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施师,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37
在历次立法和修法中,夫妻债务问题都是立法者关注的重点,如何分配夫妻之间对外财产清偿责任更是引起社会广泛讨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举债形式更为多样,夫妻间的独立意识也更强,需要更为系统、明确的规则予以规范。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却存在规则缺失、体系混乱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明确界定,有助于分配夫妻的清偿责任,从而维护债权人及非举债人的权益。
(一)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辨析
债法上,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而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共同债务属于单一债务,是数个人共同负担一个债务,对外仅有一个意思表示,并由全体债务人作为一个团体对外承担责任。连带债务属于多数人之债,对本方多数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发生同样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
首先,从分类上看,共同债务属于单一债务,由于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而形成了一个债务人共同体,并由共同体对外承担责任;连带债务属于多数人之债,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共同体,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可以对债务负担给付义务。
其次,从清偿顺序看,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债务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的个人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人的债权。
最后,从内部追偿权看,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后,债务人之间没有追偿权;连带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清偿超过自己债务部分的,有权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因为基于夫妻的共同关系才会产生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一种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此类债务是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债权人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一方清偿债务后,另一方的债务也随之免除。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更接近第一种观点,原因是:
首先,“共同债务”观点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是为了家庭的利益,由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也较为妥当。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基于共同关系,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而形成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1]
最后,“连带债务”观点不符合债的相对性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往往为举债方和债权人,由未参与债务签订的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违背债的相对性。同时,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范围,使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权益受到削弱,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
目前,我国夫妻中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占绝大多数,约定财产制占比较小,分别财产制的更是少见,故本文在寻找域外借鉴时,主要分析与我国基本相同的意大利、法国,以及大陆法系典型代表德国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
(一)意大利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第186条规定,由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取得共同财产时所设立的义务,如培养子女的费用、维持家庭生活的费用等,为家庭利益共同承担的债务以及任何一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第190条规定,在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补充手段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但以满足债权额的半数为限。第189、19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清偿一方的个人债务,但以举债方在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且非举债方有权要求举债方给予补偿。综上,在意大利的民法中,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是原则,个人财产只承担辅助偿还责任。
(二)法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较为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1413、1482条规定,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除非债权人或夫妻一方有欺诈的恶意情形,均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且夫妻一方仅就共同债务的一半负清偿责任。
第二,第1414条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了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永久性债务,且夫妻双方对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
第三,第1416、1418条规定,债权人不能请求非举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且非举债方以共同财产清偿完一方债务后,举债方需以其个人资产予以补偿共同财产。
第四,第1183、1483条规定,有财产清册的,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以从共同财产中分到的为限。[2]
可见,对于不同的债务类型,法国法采用了不同的清偿规则,即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且夫妻双方对半负担。对于永久性债务,除了共同财产清偿外,还需以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由一方原因产生的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清偿后,受益方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三)德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
不同于法国和意大利实行的共同财产制,德国更偏向于剩余共同制,夫妻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各自所有,除非涉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否则配偶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个人债务。[3]《德国民法典》第1437条规定,实行共同财产制期间,无论任何一方举债,都以共同财产清偿且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配偶一方的侵权之债、与特有或保留财产有关的债务以及上述两类债务所生诉讼费。这三种情况下,对外关系方面,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规定较为模糊、笼统,《婚姻法》第41条虽然规定了共债共偿,但没明确是以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予以清偿。通过对意、法、德等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分析,我国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可以予以借鉴,以此制定扬善抑恶的合理规则。
(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基本原则
通过观察意、法、德等国的规定不难发现,即使实行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但都明确规定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对我国而言,笔者认为,也应以“共债共偿”作为基本原则。原因在于:
第一,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对于产生的财产及其收益具有不可分性,理应对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第二,夫妻双方基于身份上的特殊关系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是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一个债务,对外仅有一个意思表示。夫妻共同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亦应以共同财产清偿。[4]
第三,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可以避免造成民法体系内部的矛盾、混乱,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
由于债的产生原因不同,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时,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应区分不同类型进而予以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经夫妻双方合意签订、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家事范围内的债务,应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再由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是“共债共签”还是事后追认,说明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产生及效力都予以认可,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债务人一方的共同意志。“日常家事代理”其基本内涵就是夫妻一方实施家事代理后,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对于一方的侵权之债或是超出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即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由举债方个人财产清偿,非举债方以分得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非举债方未参与进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却享受了债务产生的对价,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与其所获利益相吻合。
(三)离婚后的债务清偿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不受影响。只是在财产分割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了双方个人财产。学界对于责任的承担,举债方以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承担已达成了共识,但对于非举债方的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以分得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采用连带责任,无疑加重了非举债一方的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需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离婚后反而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会导致举债一方想尽一切办法离婚;而采用有限责任,容易导致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连带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样的,要区分债务产生的原因,对于在离婚前经夫妻双方合意签订、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家事范围内的债务,双方以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先承担责任,不足的,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方的侵权之债或是超出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不足部分,举债一方以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非举债一方以分得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夫妻债务的清偿,既要坚持夫妻均是独立个体,又要充分考虑婚姻共同体,平衡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在配偶之间合理分配义务负担。[5]同时还要权衡好夫妻共同体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便进一步维护好市场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张驰,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J].政治与法律,2012(6):79-89.
[2]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19.
[3]冯源.夫妻债务清偿归责的价值内涵与立法改进[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33-138.
[4]德國民法典(第4版)[M].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42-476.
[5]蒋月.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比较研究——兼议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7(5):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