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又月
2020年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因疫情而导致交通和人流的管制隔离,扰乱了春运的步伐,也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节奏,使各行各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民以食为天”,农牧业作为人们“菜篮子”的保障行业,在此特殊时期尤为新冠肺炎疫情下农牧企业的困境
生产经营方面,因疫情而对人员和交通的临时管控打破了部分农牧业企业既有的生产规划和产业链。一方面,“一年之计在于春”,但疫情导致部分企业无法按期复工,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受限于部分地区交通封堵,农牧业生产的上游供应商多处于关门闭市的状态,如农药、化肥和饲料等生产资料无法及时采购到位,使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面临较大压力。
产品销售方面,由于疫情暴发前期减少了人们聚集活动,实体经济可能进入短暂的萧条期,农牧业企业部分线下订单或将受到影响,出现“隐形滞销”现象。又因交通运输不畅,尽管生产基地货源充足,也可能面临货物无法及时运达的难题,使企业存在合同的违约风险。
物资运输方面,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各地蔓延,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热心团队也开始纷纷捐赠公益物资,共同抗击疫晴。在此过程中,物资运输环节需要大量人力搬运和车辆运输工作,可能导致人员交叉感染。
新冠肺炎疫情下农牧业企业的法律风险
合规经营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相关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将会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若企业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治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不合理地抬高商品尤其是防控疫情所需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将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复工复产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将可能面临批评、警告、罚款,乃至被拘留的行政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企业如强制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复工,或安排新冠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复工并参与易导致疫情扩散的工作,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劳动用工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被政府实施隔离等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
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被政府实施隔离等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拖结束。
若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增设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民事案由,劳动者可以据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合同履行潜在法律风险
农牧业企业因疫情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相关方因疫晴而导致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都可能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因未依法及时进行补救,也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扩大。
结合“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文件及相关案例,本次疫情可适用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根据法律规定,一股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融资借贷潜在法律风险
涉及农牧业企业的融资借贷方式主要有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贷,因疫情可能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可能存在贷款还款逾期风险、贷款到期的债务重组风险、生产经营收入降低导致融资成本压力增大的风险等。
国家相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的金融借贷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或政策导向,但对民间借贷没有特別规定,因此存在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按照不可抗力的一般原则处理。
国际贸易潜在法律风险
世界卫生组织于1月30日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世界卫生组织虽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多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但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員、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采取措施。此外,目前已有71个国家实施入境管制,多个国家和航空公司已停运中国内地相关客机、货机航班甚至是禁止入境。因此,农牧业企业若涉及国际贸易业务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公益捐赠潜在法律风险
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若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因此,捐赠企业可能存在声誉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因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吋,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下农牧业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建议
坚持合规经营原则
农牧业企业应当坚持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原则,严格在合法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和中草药产品,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产品检测检疫工作,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合理定价,不得利用疫晴期间的供需关系不平衡而哄抬农产品价格、牟取暴利;不得以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为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强化复工期间疫情防控
一是做好防疫排查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及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做好办公场所和公共物品的消毒、员工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对员工健康状况及人员接触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建立台账备查,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安排符合复工条件的员工正常上岗。
二是做好确诊应对工作。对于生产经营和物资运输等无法避免工作人员密切接触的工作,企业在安排复工人员集中办公时,员工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在员工隔离和治疗期间,不安排该员工从事任何工作。
三是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及时宣传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教育员工不信谣不传谣,不隐瞒瘸情,积极配合接受隔离、治疗等措施。
妥善处理员工劳动关系
农牧业企业应当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用工关系处理不当的法律风险。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等相关规定,合理支付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应得的工资报酬。
切实做好企业合同管理
一是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以备出现争议吋以官方证明文件作为支撑。
二是尽快对台同进行梳理统计,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如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和业务资料、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凭证等。
三是依法有效利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友好协商,维护自身利益,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采取对应措施:
对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双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能够履行,但需对履行时间、方式、数量等变更的,可以就合同变更事宜與对方达成协议;
对于能够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对己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对方既未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减损措施,也末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将不免除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积极争取融资政策支持
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1月出台的两份文件要求,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农牧业企业应当积极与贷款银行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利息减免。
及时关注贸易政策动向
如有涉及国际贸易业务的农牧业企业,应根据需要向中国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关注国内港口、机场、高速、铁路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及境外各国的管制政策,如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应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且不得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
同时,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加强与贸易对象沟通,相关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送达至贸易对象,及时启动合同变更商谈程序,并关注收汇风险,若发生贸易对象拖欠或拒收风险,应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捐赠行为管理机制
涉及农产品物资捐赠的农牧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同时,规范公益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