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摘 要: 赵尔巽等《清史稿·贵州土司传》是详记贵州土司兴衰始末和贵州少数民族活动的专篇文献。本文据历代贵州方志、《清实录》《清文献通考》等文献考证,发现是《传》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仍有部分舛误。现就所查十处舛误,逐一考证,以供学界参考。
关键词: 《清史稿》 贵州土司传 考误
《清史稿》是赵尔巽主持修撰的一部清代历史未定稿,其中卷五百十五,列传三百二为《贵州土司传》。是《传》内容始于古罗施鬼国,终于清改土归流,详载清初开辟苗疆,土司逐一归附的史实,并分列府、州、县等,详记各土司治所方位、历史沿革,是研究贵州土司和贵州少数民族的重要文献。但由于修撰时恰逢民国初年,时局不宁“随修随刻,不复有整理之暇”[1](14738),致成书仓促。且事出多人,体例不一,考证不详,难免有失当疏漏之处。虽有学者考误①,然仍有疏漏和值得探究之处。今不揣谫陋,谨对所察十处舛误加以考证,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本文考误以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出版的《清史稿·贵州土司传》(下简称《贵州土司传》)为参考,所引原文皆在文末括号内标注页码。
一、“乃于(雍正)六年夏,先创八寨以通运道……九年,乘胜沿九股河下,抵清水江。时九股苗为汉奸曾文登所煽”(页14272)
按:“九年”讹,当为“七年”。
雍正六年(1728)夏,贵州巡抚张广泗镇守黎平,派兵先下八寨,后得五寨,苗降。《贵州土司传》记,雍正九年(1731)官兵循九股河而下,乃抵达清水江。此时,九股苗被曾文登煽动。该处雍正“九年”有误,检顾炎武《圣武记》卷七《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2]、(光绪)《古州厅志》卷七《武备志》[3]皆言“于(雍正)六年夏,先创八寨以通运道……明年,乘胜沿九股河下……”此处所载内容与《贵州土司传》一致,但“乘胜沿九股河下”的时间是“明年”,也就是“雍正六年(1728)”的第二年,即“雍正七年(1729)”。
据《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九“雍正七年己酉三月乙巳朔”条载,“张广泗调遣官兵,分路进剿,苗众投诚,其上下九股及清水江、古州等处,现俱以次宁贴”[4]。亦可知,张广泗进剿上下九股及清水江,苗众归附是在雍正七年(1729)。
又,李元度撰《天岳山馆文钞》卷十四《方敬斋中丞事略》载,雍正七年(1729)五月,官兵大破苗寨,诸寨投诚,“前附逆各寨皆悔罪求生,且获汉奸曾文登来献,斩以徇”[5]。可知雍正七年(1729)五月,汉奸曾文登被投诚的“附逆”所获,献给清军,清军将其斩首示众。(乾隆)《清江志》卷六《师旅考》[6]与(民国)《贵州通志·宦迹志十一》[7]亦有此记载。由此可证,雍正七年(1729)时,曾文登已死,不可能在雍正九年(1731)再煽动苗民。
综上,此处“九年”有误,当为“七年”。盖因“九”与“七”字形相近,致误。
二、“上马桥长官司,在州北二十里”(页14278)
按:“州北”讹,当为“州西北”。
上马桥区划始于唐末,明洪武四年(1371)成为长官司。就其方位,(万历)《贵州通志》卷三《合属志》言,“上马桥长官司,州西北二十里”[8]。《明史》卷四十六《地理志七·贵州》载“上马桥长官司,州西北”[9]。《清文献通考》卷二百九十《舆地考·贵州省》[10]与《方舆考证》卷九十五《贵阳府·形势》[11]咸载:“上马桥长官司,在定番州西北二十里。”《乾隆府厅州县图志》卷四十七《贵州布政使司·贵阳府》曰:“上马桥长官司,东南至州二十里。”[12]亦即言其址在定番州西北。《黔南识略》卷三《定番州》载“上马桥长官司,在城西北二十里”[13]。(民国)《贵州通志·舆地志五》言:“上马桥长官司,州西北。”[14]尽管不同时代各文献表述略有差异,或言“州西北”,或言“在州西北”,或言“在定番州西北”等,甚至部分典籍记载没有量化的距离,但都无一不确定的是,上马桥长官司所处定番州之方位,当在“州西北”,而非“州北”。盖修撰者,删订疏忽致误。
三、“卢番长官司……始自唐末卢君聘,元置罗番静海军安抚司。”(页14278)
按:“罗番静海军安抚司”讹,当为“卢番静海军安抚司”。
卢番长官司治所清代属定番州,即今贵州惠水县。“罗番”与“卢番”一字之差,笔者认为《贵州土司传》此处“罗番”不当,理由有二。其一,逻辑不通。与“卢番长官司”同属定番州的长官司如“程番”者,程元龙始,传至程民新,程氏之番属地;“方番”者,方得始,传至方正纲,方氏之番属地;“韦番”者,韦四海始,传至韦章,韦氏之番属地。循例“卢番”者,当为卢氏之番属地,故名。“卢番”自唐末卢君聘始,至顺治十五年(1658)卢大用归附,再传之子孙皆为卢氏所辖[1](14278),期间并未易姓,故当为“卢番”讲。其二,与史籍记载不符。元代设置卢番静海军安抚司,由卢延陵任卢番静海军安抚使。《元史》卷六十三《地理志六》言:“卢延陵,卢番静海军安抚使。”[15]又(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八《程番府》[16]与《续文献通考》卷二百三十三《舆地考》[17]、(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五百《贵阳府·建置沿革》[18]及《读史方舆纪要》卷一百二十一《贵州二》[19]皆载,“元置卢番静海军安抚司”,亦可证之。盖因“卢”与“罗”音近,致误。
四、“唐时,石宝据此,明洪武四年改金石番长官司,传至龙如玉,清顺治十五年,归附”(页14279)
按:“龙如玉”讹,当为“石如玉”。
“龙如玉”有讹,理由有二。其一,与理不通。金石长官司为“石氏”世袭,累世相传,期间并未易姓改龙。金石番之名与其初创者石宝之姓氏相关,据(乾隆)《贵州通志》卷二十一《秩官·土司》载,“金石长官司,世袭累传至如玉……如玉传子万年,万年传子廷瑛,廷瑛传子嵩,嵩传子岱”[20]。可证,金石长官司世代父子相传,为石氏一脉。又,1990年贵州惠水县响铃村山崖发现一枚“金石番长官司印”。吴晓秋先生对此印及金石长官司考证指出,金石长官司“世及后代,其后有石如玉(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授长官之职。)、石万年、石廷瑛、石嵩、石岱”[21](307)。再者,据《金石石氏家族叙略》载“金石长官司……石忠传石国正,国正传石如玉”[22](164),亦可證之。其二,与典籍不符。《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八《兵部·土司授职二》[23]与(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五》[24]皆言:“金石番长官司石如玉,顺治十五年,准袭前职。”综上可证,此当为“石如玉”确。检《贵州土司传》“金石番长官司”条之前为“小龙番长官司”条,载“小龙番长官司……唐时龙方灵据此……传至龙象贤,清顺治十五年归附”[1](14279),盖因修撰者删润不当,误将毗邻“小龙番长官司”条之“龙”姓置于“石如玉”处,致误。
五、“木瓜长官司……始于元时石期玺”(页:14279)
按:“石期玺”讹,当为“石朝玺”。
(乾隆)《贵州通志》卷二十一《秩官·土司》载:“木瓜长官司,始于元时石朝玺。”[20]《黔南职方纪略》卷七《土司上》载:“木瓜长官……其先曰石朝玺,大都人,元时从征南有功,授木瓜革老蛮夷军民长官。”[25]此外,(民国)《新元史》卷五十一《地理志六》载,木瓜“元初,番酋石朝玺附归,设长官司”[26]。由此可证,木瓜长官司,肇起于石朝玺,元时,因其征南之功而拜长官司。又,龚荫先生《中国土司制度》[27](738)载木瓜长官司长官石氏承袭,“(1)石朝玺……(12)石奎光”,始于“石朝玺”,止于“石奎光”,共12世,皆不见“石期玺”之载。并记,“木瓜长官司,其先曰石朝玺……元时征南”[27](738),此亦可证,此当为“石朝玺”。盖因“期”与“朝”字形相近,致误。
六、“小平伐长官司,在县南三十里”(页14281)
按:“县南三十里”讹,当为“县西南五十里”。
万历二十三年(1595)在黔中析新贵县与定番州之地,置贵定县,两地各取一字,命名。小平伐长官司,顺治十五年(1658)归附,属贵定县,其址在贵定县西南五十里。(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十一《新添卫·公署》载:“小平伐长官司在卫城西南五十里。”[28]《清文献通考》卷二百九十《舆地考·贵州省》[10]、(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五百《贵阳府·建置沿革》[18]俱载:“小平伐长官司,在贵定县西南五十里。”《清续文献通考》卷三百二十六《舆地考·贵州省》详其经纬度,言:“小平伐长官司,在贵定县西南五十里,北纬二十六度二十五分,西经九度十七分。”[29](道光)《贵阳府志》卷四《沿革表第一上》载:“小平伐长官司,东北至县五十里。”[30]此处以小平伐长官司为参照,贵定县在其东北五十里。反之,以贵定县为参照,小平伐长官司在其西南五十里。又,谭其骧先生《中国历史地图集·清时期》[31](50-51)载贵州地图,根据其图示和比例尺,知小平伐长官司在贵定县西南约五十里处。且《贵州土司传》载,“大平伐长官司,在县南三十里”[1](14280),则贵定县南三十里已有大平伐长官司,于理不当再有小平伐长官司。盖《贵州土司传》修撰者,删订疏忽,误将大平伐长官司之方位,置于小平伐长官司之处,致讹。
七、“新添长官司……明洪武四年,改授新添长官司,属新添卫……康熙十年,改隶贵定县”(页14281)
按“康熙十年”讹,当为“康熙二十六年”。
据《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一三〇“康熙二十六年六月戊辰”条载:“吏部议覆,云南贵州总督范承勋疏言,贵州所属十五卫、十所请分晰裁改……新添卫裁并贵定县……应如所请,从之。”[32]可知康熙二十六年(1687)吏部从云贵总督所请,裁改新添卫,隶属贵定县。又《乾隆府厅州县图志》卷四十七《贵州布政使司·贵阳府》[12]、(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五百《贵阳府·建置沿革》[18]及《方舆考证》卷九十五《贵阳府·形势》[11]皆载:“本朝康熙二十六年,省新添卫,入贵定县。”此外,(乾隆)《贵州通志》卷八《营建志·公署》[33]、(道光)《贵阳府志》卷四《沿革表第一上》[30]、(光绪)《平越直隶州志》卷二《地理三·沿革》[34]、《左司筆记》卷一《疆域》[35]等文献虽文字表述略有不同,但都明确指出康熙二十六年(1687)裁新添卫,改隶贵定县,亦可证之。盖修撰者参考(道光)《贵阳府志》卷二十《表十七·选举》所载,贵州定番州“宣德八年设卫学,至康熙十年改为县学……至康熙二十六年改新添卫为贵定县学”[36]之内容,删润不当,致误。
八、“明洪武二十五年,以宋邦佐为草塘安抚司。传至世宁,万历二十九年,改授土县丞”(页14283)
按:“世宁”讹,当为“世孝”。
(乾隆)《贵州通志》卷二十一《秩官·土司》[20]、(光绪)《平越直隶州志》卷二十五《秩官下·土官》[37]、(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五》[24]、日本学者鸟居龙藏《苗族社会调查报告》[38](162)皆载:“以宋邦佐征黔功,世授草塘安抚司,累传至世孝,于万历二十九年,改授土县丞。”龚荫先生《中国土司制度》载,草塘安抚司安抚使宋氏家族承袭,曰“(1)宋朝美——(2)宋邦佐——(3)宋思义——(4)宋忠成——(5)宋景春——(6)宋韬——(7)宋淮——(8)宋廷章——(9)宋鸳——(10)宋世孝……”[27](878)并注释“宋世孝,后降袭土县丞”[27](878)。可见宋邦作累传宋世孝,并在宋世孝时改降土县丞,亦可证“世宁”误,当为“世孝”。致误之因,暂不可考。
九、“沿河祐溪长官司……元时,张仲武以功受长官司”(页14287)
按:“张仲武”讹,当为“张坤义”。
(乾隆)《贵州通志》卷二十一《秩官·土司》载:“沿河祐溪长官司,元时,张坤义以功授长官司。”[20]《黔南职方纪略》卷八《土司下》载,“沿河祐溪……其先有张坤义者,元代以功授长官”[39]。(民国)《新元史》卷五十一《地理志六》载:“沿河祐溪等处,元初,蛮酋张坤义以功授沿河祐溪长官司。”[26]据(道光)《思南府续志》卷十《续增艺文》载《元黔南道镇国将军张公瑞斋传》言,思州宣慰司同知张焕生四子,依次曰“坤元”“坤载”“坤厚”“坤义”,并载“坤义为今沿河祐溪长官司祖”[40]。《思南县民族志》亦有此载,张焕生“四子坤义(字长仁),授沿河祐溪长官司”[41](59)。又,龚荫先生《中国土司制度》载,沿河祐溪长官司长官张氏承袭,言“(1)张坤义……(21)张令仪”[27](977),并载:“其先张氏,宋时有张恢者……恢子焕……焕子坤义,元授沿河祐溪长官司。”[27](978)综上所析,元朝授沿河祐溪长官司者,当为“张坤义”非“张仲武”也。致误之因,暂不可考。
十、“乌罗长官司……副长官。冉天奇,同”(页14290)
按:“冉天奇”讹,当为“冉天臣”。
“副长官,某某某,同”是《贵州土司传》书写成例,随处可见。如是《传》皆属铜仁府之省溪长官司“副长官。戴子梅,同”[1](14289)。提溪长官司“副长官。张礼泰,同”[1](14289)。平头长官司“副长官。田茂功,同”[1](14290)。“某某同”的前文一般为同一长官司之正长官内容,“同”是略载与前文相同内容。此处所略为前文乌罗长官司“传至杨洪基”以下之内容,即“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乃准世袭”[1](14289)。故,只需查实顺治十五年(1658)归附的乌罗长官司副长官之名讳,即可确定。据《黔南职方纪略》卷八《土司下》载,“乌罗副长官,累传至天臣,顺治十五年归附,天臣传子奇毓”[39],可证“冉天奇”讹。盖《贵州土司传》修撰者参阅文献时,将“天臣传子奇毓”删润不当,误订作“天奇”。又(乾隆)《贵州通志》卷二十一《秩官·土司》[2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八《兵部·土司授职三》[23]、(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六》[42]皆记,顺治十五年(1658)乌罗副长官归附者为“冉天臣”,亦可证之。龚荫先生《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详记乌罗副长官冉氏承袭,共二十世,有“(1)冉如龙……(11)冉天臣——(12)冉奇毓……(20)冉正荫”[27](956),此二十世有“冉天臣”之名,然皆不见“冉天奇”之名,此亦为一证。综上可证,此处当为“冉天臣”,非“冉天奇”也。
十一、结语
《贵州土司传》虽有因“字形相近”“字音相近”未详辩致误者,有修撰者删润不当致误者,但不能撼其重要史料价值和史学地位。学人当在使用时多加甄别,辨伪存真,方为更善。
注释:
①相关研究主要有赵世愉.《清史稿·土司传》订误[A].清代土司制度论考[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89-297;“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高国强.清史稿·土司传解题[J].西南古籍研究,2010(00);佟佳江.二十四史校订研究丛刊·清史稿订误[M].北京:中华书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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