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在此情形下,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情形大量产生。消费者该如何在维护大局稳定的同时又保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问:网购产品被取消订单,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交订单或支付价款,合同即成立。疫情期间,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多为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比如口罩。在此情形下,經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并要求退单的行为,应属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问:订购的货物无法正常到货,能否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若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在商家处订购货物,并约定的交付时间在疫情期间,商家以疫情为由提出延期供货应在原则上认定为合理事由,具体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履行应结合商家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进行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若消费者订购的非紧急所用货物,可以与商家协商延期供货,若延期供货会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消费者可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
问:已报名的培训班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能否要求培训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此种情况应根据培训班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长期提供培训班的机构来说,疫情期间恰逢寒假,此类培训机构本就在此期间中止培训,此时,受培训方要求提前解约无法律依据;但若因疫情期间延长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期限延长,则消费者可与培训机构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提前解除与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但应退还的费用应根据合同性质、已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短期培训班,特别是寒假培训班或疫情期间培训班,消费者可要求培训机构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已缴纳费用。
问: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关系?
答:受疫情影响,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别是外地务工者无法正常返还务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则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合同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而对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损失过大,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支付对方违约金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
(摘自《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