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旭 张浩然 唐靖琛
关键词 监察法规 法律地位 规范体系
作者简介:孙泽旭、张浩然、唐靖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美国普通法。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25
监察法的制定与法律地位是一项重要的问题,从理论层面分析,法学界还没有对其进行全面讨论,只有在相关论文中简单提出。实践层面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监察法在完善以后,监察法规已经陆续开始出台,所以说,实践与理论相比较已经先行一步,未来立法活动一定会十分频繁。本文主要融合监察实际情况对监察法规的法律地位与规范体系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引发学术界的深入讨论,以便为监察制度的后期完善而奠定理论基础。
(一) 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特色
在任何管理体系中都没有完全相同的治理模式,国家的治理方式与发展路径必须要符合国情,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坚持党的发展路线是明确监察法规的重要原则,在构建监察法时,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党的主张与实践证明进行全面确定,同时加强党对腐败工作的领导,以此来惩治腐败问题,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首先在监察法制定过程中,不仅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时还也发挥出了中央纪委的带头作用;其次在监察法中,提出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作用,还进一步提出了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再次为监察机关实现与党纪律检查机关的联合办公,这样的方式不仅是加强党对腐败现象管理的重要方式,同时还有利于凸显党中央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发展,其对反腐胜利有着极大的作用和意义;最后在监察过程中,监察对象主要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全部公职人员,不仅有党员干部,同时还包括一般公职人员。针对于这些人员的监察工作来讲,需要对其违法与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对其进行严厉处置,还需要对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然后监督其道德操作。
上述内容都是全面加强党领导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健全领导体制的重要路径。
(二) 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补齐制度的重点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都需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所以,健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要求。在我国从严治党以及党内法规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党内监督已经逐渐形成,不仅扩大了监察覆盖范围,同时也实现了对公职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了统一监督和约束。另外,监察法也赋予了监察机关相应的监察权与调查权,使监察工作更加规范化与法治化。
监察法属于反腐立法,对反腐工作有着极大的帮助。从立法角度分析,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法律都是借助对犯罪的认定与量刑做出的规定,以便达到惩罚犯罪而保护群众的目标。而监察机关属于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机关,是反腐机构,而监察法也对其做出详细规定,即为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相关条例来的履行监督与调查以及处置职责。
另外,监察法规还规定了监督对象为六类公职人员,全面体现出了监察法在反腐方面的专门法律性质。同时,监察法对监察权限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调查的针对性吸取了从严治党的经验,将反腐升级成为了法律手段,运用了法律思维与法治方式体现出了反腐败的重要性。
(一)监察主体法
当前,监察法对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做出了完善的监察法规。首先针对于监察机关问题来讲,不仅要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监察机关还应明确自身地位与工作性质,而这些内容的建立应由人大或常委做出指示。然后监察委可以以此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在过程中,应对监察机关组织体系以及上下级领导关系等多个方面做出完善的规定。
另外,《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察官问题,即为:“国家所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这条规定说明了监察官制度,同时也为人大常委会安排了后续的立法作业。当前,监察官法已经被列入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由此可见,未来人大常委会在出台监察官法以后,人民监察委员会组还需要出台相关法规,应对监察官任职条件与基本素质以及责任等多项问题做出明确且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 监察实体法
依照监察法规定融合监察机关实际工作,国家监察委在制定涉及监察机关法定职权实体性监察法规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1. 监督、调查以及处置等法定职责的法规
从廉政教育与预防反腐等方面的监察法规角度分析。在反腐工作中,預防和打击都是十分关键的内容,切不可偏废前端预防和末端惩治。
所以说,构建廉洁教育、预防反腐的监察法规是监察委首要任务,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监察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可参考一些成功的经验,借助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以及提前介入等方式来进行廉政教育与反腐教育,这样不仅可以改变不良风气,同时还可以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2. 监察监督方面的法规
监察机关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其一为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将监督权与调查权交由多个部门,同时使各个部门实现合作监督,进而提升监督的实效性;其二为完善监督工作体系,合理设置内部办案流程,依照相关规程办事,以便确保监督权的规范行使;其三为上下级监督体系,依照监察法特征与相关管理需要健全报批、备案、符复核程序,确定上级监察对下级监察的常规监察。从社会监督角度分析,监察法规还应进一步明确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限,如知情权,需要向群众公开监察程序与监察规范等工作,以便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另外,还可以进一步创新监察法的监督模式,如:可以引导社会群众组织成立外部监督机构,机构的组成可以由法学专家或者的法律人士等,这些人员可以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同时还可以向检查机关提出意见与建议,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完善监察机关出台的各项政策,同时还可以使监察法的实施更加有效。
(三)监察程序法
1.留置措施
在监察程序法中,留置措施属于强烈措施,一旦使用不当,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为使留置措施可以正确使用,监察委可以参考监察法规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即为以下几点:
首先为留置措施的适用。可以依照监察法规列举出情景,重点对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做明确规定。
其次为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应对监察法中的留置审批做出详细规定,如集体表决时能否可以有人数要求或下级报告上级的时限等。
最后为留置场所的设置,场所应明确交由哪一个部门来负责。
2.技术调查措施
监察法规中的技术调查措施十分重要,其包含多个方面,如:记录监控、跟踪调查、通讯监控等,这些都是对被调查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技术调查如果运用较好,就会提升调查实效,但如果运用不好就会侵犯人权。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检察院在立案之后,针对于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来讲,需要根据犯罪需要和审批手续来对人员实施技术调查。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对技术调查的态度,其对监察工作的开展有着极大的帮助。询问与留置以及技术调查都属于刑事侦查,特别是技术调查会对群众自身权利造成极大的威胁,在过程中应借助程序设计来避免权利使用不当的现象。所以,针对于技术调查来讲,监察法规应做出以下规定:其一为通过情景对《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贪污受贿等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可以利用列举或概括等方式提出有关技术调查的措施和相关标准;其二为审批与执行程序。在《监察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提出:“经过严格审批手续以后,可运用技术调查措施”,这一规定需清楚严格审批手续都有哪些方面,严格到何种程度,这些审批手续都主要由谁负责以及审核批准的条件有哪些等等。因为技术调查有着专业性强且隐秘性较大等特征,所以,需要将其交给公安机关来进行执行,其在运用技术调查措施进行办案的过程中,切不可随便扩大适用范围,还应该遵守保密义务;最后为技术调查期限的延长。应该技术调查期限延长条件与相关标准做出详细规定,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以及延长次数等。
结合全文,需要从集中式反腐到制度化反腐以及从不敢反腐到不能反腐的方向转变,这项工作想要顺利实施,需要不断完善检查法律,完善监察法律体系可以发挥出监察法规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性。随着宪法的修改与监察法的出台与完善,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修改《立法法》,在过程中,还应该赋予监察委构建监察法立法权,同时设置相应的程序与监督机制。另外,国家监察委还需要行使好立法权,借助制定监察法规来构建完善且具体的监察法规,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斗争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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