的核心运作模式是相同的,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建立层级计酬实现非法利益。网络传销主要通过假借电子商务、投资高科技产品、金融互助、爱心公益、消费返利等方式进行。不同行为模式下具有不同的手段和特点(见表1)。
表1 网络传销行为模式对应手段和特点表
之所以把网络众筹与P2P网络借贷和网络传销区分开来,单列为网络非法集资的一种模式,是因为众筹并不属于传销的范畴,其行为模式不符合传销的特点,众筹和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模式也有所不同。众筹借助的是每一个潜在投资群体的力量,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又可以分为购买和投资两种模式。
1.购买模式
购买模式中的非法集资包括产品众筹和捐赠众筹两种类型。产品众筹是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而捐赠众筹是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属于慈善行为。在这两种模式中,投资者基于消费或捐赠的心理成为众筹中的一股力量,非法集资一方利用虚假的产品服务或者项目迅速集资获取非法利益。
2.投资模式
投资模式中的非法集资包括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类型。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而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这两种模式都是期待通过投资获取收益,只是收益的形式不一样,集资方正是抓住了投资群体对高收益的期待心理,以网络众筹的方式实施集资诈骗。
对网络非法集资的行为模式类型进行详细分析,才能为阵地控制工作提供依据和方向。同时,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不局限于P2P网络借贷、网络传销和网络众筹这三种类型,新型的集资方式和手段层出不穷,但是目的都是一致的,即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把握住问题本质才能掀开非法集资的神秘面纱。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由于其门槛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各项互联网金融项目开始呈井喷之势[3]。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万众创业的口号,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脚步。自此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始阴云密布,由于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相关法律监管没有及时跟进到位,缺少预警防范机制,非法集资的问题愈加凸显。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各种监管文件紧密出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开始对非法集资持续治理,进而出现双降的态势[4],即非法集资发案数、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呈下降态势。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总量大,近年来又不断滋生演变出新型的集资手段,打击治理总是滞后于犯罪手段的更迭,非法集资的治理态势仍然严峻,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互联网非法集资的侦查、起诉、审判情况,从公安机关的侦查角度来看,网络非法集资的侦查依然阻力重重,亟待解决和突破,主要存在以下困境。
在传统的回溯型侦查模式中,由于犯罪时空的不可逆性以及侦查人员有限的认知能力,非法集资案件固然能够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公民的财产权己经遭受了损害,对犯罪分子判处再严厉的刑罚也是覆水难收。在传统侦查模式的主导下, 对非法集资公司的侦查是在其资金链完全断裂崩盘的情况下进行的,一些集资公司即便摇摇欲坠,但是处于监管打击的空白地带,这完全不符合刑事侦查的基本任务和理念。传统的侦查模式已难以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需要,难以对治理网络犯罪实现防范预警,难以应对当前的犯罪治理需求。
网络非法集资的线索情报大多来自于两个方面: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和银行、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移交线索情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非法集资受害者众多,受害人心理状态差距较大,难以提供一致有效的线索;而机构部门移送线索具有滞后性。随着互联网成为犯罪的高发空间,如何利用网络信息数据寻找非法集资的情报线索成为侦查人员需要努力的方向。情报信息来源局限以及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机制不畅不利于对案件的及时侦破,导致侦查启动难的问题。同时,网络非法集资危害范围广,犯罪具有跨区域的特点,产生了立案管辖权争议的问题;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问题、非法集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问题都是侦查工作启动难的表现,实务部门往往以集资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事发后集资方是否“跑路”为定性依据,这都是不够充分妥贴的,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立案率低、宣判罪名和起诉罪名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非法集资案件侦查过程中,由于受害人依然对集资方存在幻想和侥幸,担心公安机关一旦介入就难以挽回损失,在被害人陈述里会出现虚假证言,阻碍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证据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比如银行交易账目、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和相关物证,其中计算机和通讯工具等犯罪工具中存储的电子证据极易破坏,犯罪人一旦听到风声对数据进行永久删除销毁,对以后的起诉审判工作会造成极大困难。非法集资中对于犯罪数额的确定也是一大难题,而犯罪数额将会影响定罪和量刑。证据固定和审查时间过长,导致案件调查周期较长,会耗费大量侦查资源。
当前网络非法集资涉及的行业面愈加广泛,受害群体多元化,对于侦查取证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集资犯罪方法形式多样,并且多有合法手段的掩护,构建新型的侦查打击机制、转换侦查思路和模式才能更好地防范预警网络非法集资,这是紧跟犯罪网络化趋势的必然要求。
传统的侦查基础工作是对犯罪苗头的发现和遏制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时代,要想更好地体现传统侦查基础工作的核心价值,其关键在于传统理念和网络技术相结合,紧跟当前经济犯罪发展的趋势。非法集资作为当前经济犯罪的高发犯罪形态,是侦查预警工作的重点,对侦查预警在非法集资治理中的重要性分析,有助于更好地侦控网络非法集资犯罪。
以往关于非法集资的线索大多来自于受害人报案和行政部门的移送,这时再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难以收集和固定非法集资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听到风吹草动会第一时间清除网络数据,破坏证据,这给办案人员造成十分大的压力,即便已经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详尽的案情,也难以真正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案件呈递检方后难以起诉,或者难以以立案时的涉嫌罪名进行定罪。通过大数据或者网络特情能够迅速发现可疑线索,对嫌疑公司进行实时监控,对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时管控,做到防患于未然,将非法集资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第一要义是追赃挽损,受害人最关注的是能否追回自己的损失,而不是对犯罪人施以严厉的刑罚。通常,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人募集的资金大多用于公司基本运营、挥霍、卷款跑路,犯罪人的目的和受害人的诉求形成一对矛盾,这也是非法集资案件能够查处而资金漏洞却难以弥补的重要原因。阵地控制工作在发现线索后,对嫌疑账户及时冻结,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警惕投资人,能够掐住犯罪分子实施非法集资的咽喉,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此同样为公安经侦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回溯式的侦查模式给经侦部门带来的工作是相当繁重的。网络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投资者缺乏理财知识和相关法律意识,导致非法集资披上新的外衣屡屡得逞,受害群体的多元化和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给侦查破案带来了新的挑战。而通过侦查预警,能够准确地了解犯罪集团的层级网络、职责分工,详尽透彻地掌握案情和案件发展走向。侦查预警的日常化、专业化能给经侦部门注入一股强大的力量,形成新的侦查理念和方法,使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能够游刃有余。
侦查中的预警是对高危行业和高危人群的控制,传统的侦查理念仍能够通过新的形式得以体现,但是靠人力资源统计报告犯罪线索的工作方法显然已经跟不上经济犯罪的专业化、行业化、智能化,转变工作思路、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经济犯罪的防范预警是应对当前非法集资的重要举措。针对互联网非法集资而言,通过网络化阵地控制和实地控制相结合,从多维度制定预警机制对攻克网络非法集资难题有实践意义。
1.转变非法集资案件的传统侦查模式
大数据的价值体现在其规模大,数据种类涵盖范围广,具有跨行业、综合性的特点。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侦查模式是由案到人[5];而在大数据的支持下,侦查可以发生在没有报案人、没有案件线索的情况下,通过资金数据的收集、分析、碰撞,对危险状况进行提前监测和预警。大数据使得非法集资案件能够实现协同作战,公安、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一体出击,对案件进行全景式的把控;预测型侦查模式是大数据带给传统侦查的最大惊喜,是通过资金数据的深度挖掘、比对,对风险性经济犯罪进行防控,尽最大可能挽回受害群体的经济损失,经侦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对接,建立金融信息数据库,开发资金查控平台,以此研发非法集资犯罪类罪模型和打击技战法,即“建立模型——数据分析——监测犯罪”的预警结构。
2.改变阵地控制工作的重心
网络非法集资案的侦查预警与传统刑事案件的阵地控制大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两点:
第一,在侦查程序方面,网络阵地控制具有超前性,不需要被动等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或移送,根据经侦团队的大数据研判平台可以对风险进行概率预警,例如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开发的反洗钱系统、与银联合作开发的资金查控系统、北京市公安局使用“冒烟指数”[6]来预警高发性经济犯罪。
第二,在证据收集方面,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阵地控制着眼于账户,立足于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账户就是犯罪现场,就是被贴上个人信息的主体,而数据则是反映账户有无违法活动的标志,所以阵地控制是以数据为主导,发现犯罪线索;以数据为载体,掌握客观证据。同时,在证据方面,大数据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不再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唯一的定罪证据,对资金数据的流动进行分析研判,结合专业的司法鉴定,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传统刑侦基础工作中的阵地控制常常是对已知的高危行业、高危人员进行防控,而互联网背景下的阵地控制是建立在未知条件的基础上,通常没有明确具体的惩处目标,没有事前作出详尽的判断,而是根据客观的大数据综合分析,判断有无违法犯罪情况,这是网络阵地控制特点之一,体现了其突出的预警性质。
3.大数据下网络非法集资的相关措施保障
利用大数据预警网络非法集资是建立在可靠坚实的保障措施的基础之上的,保障措施完善与否对于实际办理案件有决定意义。
第一,立法保障。通过大数据预警对网络非法集资进行阵地控制,目前还缺少法律对预警结果的认可,预警发生在有关公司资金链尚未完全断裂之前,投资群体甚至对公安机关的查处存在误解,甚至无视民警的劝说继续投资,越陷越深。此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有效保障阵地控制的成果。同时,对涉事公司追以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尚需要明晰,而不能简单地以“跑路”与否来确定罪名。
第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大数据预警成效与否,信息数据是第一位的,在信息壁垒和数据孤岛的困境下,大数据下的阵地控制无法真正落实到实处[7]。目前,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的信息共享依然困难,数据采集程序繁琐,一般是涉及面广的案件能够迅速协调调集力量,多发的、区域性的案件难以综合力量。同时,应当逐步取消各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行建立的查控平台,下好全国信息共享一盘棋,实现东西部之间、沿海和内陆之间信息数据的融合。
第三,加强与第三方技术公司的合作。大数据下要利用好数据资源、强调数据安全和数据人才的培养,互联网公司平台的数据是对行政信息资源的力量补充。例如公安经侦和物流公司、外卖平台、网约车公司等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能够使公安大数据侦查能力实现指数层级的增长。同时,第三方公司的数据人才能够为网络非法集资破案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安全保障,成为大数据预警的阵地控制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传统刑侦基础工作中的刑事特情依然大有用武之地,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阵地控制中,网络特情的物建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网络特情能够第一时间及时关注并亲身参与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广告通知,深入群聊信息,了解集资方式和组织架构,能够为经侦部门提供大量的侦查线索,对于取证工作也有极大的帮助。物建网络特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网络特情人员的来源
针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特点,特情人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考虑:第一,为网络非法集资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开发人员和网络维护人员[8]。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有关科技公司向集资公司出售集资软件、搭建集资平台并负责技术运营,技术人员掌握平台经营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对于风险预测的判断相当精准。第二,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从资金流的角度出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从资金的走向来判断可疑账户,从而进行阵地控制。例如,网络传销案件中,往往有小额固定的汇款集中到同一个账户,同时账户资金流转可以体现出网络传销的层级结构。第三,网络论坛、聊天工具群组的管理人员。非法集资的消息通知往往第一时间会出现在聊天工具上,可以通过对有关敏感词汇的监测,判断虚假的集资新闻。同时,管理人员可以掌握人员的动态和其他个人信息情况。
2.网络特情的选建步骤
选择合适的网络特情应当考虑多方面因素,可根据图1步骤进行。
互联网非法集资的侦查预警与刑侦基础工作中的阵地控制相比,二者关注的角度有区别,但是内涵本质是一致的。网络非法集资虽然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发生在网络上,但是仍然没有完全脱离实际生活。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切入,发挥各类信息在非法集资侦查预警中的作用。
1.互联网金融公司资质审查
出现非法集资行为的金融公司有时存在资质不过关的现象,其在工商、税务部门的注册信息会出现虚假或隐瞒事实的情况。公安经侦部门应当联合工商、税务、银行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审批部门机构,在门槛层面进行阵地控制,从已有信息中发现问题线索,实现网络非法集资阵地控制的预警工作。
2.房屋租赁信息
在实践中,非法集资公司总是会想尽招数“包装”自己,营造自身资金雄厚的假象,为了取得投资人信任,集资公司往往会在城市最繁华的金融商圈租赁豪华的写字楼,并且通过各种广告信息大肆宣传。这种租赁大多属于短期租赁,在集资募集金额足够巨大或者经营状况入不敷出,非法集资公司选择跑路,豪华公司也人去楼空。对于阵地控制而言,对繁华商圈写字楼租赁信息的掌控是一大重要思路,公安经侦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加强租赁信息的深入交流,并对辖区新出现的金融公司加大走访力度,线上查询与线下走访相结合,增强阵地控制的效果和威慑力。
3.银行交易信息
集资行为永远离不开账户,离不开资金。以网络传销为例,网络传销的资金流向和数额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从银行入手实施阵地控制,需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公安经侦部门的可疑信息报告,增强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集资的查控意识,将银行作为网络非法集资阵地控制的主战场。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及时预警才能真正地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公安经侦部门必须在非法集资行为暴雷跑路之前对其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这时,传统刑侦基础工作便凸显出价值所在。
[1]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79-81.
[2]北京商报.P2P平台的疯狂自融游戏:恒金贷开业当天老板就跑路[EB/OL].https://www.cebnet.com.cn /20170314/102373508.html,2017-03-14.
[3]曹凤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J].金融论坛,2015,20(01),3-6+65.
[4]多部门联手重拳出击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首现“双降”[J].中国防伪报道,2017,(05),11-12.
[5]单丹,王铼.大数据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 84-91.
[6]李崇纲,许会泉.冒烟指数:大数据监测互联网金融风险[J].大数据,2018(04):76-84.
[7]胡黎阳.基于大数据的预测警务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中的应用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8(09):53-57.
[8]王卫华.网络侦查阵地控制的困境和策略[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06):35-39.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Early Warning of Internet Illegal Fund-raising
ZHAO Dong-fa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In recent years, illegal fund-raising on the Internet has seriously harmed the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perty interests of investors. Illegal fund-raising has become the targe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net era, the investigation of illegal fund-raising has a bottleneck.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retrospective investigation mode, there is a lack of strong early warning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which makes the recovery of stolen goods and losses difficult to continue. In view of this situation, the active investigatio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mode are integrated into the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of the case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on the network, and the strategies of “big data early warning, special circumstances of the physical construction network, and field control” are formulat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the research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early warning of illegal fund-raising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practical work.
illegal fund-raising; behavior pattern; investigation dilemma; investigation early warning
2019-10-12
赵东方(1996— ),男,安徽亳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10.14096/j.cnki.cn34-1044/c.2020.01.22
D918
A
1004-4310(2020)01-01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