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微信代购 合法权益 维权对策
作者简介:郑鹏,天津杜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02
微信作为时下最热门的即时信息社交平台,也是移动端的一大入口,并且逐渐演变成为一大商业交易平台,其对营销行业带来的颠覆性变化开始显现。其中,特别是微信代购,这一营销模式,也对传统的c2c电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微信用户只要通过微信平台,就可以实现商品查询、选购、体验、互动、订购与支付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这为消费者购物拓宽了渠道,更带来了传统网购所不能获得的线上人性化体验。但一个新的经济生命体在他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地暴露出诸多的缺点,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時,维权成为消费者最为头疼的事。
(一)微信代购的商业模式
微信代购,就是通过新媒体时代的微信公众平台,以朋友圈互动,朋友间的信息传递等方式来销售商品,微信代购做的是熟人经济。到目前为止,虽然微信代购依然火爆,但是没有明确的官方的经济和法律概念来详细准确地定义描述这一营销模式,在经济学和法学研究领域仍然处于相对空白状态。从广义上讲,微信代购类似于淘宝、一拍等网络购物模式,但是它又和这些传统的c2c电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微信代购没有明确的经营实体存在,没有像淘宝那样的第三方交易支付监管平台,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以调整,它是一个被法律社会“遗忘的角落”,是无人管问的“弃婴”。但是,在微信代购的过程中,侵权行为大量存在,微信代购维权问题不容忽视。
(二)微信代购现状
微信代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在广大青年消费人群中,颇受青睐,而在这一新鲜事物的发展的同时,微信代购过程中也出现乱象重生的现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也大量存在。
(三)微信代购特点
1.微信代购为卖方营销提供了更广阔和便利的商机。对于卖方来说,微信代购最大的优势莫不是投入成本低,入行门槛低,没有太多的限制性条件,其所担风险也很低,既不需要像实体店那样投入店铺、人工成本,也无需仓储及资金周转问题,更无需税费支出,基本可以使自己的所得利润最大化,微信代购通过朋友圈传播快,客源量也大,源源不断的客源使卖家生意持续火爆,赚的盆满钵满。
2.微信代购对买家具有很大吸引力。对于买方而言,商品价格低廉,选购的方式快捷便利,更加人性化的线上体验,以及朋友关系产生的信用担保,对其产生不可抗拒的吸引力。
3.微信代购隐藏着很多不安全因素和交易风险。微信用户和卖家既无实名认证、信用担保,又无营业执照、评价机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且微信代购商大多是个人,没有相应的工商经营许可资格,现有的《工商管理登记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民商事、经济法不能对其按照适格的商主体进行有效规制。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有时非但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反而使交易风险增大。不少被骗的消费者想要对卖家进行投诉,却发现投诉无门,维权无望。
4.微信代购的法律关系具有模糊性。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微信代购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但该种法律关系又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没有被相关部门法完整明确界定的法律关系,正是由于这一模糊、没有定论的法律关系,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有效解决微信代购纠纷的法律依据。
(一)监管难
因为微信账号申请没有门槛,微信代购商营业不需要登记注册,所以微信卖家入行门槛过低,商家鱼目混杂。 微信平台卖家未实名制,购物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大部分微商没有实体店,店家信息不尽真实完整,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追踪卖家身份,获得赔偿。
再加上微信平台未设有代购纠纷解决和投诉解决机制,对微信代购商没有评价机制,微信代购商也没有信用担保,并且缺乏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和存证,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出现无从查起,无证可查的尴尬窘境。
(二)维权难
1.取证困难。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微信代购缺少第三方交易平台,大多数交易都是买卖双方私下进行,消费者的存证意识淡薄,未能及时保存证据,又没有第三方的监管存证,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想靠证据说话,却发现无证可讲,再去收集证据,已是“灰飞烟灭”,无证可查。
2.维权成本高。一般的消费者通过微信代购的商品大多是生活日常用品或者电子产品,因此该消费价格也不是很贵,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消费者不仅要花费大量的财力,而且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
3.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由于微信代购是通过手机移动客户端微信平台进行的商谈,其具体交易过程并不在网上,具体的交易地点也难以认定,所以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也成为了一个难题。这无疑给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增大了难度。
(三)执法难
微信代购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未对此作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立法方面缺失,使执法部门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交易的监管法规是2014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该办法还未涉及微信平台的交易,这样就产生了立法、执法监管空白区域。这样的监管空白被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时,却“无法”维权,出现尴尬窘境。
(一)从法治监管的角度来讲
1.明确微信平台的责任。腾讯作为微信平台的运营商,当下,其既没有承担起在微信代购过程中的网络交易支付监管平台的职责,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微信代购的发生,因此对微信代购中出现的问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民法、民法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并不禁止类推的适用,在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调整的状况下,可参照适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淘宝等传统电商的规制,当其不能提供卖家真实的信息、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情况下,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腾讯更应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既然事实已经发生存在,就必须面对解决,而不能一推脱逃避。腾讯必须对微信代购做出明确的定性,是允许其存在,还是禁止其存在,态度不可以暧昧不清。如若禁止,其应当整治泛滥的朋友圈营销的卖家,清除代购乱象;如若允许,则其应调整“微商”生态参与者的竞争关系,并且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或者委托其他人承担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的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出台针对性法律,明确政府执法权限。尽快出台关于针对微信代购的专门立法,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微信代购的法律属性和第三方交易支付监管平台的身份职责,使微信代购的法律调整更加的及时和有针对性,使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在微信代购专门、完善的法律规范出台前,类推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以弥补法律漏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对传统电商的规定,来处理微信代购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的权限,工商行政、税务等执法部门要针对微信代购这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探索切实可行、有效的监管措施,严格执行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借力司法改革,突破传统的法院管辖模式,便利诉讼维权。我国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跨行政区域的巡回法庭已经建立,立案登记制也已开始实施,这无疑对司法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特事特办,对网络消费纠纷法院管辖采取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政策,灵活的掌握此类案件的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法院管辖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大胆的改革创新,对网络购物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突破原有的地域管辖模式,采取最有利于受害者的地域管辖模式。这样既可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又可以对不法商家产生有效地制裁和预防,使其自觉地诚信经营。
(二)从消费者自身角度来讲
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在微信代购消费过程中要留心存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目前,消费者在维护权利时,需要注意: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销售的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因此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而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主张违约责任,要求退货。在民事诉讼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核实卖家的身份信息,提供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凭证等。因为在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公布的民诉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度,首次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薄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所以保留和提供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憑证是至关重要的。①此外,当自己在消费的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的向消协、12315、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以便及时获得有利的公力救济。
(三)从微商的角度来讲
微信代购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商家想要做得长久,必须要有好的质量的产品,同时要保持好的服务,这样才是得到他人的信任的基础,也是寻求长远发展的根本。卖家不但要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负责任,更不可以在没有调查清楚、没有实际使用过的情况下,随意转发他人销售的商品,要对自己转发的商品负责任,不能靠着朋友之间的信任来损害朋友的利益。商家薄利多销,质优价廉才会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取胜,使自己永远置于不败之地。也由此形成微信代购买家和卖家之间的良好互动,持久合作,实现共赢局面。②
维护微信代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国家不仅要加强立法,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还要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技能。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相应的依法维权技能,推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微信代购的监管,司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制裁违法侵权行为,从而实现规范化的网络市场的运营发展模式。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微信代购交易安全保障机制,为消费者维权开通绿色通道和便捷维权途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使微信代购能够继续给消费者带来便捷和实惠,同时也确保微信代购这一新的网络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正常发展。
注释:
朱广新.论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
文娟.微信营销助力丝网印刷新征程.广东印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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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向阳.微信代理:“朋友圈”养成新渠道[J].创富指南,2014(7).
[5]李源.中消协:微信购物若构成经营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J].中国防伪报道,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