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梓予
摘 要:治外法权是两国之间通过谈判达成条约,进而使得一国国民在另一国境内免受当地司法管辖的情况。治外法权,就是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当地司法管辖,只能受到本国司法管辖。在目前的国际关系上,只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特殊主体才能被赋予这项特殊权限。此外,部分国家之间允许军事过境时享有此特权。近代以来,外国人在中国取得的“治外法权”,与如今国际法中作为外交特权豁免的治外法权,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是当时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普遍性、不平等性和侵略性是其根本的特征。近代中国由于清政府腐败无能,列强通过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一直以来“治外法权”就是丧权辱国的象征。
关键词:近代中国;治外法权;外交
1.治外法权的含义
“治外法权”一词最早来源于1886年6月6日《申报》,“朝鲜与俄国和约之附约密约”中的内容,其最初的含义与现在这一词语的含义不同,是指属地主义而非属人主义。“治外法权”是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比较常见的一个词汇,其含义比较复杂,目前通说认为治外法权指一国家在其领土以外享有管辖权,该国国民只受本国法律裁判,不受所在国审判的一种特权。而当今世界国际公法上的治外法权,其含义是外交特权与豁免。当代关于治外法权的学说,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著名学者王铁崖,其对于治外法权比较有代表性,他提到“广义的治外法权包括了一般国际法上所指的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以及作为国家领土管辖权的特殊例外,也被称为域外管辖权;狭义的治外法权则专指一般国际法所指的治外法权,即一国元首、首脑、军队等特殊主体依国际法而享有的管辖豁免权”。从以上两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治外法权”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符合当今国际法要求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另一种则是曾经出现于某一历史阶段的有违国际法原则的不平等特权。近代中国的治外法权,就是外国列强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建立起来而享有的不平等特权。
治外法权一旦取得,通常是双方互向承认,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治外法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进行对一国正式访问时享有的豁免权;停靠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船只、飞机;以及通过征服强迫所取得的治外法权。在当代国际上,还有一种新型的治外法权,即一国在另一国建立军事基地,基地内的成员及其家属在当地国家领域内享有治外法权。近代外国在中国取得的治外法权,从种类上看属于征服强迫取得的治外法权。从19世纪到20世纪前期,西方列强曾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埃及、土耳其等等,以这些国家无法进行公正审判,会侵犯其国民合法权益为借口,通过武力征服的方法取得了单方面的治外法权,对当地的司法秩序肆意践踏,严重损害了所在国的利益。其所派驻的领事被授予了特权,可以审判涉及本国国民的一切民刑事案件,这种特权被称为领事裁判权。
这种通过强迫取得的治外法权,对这些国家主权和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侵犯,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曾经被强加的不平等特权逐一被废除。一战中,德国和奥匈帝国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其不平等条约被废除;1924年,刚刚成立的苏联为与中国搞好关系,自愿放弃了在中国享有的特权;二战时,美英两国为争取中国在反法西斯战争斗争,也自愿放弃了部分特权;同时,意大利和日本作为敌对国,特权也自动被废除。不平等治外法权在中国彻底被废除是在1946年,法国自动放弃了其在中国的特权。
2.治外法权在中国产生的背景
工业革命后,欧美列强迅速发展并且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清朝则一直在天朝上国的幻想中闭关锁国,被世界发展大势所淘汰。但是在贸易中,物产丰富的清朝还处于顺差地位。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扭转贸易逆差,英国通过向中国走品鸦片的不正当方式来牟利。1838年,道光帝派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东,治理鸦片一事。林则徐上任后,严查鸦片泛滥,将所查鸦片全部于虎门焚烧。英国政府便以此事为借口,决意发动侵略战争打开中国大门,英国的坚船利炮很快便打的清廷无力还手,中国战败求和,签订《南京条约》自此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后,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补充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等,进而取得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其中“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明确规定:“凡英商告华民,赴管事官处投禀,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为劝息。”、“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管事官不能息,移请华官同查明实情。”、“英人科罪,依英国议定章程、法律照办。”从这项条款可以看出,该条约虽然并没有在字面上明确地给予英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但是明确赋予了英国领事在中国处理犯罪的英国国民的司法裁判权,对中国的司法主权造成了极大的侵犯。此后,1844年,美国政府趁火打劫,派特使顾盛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除了割地赔款等常规项目之外,美国又要求获得了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约中获取的特权,治外法权的范围更加扩大,对中国主权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更大。此后,涉及美国国民在中国领域内的民刑事案件,“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照本国条约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这样霸道的规则却适用于涉美一切诉讼。1858年,美国又通过签订《天津条约》进一步强化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其享有的特权程度比英国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成为英国之后又一个在中国取得治外法权的国家,自英美在华获得了治外法权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包括法国在内的一系列欧洲强国在均以欧美为榜样,竞相肆意的掠夺和侵犯中国的主权,于是“欧洲列强蜂拥而至攫取领判权,……中国几乎是每年都要割让一次法权给外人”。至此,前后共有二十多个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华的治外法权,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3.治外法权在中国的表现——会审公廨。
列强在中国行使治外法权主要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会审公廨机构,在1869年4月20日正式公布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规定,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直接改名为会审公廨。这样一来,会审公廨在上海公共租界就正式成立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订立之后,软弱的清政府不仅没有极力争取司法主权,反而认为,这一耻辱的中外会审制度可以广泛的适用到其它各国列强的租界之中,到1868年底,清政府已经公布了设置会审公廨的明确要求,要各省的官府在当地列强租界内普遍设立这一机构,来解决涉及中外两方的司法案件。更有甚者,美国在华建立了更加正式的驻外法院,甚至派来了专业的法官代替原来非专业的领事人员审判,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操纵这一中外会审机构,甚至连一些涉及列強利益的纯粹华人案件的审判权也被他们掌握在手中,其无视中国的司法主权的程度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清政府的愚昧无知导致中国近代司法主权沦丧几无,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肆意横行逃避中国的法律制裁,中国人民生活的更加水深火热了。
4.治外法权给中国造成的严重危害。
西方列强通过发动鸦片战争等一系列的侵略战争,强迫软弱无能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行获得了在华的治外法权,给近代中国造成了了极大的耻辱,给中国人民造成了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虽然清政府统治阶级对于对治外法权的严重危害性进行了错误的估量,但是随着其严重危害性的逐步显现清政府统治者并没有为废除治外法权作斗争,反而不断满足列强日益过分的要求,以至于到了20世纪20年代,英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列强随意滥用治外法权在中国肆意大规模屠杀中国人民而不受中国司法管辖,导致发生了如“五卅”事件等一系列恶性悲剧惨案的发生,中国人民对治外法权的危害性认识不断深化,要求废除治外法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并逐步开始发生一系列的群众性运动。治外法权这一不平等的权利,使列强肆意横行,外国人在中国可以为所欲为,举个例子来说,一个英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中国百姓,英国政府就可以通过治外法权,让这个杀人犯在英国审判机构中审判,而他们的审判机构大多情况下会偏袒本国国民,一般也就判处数天的监禁刑,有时迫于压力判处“引渡回国”大多是回国后不再追究其责任,进而成为了罪犯的避难所,而如果一个中国人如果伤害一个英国人,原本依据清朝法律可能只需要判处轻微处罚,但是在英国的威逼之下插手,将会被判处更加严厉的刑罚甚至死刑,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中國领土上犯罪居然也要被外国审判,我国的司法主权独立性不复存在,治外法权可以说是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耻辱。
5.启示——弱国无外交
治外法权给中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废除这一不平等制度的努力中国一直在做,从晚清政府到北洋政府、国民政府都努力解决这一制度,但是鉴于当时中国的国际地位,始终没有解决这一制度。二战爆发后,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废除了与德国、意大利、日本三国之间的不平等条约,进而消灭了这三国享有的治外法权,但是与英美之间就治外法权的谈判过程比较曲折,在二战开始后,英美为了让中国在亚洲战场安心抗击日本法西斯,减轻他们在欧洲战场的作战压力,英美在《联合国家宣言》中许诺战争胜利结束后,废除两国在华享有的不平等特权,为了防止一战后的悲惨经历再一次发生,国民政府领导人蒋介石坚决不同意这一条件,他据理力争与英美谈判,要求两国立刻放弃在华享有的包括治外法权在内的一切不平等特权,英美两国迫于作战压力,宣布将立即就放弃治外法权的问题与中国政府谈判。此后数月,几经波折艰难的谈判结束后,中美双方在华盛顿签署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暨换文》。随后,中英两国在重庆签署了条约。到此,列强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的时代终于划上了句号。
近代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从建立到彻底废除的历史经验,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那就是弱国无外交,落后的国力难以带来有理有节的外交。近代中国治外法权制度的形成,一直都是丧权辱国的标志。中国饱受列强欺凌、难以立足于于国际舞台始、难以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因无他,就是因为中国的落后,昏聩的晚清政府腐败无能,导致政治上丧失了主权,论文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经济上丧失了经济独立自主权,经济命脉被外国列强操控,民族资本主义没有发展的环境。自从达尔文的学说传入到中国之后,中国人更加明白了优胜略汰、适者生存的原则。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晚清在战场上的每一次失败都直接导致了主权的沦丧。从1840年鸦片战败签订《南京条约》,直至八国联军侵华签订《辛丑条约》之时,中国国土和主权沦丧已经成为常态,昏庸无能的清政府已经麻木,拱手让出自己的国家根本利益,这一局面的改变一直持续到新中国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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