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扬
【摘要】康德的道德哲学集中体现在其《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以道德律令为理念建立起一种“应该”的道德哲学。但是该书中“自由范畴表”却显得极其单薄,不但康德本人对它没有进行大量的解释,而且后来的研究者们也忽略了这一内容。笔者认为,自由范畴表内容虽少,但是深度足以囊括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所以,理解自由范畴表不仅能够梳理康德道德思想前后顺序,而且能够加深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研究。
【关键词】自由范畴表;自由;道德律令
一、自由范畴表的提出
康德在其著作《实践理性批判》“要素论”的第二章开门见山地提出“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即善和恶。因为善和恶是完全着眼于自由的原因性的。凡是实践,都是有目的的活动,凡是有目的的活动,都存在着善恶的评价。所以,康德就提出了疑问,即善恶的概念和先天的实践法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果先天的实践法则尚未确立,那么善恶就只能够通过人类的情感来进行评判;如果确立了一切的标准——先天的实践法则,那么才能够更好地评判善恶。
所以,康德认为,要建立一种“理性的普遍立法形式向理性颁布为诸准则的最高条件的法则”。于是,便逐步引入了自由范畴表的内容。他提到,这些自由的范畴是完全不同于且高于任何的自然科学知识的知性范畴,因为它们“指向的某种自由的任意”,是因为它们以先天的纯粹实践法则为基础,不受任何自然因果性的束缚,是完全自由的;但同时,它们又是“在道德上尚未确定并且还以感性为条件的”,这是因为它们還尚未达到纯粹的自由意志的高度,还仅仅限制和混杂在感性之中。
二、量的解释
“执意”,意味着为所欲为,完全按照个人的好恶去做事,完全是为了自身的某种自私的欲望而考虑,这种行为的目的不足以配得上道德含义,因为在这一阶段中,人们处于弗洛伊德所认为的“处于遵循快乐原则的人类本能中”,即可以不顾一切道德、法律等去追求人类最本能的欲望的满足;而进入下一阶段“规定”中,则比较前一阶段提升了一个档次,即带有了实用主义的色彩,即以所谓的“明智”来使得一类人都普遍遵循某种原则或准则。但是在康德看来,这一阶段,虽然看似考虑了别人或全局,但是这种行为的目的还是不够纯粹,因为某种明智的人考虑别人的利益可能不仅仅是为了做好事而得到好评,而更可能是为了以后自身的长远且更大的利益和幸福,这样的目的仅仅可能是符合道德,但绝不是出于道德,因为康德认为符合道德只是一种“伪道德”,还并没有真正达到道德。所以,康德进一步提出要做到真正的符合道德的事情,就必须符合道德律令,遵循道德律令,只有按照道德律令来行事,才是一个理性者的行动,这才是按照“法则的表象”,合乎目的性的行为,是为了体现人的本质的尊严。
三、质的理解
在质的解释分析中,康德似乎给予了人这种有理性的存在者以日常实践上的规定和理解,即践行(应做或要做)、禁止(不要做或禁止做)、例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做)。这就是从抽象的、高高在上的法则逐步下降到了具体的实践生活中,并通过这些具体实践综合出法则的普遍性。
抽象的法则具体化,意味着某件涉及道德与否的事件做与不做的分别:前者即“践行”,无论在何时何地,“你都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即是说无论困境,或是富足时,都必须按照道德律令去实践,要做到始终保持对于法则的“敬重感”,敬重感虽然也是一种道德情感,但却是否定和抛弃了所有感性情感之后,仅仅由道德律令保有的情感;而后者即“禁止”,更体现了理性存在者的自由,即自由并不是一个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不想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提到的“自由是意志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规定他的原因而起作用时那种属性”,这将人的自由和尊严提升了一个高度。
但是,康德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在之后又加了一个“例外”,这无疑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更能够体现人的意志自由,更能够接近道德,出于道德,即使在无感性的道德律令下还能够保持对自身的一种允许和宽容,这虽然不是普遍保有,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某些方面也能有些许的例外。只有这种例外的允许,才在我们的现实行为中通过某种限制,即在不伤及道德律令的情况下体现对道德律的敬重,而这也恰恰体现了康德的辩证法思想。
四、关系的理解
“关系”指的是与人格性的关系、与人格状态的关系、一个人格与其他人格的交互关系。分别对应《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经典公式的三个变形公式,即自然律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人格是指跨越两界的存在,既属于感性世界,又属于理知世界;而人格性只存在于理知世界中,并且是人格的本质规定。
首先,康德提出的自然律公式,被称为“形式的”,即“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就是说要使与人格性的自由的关系类比成为人格的自然的关系,即“动物按照法则行动,而人按照法则的表象行动”。而在行动的时候,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结果,而在于道德律这样的一种至善(最高的善)是否已经存在于其人格之中。此时,仅仅考虑行为的动机,而不是考虑结果,即如他说“仅仅发生在理性的存在者里面的法则的表象自身,就它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而言,构成了我们在道德上的如此优越的善,这种善在依此行动的人格本身中已经在场”。
其次,在目的公式中,被称之为“质料性的”,将人看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问题,人格的原意是指古罗马人在演戏时所戴的面具,代表某种角色以区别于其他角色,也就是指一个人格与一个人格的关系的问题。所以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即把人格当作此生的一个终极的自在的目的,并使其成为一个客观的目的,并且把这个客观的目的都应当作法则构成一切主观目的的最高限制条件,这使得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其他功利主义道德哲学加以区分。
最后,在自律公式中,被称之为是“完备的规定”,是对于公式一和公式二的进一步说明和概括。最后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一个“目的王国”,所以每一个意志不仅要服从别人的法则,还要自己立法,康德说“它只能要求自己的意志的准则出发去作一切事情”,就是说不仅要从自身的目的出发,还要从其他的理性存在者、同时也是立法者的目的出发,建立自己的准则,所以,就导向了一个向不同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的系统结合的目的王国。在这样的一个目的王国中,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人格都与其他人的人格发生关系,并且彼此将对方都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换言之,不同的有理性者都会立法,并使之成立,每个理性立法者的法则都会归于一个“目的王国”之中。这里会涉及到道德律令和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说,道德律令来源于有理性者的理性本性自由,那么这种自由是否存在,如何证明其存在就成为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但康德的解释还是有些许不足,可以說,在康德的理论里,自由仍旧没有被证明,只是成为了一种独断的假设,造成了自由和道德律令二者互相证明的循环论证,“自由是道德律令的存在基础,道德律令是自由的认识条件。”
五、模态的理解
在允许和不允许中,即是某种行为是否受到允许,涉及的仅仅是一些技巧式的命令,是直接与个人的欲望和利益相联系,而不涉及义务和道德的问题。
“义务”,是指“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是指是否符合道德律令且出于道德。若按照此落实在实践中,则成为现实的,即它与一般存在者的实践理性相符合或相违背,与前者不同。前者仅仅涉及到了是否按照某种规定或者规范做事情,丝毫不涉及到有关道德与义务的事情,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允许的事情可以指向一个不道德的目标或目的。而进入到了完全与不完全的义务中,则涉及到了最高的善——“道德”的问题。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首先,在完全义务方面,分别提出“不要自杀”和“不要说谎”的例子,最后推论出,任何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不可能愿意“自杀”和“说谎”,因为这些准则绝不能被设想为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完全的义务就意味着必须遵守,而这些所谓的完全的义务一旦被想象设立,则立即就会自我否定和自我取消。其次,在不完全义务方面,他提到的“帮助别人”和“发展自己的才能”,这种行为是依照具体情况而实行,既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即要帮助人、发展自己才能确定是可以令人称赞的,但是不这样做,也可以求得原谅,无可厚非。
在后世,康德的道德哲学总是被诟病为“形式主义”道德主义哲学,黑格尔批评他只有空洞的形式,没有充实的内容。但是总的来说,自由范畴表涉及的是一般实践理性的规定,还尚未达到纯粹的实践理性的规定,但上升到了自由的法则。其内容并不是很多,但却涉及到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内容,甚至可以说,自由范畴表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总的提炼和概括,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具有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对于我们研究康德整个道德哲学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邓晓芒.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自由范畴表解读[J].哲学研究,2009(09):63-72+129.
[4]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24-3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