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反垄断论证反垄断的合理性

2020-03-27 12:10刘凌菲崔晓航
北方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反垄断创新

刘凌菲 崔晓航

摘要: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了阻止单个公司在某一特定行业的垄断状态而采取的一种策略,基于此的反垄断思想已被大多数人接受。然而,反垄断的提出随之而来的是反反垄断一种错误理论的出现,本文就从反垄断的理由、反反垄断的观点以及批判反反垄断三个层面论述反垄断的合理性。

关键词:反垄断;反反垄断;配置效率;创新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2-0026-02

一、反垄断的理由

垄断(Monopoly)是对行业中的巨头提供壁垒性的保护,这种壁垒可以阻止其他企业进入。从法律角度讲,垄断是运用市场势力或垄断力量限制、阻碍、排除竞争的市场行为,或者以限制、阻碍、排除竞争的市场行为产生控制市场的垄断力量;[1]而在经济学上,垄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但不管是卖方垄断还是买方垄断,垄断者都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市场上的价格与产量。

在市场竞争中,差异化是一个重要来源,一般会带来竞争优势。平台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差异化特征,但不一定全部拥有竞争优势。真正的竞争优势,可能是最不起眼的但却充分发挥自己独特优势的力量。

我們提倡反垄断是因为垄断有太多的危害了,不管是横向垄断行为还是纵向垄断行为都具有法律危害,不论是法律允许的还是政府部门监管条件下的,都对市场经济带来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那么,垄断行为有哪些具体的危害呢?

(一)垄断会导致配置效率的损失

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往往会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首先,利润 = 收益-成本,而收益和成本均为产量的函数,故对利润求产量的导数,在其等于零时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时得到MR = MC。如图1所示,当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企业继续提高产量会使总收益更高,故企业会选择继续增加产量;而当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企业继续提高产量会使总收益减少,故企业选择减少产量。

从社会最优角度,价格要等于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但对于企业由于存在一条向下的生产曲线,每多生产一单位商品,都会带来外部性,如图2所示,此时企业MR

这时产量与价格对应的点是A点,由积分思想可知三角形APAP0的面积代表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三角形APAP1的面积代表生产者剩余,即生产者的收入减去生产者的成本;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是社会福利,即三角形APOP1的面积。

而当存在垄断时,如图3所示发生了如下变化:

企业选择的产量和消费对应的点变为点B,产量减少,价格升高,消费者剩余变为三角形BPOPB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变为四边形BPBP2C的面积,社会福利变为四边形BPOP2C的面积,与无垄断时相比,社会福利减少了三角形ABC的面积,即垄断导致的配置效率的损失。相比社会最优,垄断带来了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产量,从社会的角度讲,消费者失去的要比企业得到的多,造成了配置效率的损失。

(二)垄断会带来寻租的损失

寻租(rent seeking)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租既然是一种收入,就会激励经济主体去寻租。若进入一个市场即可获大量利润,往往进入中存在关卡,设置关卡的财富最终会落入贪官污吏手中。故在垄断竞争中,人们有可能贿赂监管部门或学者来提高市场的进出壁垒,这个寻租损失等于全部垄断利润。

(三)垄断会阻碍创新

竞争是企业创新的原动力。若一个市场有具有垄断,就会存在过高的进出壁垒,那么创新者不会做持续性创新,不去突破产品性能,转而做破坏性创新,不在关键性能上寻求突破,将目标客户转为低端客户,带来一个僵化的市场。

我国法律保护竞争,反对垄断。竞争并非是恶意,因为没有竞争就会阻断创新。反对垄断也并非是为了保护某个公司或个人,而是保护社会上创新的原动力。

这是反垄断的原因,因为有三种损失,所以会有反垄断的出现。

二、反反垄断的主要观点

第一,经济学上的完全竞争本质是没有竞争,这种完全竞争市场在实际中并不存在。以这个为目标的反垄断理论是荒谬的,操作起来是不切实际的。

第二,根据传统经济学垄断的概念,是否存在垄断依赖于如何定义市场。例如,当我们考虑可乐市场,可口可乐垄断了整个市场;而如果我们考虑整个饮料市场,那么它就不是垄断的。因此,反反垄断主张由于无法明确市场边界,故难以界定垄断行为的产生,反垄断便没有意义。

第三,市场份额达到何种程度是垄断企业?反垄断理论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

第四,市场是自由进出的,只有政治上的举措才会使得行业难以进入。因此只要市场可以自由进入,就不会存在垄断。只有政治上的垄断,即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限制进入,才是垄断。

第五,大企业是竞争的结果,大企业才是创新的主体。小企业的创新很难有突破性的建设,因此,创新可以把资源留给大企业,这样创新投资才有效率。

第六,反垄断会滋生寻租行为。为了在反垄断体制中谋求更好的发展,人们会通过贿赂监管部门或学者来证明某企业没有产生垄断。

三、对反反垄断的批判

(一)完全竞争意味着所有企业都一样,没有竞争

以完全竞争为目标的反垄断政策当然是荒谬的。可反垄断不是为了完全竞争,人们并不以此为目的去反垄断,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并不是反垄断的目标。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追求的是“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而不是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所谓有效竞争,简单说就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产生规模经济的竞争格局,这是一个更为现实的基准。人们试图以实现完全竞争作为理想目标只存在于早期的判例中。现在,寻求更多的社会福利更优先于保护竞争,这才是反垄断的主要目标。

有效竞争是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是基于完全竞争的过分理想性、非现实性提出的。克拉克提出,主要的竞争市场有两类,其一是完全同质的严格竞争,其二是混合竞争,他认为垄断大多来自于产品的极端差异性,但更有现实意义的是若产品存在适度差异,更能促进持续性创新和更有激励作用的竞争。

从法律上看,真正的司法判决从来没有一个案例在司法救济上是以完全竞争为目标的,而是寻找一个能更好协调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位置,目的是打造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因此,反反垄断理论的第一个观点错误认识了反垄断的目的,对反垄断存在理解偏差,本身就是错误的。

(二)第二个思想在实际操作上与刑法相悖

如果一个人有没有犯罪,取决于怎么界定犯罪,还取决于怎么认定犯罪事实,法律便显得荒唐。第二个思想过分武断,与刑法的观念相悖,不符合法律逻辑。

事实上,以上批判是出于对反垄断实践的无知。在反垄断官司中,大约80%的工作精力会放在对相关市场的争论上,界定相关市场才是一个案子的重中之重。反垄断案子的取证绝不可以武断得出的,如果案件审判中存在这种过强的主观性与武断性,双方的对峙便在所难免。我们绝对不允许这种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出现,绝不会在实际操作中武断界定相关市场。案件会存在复杂的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不允许人为随意划分,这才是实际操作中法律的逻辑。

(三)市场份额在判断垄断时就是一个参考标准

即使市场份额一样,具体也要看有无垄断行为。从刑法角度,不同贪污数额的量刑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的产业,也不是按照一个标准将其定死,而是存在法庭对峙。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只依靠一个份额标准去断定垄断與否。

(四)政治上的确存在垄断,但竞争过程中也有严重垄断

市场的进入障碍包括两种,一是行政上的障碍,二是在竞争过程中出现的障碍。行政的障碍确实最为直接,最值得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轻视竞争过程中自发形成的障碍。

自发形成的障碍包括规模报酬递增、网络外部性等。例如现在搜索引擎的市场是放开的,并且行业龙头百度槽点多多,但为什么很少有人进入,且既便进入做得也不好,这就是因为有网络外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即便有重大突破,例如微信类的产品出现,也很难搞到融资,这些隐形障碍都限制了新企业进入市场。当市场上已经存在大规模企业,新进入者融资会非常困难。

(五)重大创新都是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诞生的,是创新成就了企业的大规模

腾讯在它的创业之初发明了QQ,变成了大企业;阿里在创业之初发明了支付宝,变成了大企业。往往举足轻重的企业最重要的创新都是在规模较小的时候出现的,而变成大企业之后,创新能力衰弱。这里的原因,既有熊彼特讲的企业家精神的衰退(层级制的后果),也有克里斯滕森等人讲的“创新者的窘境”。这里的逻辑关系在于小企业经过创新变成了大企业,而非大的企业规模是创新的前提。

当然,我们并不是完全否认大企业在创新上的能力,只是大企业的创新会偏向资本密集型产品,而小企业的创新更具有创意性。

(六)反垄断可能带来寻租行为

但是,不反垄断就不会滋生寻租行为吗?很多执照、专利、授权都是造成垄断的必要条件,这些都可能成为寻租行为滋生的原因。

因此,片面定义反垄断的虚无性以及不恰当性是荒谬的。反垄断是个精细活,需要大量有专业知识的人去研究。民科式的支持或反对,会产生很坏的后果。

《反垄断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它的有效实施,保护的不只是寻求创新的企业,我们都是反垄断体制下的受益群体。反垄断的实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能激发创造活力与经济能力。而批判反垄断的学说,一定目的上是为了满足私人垄断需求,这种错误观点的理论别有用心。我们必须坚持反垄断,打破垄断,这样企业与普通群众都是受益群体。

参考文献:

[1] 兰 磊.反《反垄断法》上的“不相关”市场界定[J].中外法学,2017(7):1647~1676.

[2] 武秋风.反垄断与反反垄断[J].中国海关,2006(7).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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