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齐某再婚时,我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周小某一起与他共同生活。期间,齐某与我共同抚养、教育周小某。2019年6月,周小某考入高中后,我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齐某提出离婚,并切断了他与周小某间的继父子关系,剥夺了他将来接受周小某赡养的权利。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我补偿14年来与他共同抚养周小某的抚养费。请问法律支持吗?
答:
齐某与你再婚时就知道周小某要随着你一起生活,他愿意与你结婚,就是接受了撫养周小某的义务。我国法律承认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周小某随你改嫁齐某后,在齐某和你的共同抚养下共同生活,他们已形成了继父子关系,那么,齐某对周小某就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那么齐某在离婚时提出让你给他补偿抚养费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当然,即便你提出离婚也不能剥夺齐某将来符合法定条件时要求继子赡养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 [1986]民他字第9号批复明确: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导致拟制血亲关系消失,继父母在年老生活困难时,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尽相应的赡养义务。对此,齐某若年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有权要求继子尽相应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