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分析

2020-04-04 01:26
科技和产业 2020年3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科技成果产业化

王 聪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在历史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逐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推进科技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明晰科技成果转化内涵、一般过程及其主要转化形式,进而深入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使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更加具备现实指导意义,是提高科技供给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有效路径,也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前提。

1 科技成果转化内涵

1.1 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综述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工作的专有名词之一,但目前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的官方界定中,1994年,国家科委课题组首次将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地概括为“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中试、试制、生产、销售至取得较高的经济回报所经历的过程”[1];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2]。

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视角出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展开研究,第一,在明晰“科技成果”概念的基础上,明确 “科技成果转化”这一专用名词的内涵(见表1);第二,在分析总结既定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学说,或辨析其相似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见表2)。

表1 以明确“科技成果”为前提的科技成果转化内涵

表2 以分析已有概念为基础的科技成果转化内涵

结合表1和表2,可以看到,学者们采用不同的研究路径,从广义、狭义的角度阐释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但由于不同学者的研究视角和定位需求不同,科技成果转化在不同文献和不同应用中的含义不尽相同,有些更宏观更宽泛,有些则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在国外,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的特定专有名词,因而国外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名词,一般以“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知识转移(Knowledge transfer)”与“科技成果转化”较为相近,其中“技术转移”最为接近。20世纪60年代中期,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首次提出“技术转移”,并将其作为解决南北争端的重要战略;20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给出技术转移的定义。此后,随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加大“技术转移”支持力度,各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日益活跃,国内外学者也就“技术转移”展开积极研究。由表3和表4可以看到,技术转移主要指技术作为一种商品以转让、许可等形式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技术本身的性质不一定发生改变。

表3 国际国外组织对技术(知识)转移的界定

表4 国内外学者对技术转移的界定

综合国内外对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的相关研究,可以大致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知识转化、价值创造过程,要通过商业化、产业化实现市场价值,获取商业利润,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目前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多限于狭义范畴,侧重于应用技术的成果转化,不包含基础科学理论和软科学的成果转化[18]。

1.2 科技成果转化相似概念辨析

在国内,科技成果应用、商品化、产业化和技术转移等科技成果转化相近概念,由于在经济活动中与“科技成果转化”重视成果转化、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的内在要求不同,较易与科技成果转化区分。其中,科技成果应用、商品化、产业化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有本质区别。

表5 科技成果转化相似概念及其侧重点

在国外,技术、研究、学术成果的商业化转化和技术转移等均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其中,技术、研究、学术成果的商业化转化指科学研究的发现和发明转化为有市场价值的商品或服务[6],技术转移指专有技术、技艺、知识、生产设备等在政府、大学及其他机构间的流动[20],均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形成新的产品、工艺、材料,直至发展为新产业的最终目的不同。具体来讲,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内涵四个方面的不同(见表6)。

表6 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内涵差异

1.3 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界定的总结和对相近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经过实验开发,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知识性商品、物质性商品,进而形成产业化,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全过程。其中,科技成果指经认定的科研活动产出的统称,具有学术意义、实用价值和潜在商业价值,广义上包括基础科学理论、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成果三类,狭义上主要指应用技术成果[21]。

科技成果转化强调知识转化、价值创造,可以简单分为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和产业化过程两个阶段,前者包括科技成果从实验、开发到应用,从而形成新产品、新材料等的全过程,后者包括从应用到营销、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等,进而发展新产业的过程。此外,科技成果转化这一专有名词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所特有的产物,特指高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研究机构通过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所获得的相关科技成果通过某种形式实现市场价值和商业收益。因而,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相互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能力和生产力水平的过程,遵循特定的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

2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过程分析

从创新链角度出发,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知识生产-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生产力形成”的创新链条来连接相关创新主体,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4]。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主体主要来自于技成果供给方、需求方、支持和推动方、联结和辅助方。科技成果转化的客体指科技成果,以应用技术成果为主。

表7 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主体

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转”和“化”两个过程,分别代表技术成果“转移、转让”的流动性和技术成果性质发生“变化”的演化过程。具体来讲,“转”指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以科技成果的商业转让、产学研合作、向公共科研机构的衍生企业转让等形式为主;“化”是科技成果发生“质”的变化,科技成果经过试验被深度开发和应用的具体化、实用化、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在现实生产活动中,“化”包括科技成果小试、中试、产品化、商品化、工业化试验和产业化等阶段,其中,产品化和商品化阶段是科研团队或个人将研究开发阶段获得的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的过程,研究人员和相关专家对最初的创造性成果进行评估、检验,确认其市场价值和前景,得到技术或商品需求者的认可,从而达到推广的目的;工业化试验和产业化阶段,是通过进一步试验成果,若试验结果稳定,即可投入商业化的生产和销售过程,最终实现成果产业化[18]。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供给者、需求者及中介机构作为参与主体均受到市场推动和政府调控两种作用力。市场是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决定者,也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无形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转化的速度和规模;政府则能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宏观调控,为成果转化创造支撑环境,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发挥引导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一般依托于技术市场,通过技术市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参与主体依照市场价格均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促使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政府则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保障成果转化的公平公正,以政策和经费为杠杆调控技术市场,从而保证科技成果转化高效有序[6]。

3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从科技成果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角度来看,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交易后转化,主要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移和合作研发等形式,将科研成果输出给企业进行转化,也包括企业间通过转让或并购等形式交易科技研发成果,并完成科研成果的转化;自研自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孵化、创业等形式直接将转化自身的科技成果,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将为满足自身需求研发得到的科技成果直接商业化。

2)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来看,转化形式主要有:自主转化;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所有权;合作共同转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实施转化。

3)从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来看,转化形式包括:在科技成果的产品化和商品化阶段,转化形式主要包括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直接向需求方转让成果和以该成果作价入股、折算出资比例等;科技成果的工业化试验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的方式主要包括研发团队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转化和由商品化阶段的技术需求方进行转化等。

将上述分类汇总至表8中,可以看出,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虽然由于分类不同而表现出上述差异,但本质上区别不大。

表8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形式

4 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是由科技供给、需求、转化和环境子系统构成的,包含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在内的,通过“知识创造-知识传播-成果转化”的有效循环,实现创新能力和生产力提升的系统工程,是发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系统性行为。

图1 科技成果转化系统

4.1 科技成果转化互动关系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主体间的密切程度不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典型的互动关系包括:自行转化互动关系、产学研合作互动关系、交易式转化互动关系、政府推广转化互动关系和政府委托开发互动关系[22]。

自行转化互动关系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科研机构或企业自身进行科研成果的投产转化的互动关系。在这一互动关系中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者同为一体,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需要融资,还将涉及到科技金融机构,但不涉及技术交易机构[23]。

产学研合作互动关系是指在政府的推动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科研机构与企业以技术合约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在技术创新平台上进行互动而形成的协作关系。这一互动关系中,科技成果源与吸收者之间建立了长期且紧密的合作关系,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时普遍采用互动关系。

交易式转化互动关系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科研机构和企业间通过交易作为商品的科技成果而形成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中,成果源与吸收者之间没有形成长期、紧密的合作,成果供给双方,有时也涉及第三方,即科技中介机构,通过技术市场的有偿转让和许可流通科技成果。

政府推广转化和政府委托开发互动关系均是以政府为中介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和企业间的互动关系。在这两种互动关系中,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者之间相分离,企业借助政府的桥梁作用和研发经费支持,开展战略性、基础性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2 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科技成果转化就是科技成果供给者与需求者的对接,但事实上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点对点过程。科研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实质上是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国家实验室等的研究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由智力成果转向可供交易的商品,然后在各方创新主体的努力和作用下完成产业化转化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交互作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共赢过程。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转化的最终成效等,都不仅受到经济规律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国家创新体系的制度环境和资源禀赋的影响。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主体,可以看到,“公共科研机构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或产业界)间的互动关系”、“政策环境:政府部门规制、管理、引导和激励的有效性”、“科技中介:技术服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科技金融:资本市场和融资体系的发展情况”等因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十分重要[24]。

4.3 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商业性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科研成果的复杂性较高,商业化风险较大,并且科研人员对于科研成果的追求和企业家对产品和工艺的要求不符,因而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成功实现产业化、商业化通常需要克服各种困难,其中两个重要的障碍即“死亡之谷”和“达尔文之海”[25],“死亡之谷”是指基础科学研究成果由于资金支持不足或科研成果复杂等困难,难以实现向应用研究成果转化[26-27],“达尔文之海”则指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技术障碍、融资风险等难题,难以实现产业化、商业化应用[28]。据此,对比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偏低的现实,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存在的问题有:

1)具有商业化潜质且易于被产业界接受的科学研究成果供给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对以人为载体的成果转化和产学相结合的教育模式的重视还不足;对基础研究的鼓励不足,原创知识和前瞻性科研成果产出较少;引导、鼓励面向产业应用技术研发的政策不足,公共科研体系布局不够完善,应用型研发机构不足。

2)企业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有待提高。这主要体现在,具有研发能力的领军企业内部还未形成完善的研发体系;我国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撑和服务的引导性政策不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科研机构间的产学研合作较少并且不稳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有待加强。

3)技术转移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科技服务人才数量偏少,职业化程度较低;科技服务机构分布较零散且覆盖范围较小,技术转移转化体系有待进一步建设;多数公共科研机构还未建立起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通道较窄并且堵塞。

4)科技金融对科技型创业的支撑力度需进一步加强。这主要体现在,自主创新创业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低,整体融资规模不足,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衔接有待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不够紧密,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多元化、差异性不足。

5)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不足。这主要体现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动成果转化的热情低,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专业人才储备不足,高端法律人才短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够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间有效衔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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