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探索

2020-03-30 10:55叶楠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叶楠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民商法的概念界定,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受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影响,我国的民商法的完整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无法适应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需求。通过探讨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市场新变化,深入探索我国民商法的创新路径。旨在为民商法制度体系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交易风险

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诞生与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着消费环境的变化。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然而,电子商务法律的不完善却让线上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百分之百的保障。民商法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需求制定的法律法规,它在维持商业秩序发展、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研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对于丰富我国民商法的功能作用,提高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适应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民商法的概念界定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依托,以商品交易为商务活动并提供一系列交易服务的活动方式。简而言之,所有依托互联网在电子技术平台上发生商业行为的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围。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支付手段有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活动,其交易活动的环节均在互联网上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网络线上交易的综合化服务活动及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民商法作为解决商业活动的重要法律,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民商法的机制改革与创新。

(二)民商法的概念界定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的合称。民商法是有关于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法规,它是解决民事、商事活动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国际上民法与商法虽然都是独立私法,但同时二者之间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民商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和修正的,它们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的秩序管理、稳定社会发展。因此,民商法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市场新变化

淘宝、天猫、京东等线上平台的出现带动了网络消费,这种线上交易的方式给市场带来了全新的变化。主要的市场变化分析如下:

(一)交易环境的变化

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是一个体系复杂的技术及经济系统。它包括政治环境、法律法规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综合性环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随着电子商务技术、我国民商法、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在不断得到优化。目前,我国已创建了相对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但还有更大的优化空间。

(二)交易行为的变化

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属于网络化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市场虚拟性。构成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企业、政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技术平台出于购买动机发生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由企业提供的兴趣信息及环境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欲望的内在驱动下主动发生购买行为。消费者主动性的购买行为是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行为的主要区别。

(三)支付方式的变化

传统的商品交易以面对面直接支付为主。电子商务商品交易支付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网上支付、银行汇款、货到付款等。网上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银行卡转账两种。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包括支付宝平台支付、微信平台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是目前最有效的降低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交易方式,提高了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

(四)合同单据的变化

电子商务交易的合同单据主要以电子形式为主。在信息时代,电子形式的合同单据更易发生信息泄露的危险,这就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合同单据的变化,涉及交易纠纷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在解决纠纷时仲裁依据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也是民商法不得不创新与完善的重要背景。

线上消费相对于传统面对面消费而言属于一种虚拟消费环境,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品本身,也无法亲自体验商品。消费者经销商或供应商的了解有限,经销商或供应商对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几乎了解甚少,而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关于网络消费的法律保护制度少之又少,因此部分人乘机投机倒把,发生网络交易的欺诈行为。这些网络交易的欺诈行为给电子商务交易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一系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变化表明我国的民商法与当前的民商事活动管理需求不适应,因此民商法创新改革是解决电子商务发展困境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民商法的创新路径

(一)确立电子商务在民商中的主体地位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市场出现了一类新主体,这类主体就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而依存的企业。这些企业是新的民商事活动的重要主体,但在传统的民商法中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新民商法应该建立健全民商事主体,明确经济市场的新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各类电商主体之间的责任、义务,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法相关的法律效力。这样有助于明确民商事案件中的关系,更有助于更加清晰的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方法。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优化是减少电子商务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安全隐患的重要措施。为此,现阶段要通过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规则、安全认知规则、数据单证规则、电子支付交易规则等,为电子商务创建更加优良的交易环境。同时,还要针对电子商务发生的纠纷问题积极的改革民商法仲裁机制,重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品交易的本质区别,对民商法的仲裁协议进行修改,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的社会经济治理的适应性。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在改革中应该结合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变化,根据电子商务法治管理的需求重新明确民商事法律中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完善相关制度及内容,明确新民商法的法律效力,创新改革民商法仲裁機制,尽可能全面的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娜.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探索[J].法制博览,2018(36):237.

[2]柴慧婕.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18(10):96-97.

[3]倪雪傲.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6(10):87-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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