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悦茗
摘 要: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需要我们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坚持并维护。但许多人在深入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却丢失了诚信,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追逐利益,这些盲目的逐利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市场秩序。因此就需要我们着力构建适应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使人们在商业活动中能够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使我国商业环境得以不断净化,从而实现人性化的商业竞争,促进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信息网络不断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交流也随之逐步深入,这在日渐丰富的商业经营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信用作为民商事行为中决定是否合作的重要考量因素,也由此得到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当下信用问题成为引发大量民商事纠纷的导火索,因此有必要探索研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使其得以不断完善,从而从法律上彰显出信用的主体地位,以此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实现稳步顺利的发展。
1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1.1理论建设体系相对比较薄弱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我国发展的时间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比较短暂,所以我国当前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理论建设还相对较为薄弱,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究其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强有力的理论基础支持。对于信用体系制度来说,理论的积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新时期,我国缺乏民商法信用体系理论的积淀,从而影响了我国相关制度体系的完整性。而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是因为我国没有深入有效的进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这不仅导致了问题发现的不及时,即不能发现制度中隐藏的缺陷,更重要的是难以将有限的建设成果投入实践进行检测,以上这些都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信用一词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从文意上很难对其按同一标准进行界定,故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某些方面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潜在的机会,严重时甚至会带来社会经济的严重混乱。
1.2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相对健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这就使得社会大众对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缺乏认同感,由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建立完善,而鉴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故造成新时期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缺乏强大的法律作为基础支撑,且法律的分布过于零散,也不利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履职的合理完善,这就会导致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在发挥自身作用的过程中碰到许多困难。法律制度的缺失又会使问题的解决与结果的处理缺少相应的依据,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故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会对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造成负面影响。
2我国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建议
2.1注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如今,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相应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显得愈发重要。因此在实际进行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时,首先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宪法确定的人权。尤其是在个人信息收集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收集的渠道,保证个人信息收集的公开合理化,究其原因在于,当下我国在个人隐私立法方面依然不够完善,这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实际进行个人信息收集时,通常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个人的隐私,因此在实务中,需要提高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比如可以将个人的隐私权利调整到名誉权利范围中,以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权利。与此同时,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评价时,应赋予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主动支配的权利,自主决定与他人进行隐秘信息沟通的方式。除此之外,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過程中,针对个人隐私,可以在立法阶段通过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享有对自身隐私资料信息知情权,例如某些机关组织在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家庭住址、电话等)时,需要进行提示,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同时个人也有权利对自身的隐私信息进行修改。当个人隐私遭受到非法盗用导致个人信用受损时,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们也要注重从侧面对个人隐私信息加以保护,以此共同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2.2强化信用权的建设
为了达到对信用权的理想立法效果,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建设信用权,确保信用权的独立性,这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行为,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确保信用权独立的情况下,方可为各项市场经济行为的开展奠定基础。就当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需要对信用权做出了明确定义,也需要在立法上提供支持,即在完善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以信用权的定义为基础,对订立原则进行调整,确保信用权可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实践过程中,个人、企业都能够依法享有信用权,并要主动维护诚信的经济秩序,这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3发挥出政府的引导作用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仅仅依靠市场、社会是不够的,还要发挥出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各个市场主体都纳入其中,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意识到信用体系构建的作用与意义,如果触碰信用体系的底线,就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政府职责在于促进信用机构的正常运行,确保政府各项公共信息能够为社会大众开放,让大家能够平等获取;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监督,确保个人、企业使用信息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实现。针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评估、信用征信、信用调查、信用担保、咨询服务,要更多地发挥出市场主体的导向作用。通过政府的引导,将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至法律高度,而不是仅限于简单道德层面的约束,同时也要关注后续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落实情况,及时跟进,分析信用体系的构建成效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发挥出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推行政府信用专项治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做到廉洁从政,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公务员信用。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必须要控制好公共权力,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为经济生活、公民权利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让每一名国家公务员都能够切实为社会大众谋福利。
2.4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在建立民商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非常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也应随之不断发生变化。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债权人的信用评级评估,由此完成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做好民法商业体系的建设,能够从法律层面对民事活动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区分,避免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同时还能有效降低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功能。因此需要充分了解并分析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民商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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