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制问题研究

2020-03-27 12:26陈学阳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纠纷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从积极的方面看虽然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了民间融资渠道,但也常常由于借贷双方社会地位不平等、借贷协议只以借条或欠条等形式存在,以及法律规范不足等现象,因此出现的经济纠纷案件也处于逐年高发的态势。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制规定

(一)民间借贷概述

(1)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归纳为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以借贷者盈利,出借者收取一定利息的资金转移的行为,借贷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协商一致最终达成的契约关系。

(2)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散见于各种法律部门以及司法解释中,在民法领域就有《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意见》等等。 这些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借贷利息、还款的期限以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进行了一些规定。 此外,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刑法》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是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在行政法领域 ,国务院对于金融业务互动的规制一直十分的重视,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就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二)诉讼的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按《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即二年。但这里不是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一方明确获知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起计算。具体来说可以是下述两种情况:一是约定借款限期的,自借款期限结束之日起二年;二是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从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时起算。一旦超过二年,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出借人也可以起诉借款人。如果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会驳回请求。在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还款日期的,同时债权人没有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时,不受此二年限制,法院将诉讼时效时间视为二十年。

(三)借贷行为和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在解决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的过程中,第一要务应是首先考虑借贷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其次才是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简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下三种情况应视为借贷行为无效,并导致合同无效:涉及非法集资的;涉及“合会”等非法投资融资组织的;违 反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

上述三种无效行为以外的民间借款应视为有效借款,同时借款合同应视为有效。而且,下述三种也应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一是依照《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借贷行为;二是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借贷行为,如:单位内部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三是企业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出借行为。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制不完善

由于民间借贷涉及面很广,在法律条文上也没有统 一的标准,牵扯到多部法律规定,在一些问题上也没有 明确的判定标准,甚至有些方面完全没有相关规定。在 实际中的借贷问题通常是民刑交错的,虽然民法和刑 法都有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对于如何辨别民间借 贷和非法集资的问题,还是模糊不清。这使得民众也 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一开始人们只是民间借贷,不知不觉就发展为非法集资。

(二)民间监管体系不完善

201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说明,并且间接的认定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由此可见,由于主体较多,到底该如何监管、监管主体又有哪些,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对于民间借贷各主体的监管不力。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

活动中大多数借贷的风险都是由于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等或者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导致借贷方存在这个利益以及权利上弱势局面。 常见的比如借方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导致借贷方受到法律的牵连,而或者借方因为偿还能力不足或者信用不佳等原因导致贷方的实际利益受损。 这些局面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制度针对民间借贷保障并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需要对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见性概念进行明确 的定义,这样做有利于区分民间借贷的与非法集资之 间的界限,让借贷主体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借贷活动,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扰乱国家 金融体系。 其次就是要明确指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这法律法规中需要指明借贷双方可以享受的权利以 及需要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首先,建立完备的信息登记制度。 通过建立起一个 完善的借贷信息登记记录,可以大致了解借贷主体借贷交易的总数,从而从这些客观数据中去分析借贷主体的借贷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且考核借贷主体是 否应该被列入监管对象的范围。 其次,培养借贷主体的行业自律精神。 借贷主体的 整体自律意识的强弱从某种意义上关系到借贷主体 是否能够自觉地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 如果借贷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比较强,可以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诚信交易。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了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借贷行业的飞速发展。

(三)健全政府保障制度

政府牵头建立借贷保险制度,此项制度保证民间借贷的规范运行。 这项借贷保险制度由政府出现作为其担保人。然后从政府的财务资金中拿出一笔专项资金作为该项保险制度的保障资金。 这笔资金目前主要是用于当借出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是给予借出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性保障。这种方式实则上是借鉴与保險行业的运作思想。

结语

档案管理工作只有与时俱进的进行革新,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优化管理质量。档案管理部门应从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理 念、信息系统、服务反馈机制五个方面着手,探究提高办公室档 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方法措施。今后要加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提高档案的使用价值,使其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中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简介:

陈学阳(1996.3-),男,汉,浙江杭州人,本科在读,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学。

猜你喜欢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纠纷
误帮倒忙引纠纷
纠纷调解知多少
民间借贷类公证初探
社交借贷的风险管理与借鉴意义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探讨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护理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