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我们所在公司的生产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出于对公司的理解和支持,我们2019年一直没有休年休假,公司也未主动作出相应安排,甚至根本没有提及。近日,我们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们去年没有要求休年休假,这不能怪公司,何况2019年已经过去了,每人应休的年休假也已经“清零”。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梁小艳等六人
答: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应当以工资报酬的方式向你们作出补偿。
一方面,享有年休假是每位员工的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只要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依法享有年休假。关于年休假的具体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另一方面,员工未要求休年休假并不能成为公司回避责任的理由。《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休年休假应当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而非只有员工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员工没有申请,用人单位也必须主动履行该强制性义务,而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已书面放弃的情况下,才能按员工自行放弃处理。再一方面,公司应对你们给予经济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規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公司不能借口年休假“清零”而推卸经济补偿责任。
江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