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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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为我国依法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尽管《决定》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食用野生动物方面进行强化规定,但由于《决定》出台比较仓促,有些问题没有涉及。况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决定》建立起完善的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法律制度,应当相应修改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此外,随着疫情的逐渐缓解,对因《决定》而遭受严重损失的合法合规商户补偿问题,也要逐步提上议事日程,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决定》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将《决定》的精神和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机融合,才能真正建立长期有效的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法律制度,彻底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决定》目前只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禁止食用水生野生动物。主要考虑远洋捕捞中的渔业资源主要属于水生野生动物,很多常见水产品全部为野生(比如带鱼),因此,禁止食用水生野生动物并不现实。况且水生野生动物和哺乳动物差异很大,其所造成的公共卫生风险相对较小。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食用水生野生动物也有可能成为大规模传染病的原因。
1988年1月至3月,上海出现急性甲型肝炎大流行,预计有30万人感染急性甲型肝炎,其原因就是食用感染甲肝病毒的毛蚶导致甲肝大规模传播。这一事件暴发之后,上海市政府禁止食用毛蚶。
此外,我国饮食文化中推崇食用鲜活水产品(活鱼等),而鲜活水产品携带的寄生虫比较多,“野生鲜活水产品特别是溪蟹和野生牛蛙致病性寄生虫感染率较高,生食或半生食有较大感染风险”。因此,对食用水生野生动物也要纳入监管,也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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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言之,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增加有关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防疫监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对允许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建立覆盖捕捉、养殖、加工、销售、运输等全链条的监管制度,对鲜活水生动物市场建立传染病检疫防控机制,定期对鲜活水生动物市场上出售的鲜活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对人工繁殖和养殖的水产品产地实施传染病强制检验检疫制度,定期对水产品养殖场所进行抽查,不让有传染病的水产品摆上餐桌。
首先,对“加重处罚”进行明确。《决定》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惩戒问题进行强化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从事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活动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也要依法处罚。但“加重处罚”仍存在不确定之处,如何“加重”、“加重”到何种程度,仍需明确。因此,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其次,对滥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均不涉及单纯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因此,也应当对刑法进行修订,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对党政干部带头滥食野生动物的,要给予政务处分。对滥食野生动物或为滥食野生动物服务,包括为滥食野生动物活动提供庇护的党员干部,也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为此,需要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修订,增加相关内容。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仍旧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很容易被利用成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活动的温床。具体而言,当前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体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容易成为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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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捕猎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从中可以看出,针对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比较宽松,只要获得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狩猎证就能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些合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很容易成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来源。实际上,零星狩猎野生动物,很多也是为了食用。为此,建议禁止非合理防卫情况下的私人捕猎活动,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改为:“除合理防卫外,禁止私人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相关捕猎活动。”
2.野生动物药用制度。从广义角度看,药用大多数也属于食用。在日本,历史上曾经存在一段时间“禁肉令”。为了规避“禁肉令”,一些商家打着“食疗”“滋补”名义,变相经营食用野生动物的生意。在我国,相当多野生动物都是作为中医药用使用,这些野生动物在药用的部分被使用之后,剩余部分大多流入食用野生动物的市场。因此,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也要关注野生动物药用的环节。当前,我国有关野生动物药用制度的法律规制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药品管理法没有对野生动物药用进行规定,中医药法只是规定:“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没有涉及如何避免药用野生动物被滥食的问题。因此,也要同步修订中医药法,对野生动物药用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禁止野生动物“名为药用、实为食用”,明确禁止野生动物药用的残余部分被食用。
《决定》对当前社会经济也构成一定的冲击。
在《决定》之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在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可以合法地对野生动物特定品种进行人工繁育和养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存在涉及上百万人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养殖产业。这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养殖产业很多都是在贫困山区、林区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工繁育和养殖产业,在《决定》出台之前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对此,《决定》也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要求对受到不利影响的合法合规养殖户实施补偿。但是何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尚不明确。
实际上,这些合法合规的养殖户面临的情况,相当于合法财产被政府征收。
因此,政府应当按照成本价收购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养殖繁育设施,确保合法合规养殖户不因为法律和政策变化遭受明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