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
【摘要】商业秘密由于其法律保护力度不及专利权,在理论上企业得以将其永久保存,极具商业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商业机密信息权益进行主要的保障,其他法规中分散式地对商业秘密权有所涉及,但未形成如《商标法》式系统的法律规范,无法保护企业重要内部信息的秘密性,因此,反思我国商业机密信息权益受保护的现状,提出有效的对策,有益于法律保护体制的完备。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引言
依赖于健康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经济市场得以有序的发展,而企业基于技术的革新得以在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鼓励创新性技术的研发,增加市场对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有利于促进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固发展,然而知产权益维权之路历经了漫长的时间,落实对商业机密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并不能一蹴而就。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的外延包含技术与运营策略信息,技術策略不难理解,商品制作调配方案、实物设计稿件以及逻辑演算公式都属于企业技术性策略,而运营信息相对技术信息略要复杂一些,报价方案、经营策略甚至创意攻略都可能被纳入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伴随着技术进步而带来的经济发展,市场上流通着海量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所涵盖的范围也将无限扩大,通过分析商业信息是否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机密性,就可以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中秘密性是对比的核心要素,要求信息满足不被他人知悉的客观状态,但这种状态是相对的,对秘密的持有人并无此约束。
二、商业机密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
1.反法中的商业秘密规定
反法概括了商业秘密在学理上的构成要素——价值性、保密性以及秘密性,通过立法形式将其确定为商业信息,并将商业机密的非法获取与披露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创新性地将商业秘密这个观念引入到法律中,通过条文的形式确认其在市场角逐中的重要地位。同时,该条款通过详尽的罗列,明确了侵犯企业机密信息权益行为的表现形式:①以不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欺诈、窃取等获得他人商业机密密的举措;②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③非法披露经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商业机密信息的举措;④通过教唆、引诱合法商业机密知悉人披露信息的行为。
2019年,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于反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在非法获取商业机密信息的手段中增加了电子侵入的手段,这是由于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用电子技术手段盗窃商业机密信息已然成为常用手段,此举拓展了法律打击的范围;该次会议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纳入侵犯行为主体,拓宽了打击对象范围;最后为明确秘密保护义务人的保密义务界限,对商业秘密不局限于技术与经营层面上,这是考虑到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顺应信息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做法,不仅仅将外延局限在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上。
2.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1合同法
民事基本法承认了商业秘密的客体地位,印证了商业机密信息权益在民法上的地位。《合同法》中约定,在涉及商业机密信息的协议的签订时,协议的成立与否或者是否具有效力并不妨碍双方履行保密义务,双方在磋商的任何环节都有可能获取对方的商业信息,如因一方当事人非法公开或者利用该机密给对方带来损害后果的,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劳动法
在劳动关系确立时,用工单位常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与签订竟业禁止协议,对保密义务的方式与范围都可以进行约定,相对于其他法律的概括性记叙,《劳动合同法》设置了侵犯商业机密信息的救济措施,职工在职或者离职合理时间内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公司可以要求该职工立即停止侵害,同时也可以向该职工主张违约金或者侵权损害赔偿。
3.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刑法》第219条分两种情况对侵害公司商业机密信息权益的犯罪作出了不同的刑罚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带来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处罚。对损害商业机密信息权益的举措进行刑法惩处,对此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分违法行为对经济市场的影响大小来进行惩处,符合刑法罪刑相适的基本原则。
三、对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的反思
1.专门的立法
从上述维护商业机密信息权益的法律来看,保障商业信息安全的法条较为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故商业秘密权人与法律工作者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可援引的具体法条数量不多且离散,不利于后期维权工作的开展。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只需在合同效力范围内履行约定事项,如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与职工只能就用工关系对保守公司机密信息进行约定。所以,如若参考已出台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商业秘密权益进行划分与汇总,那么双方在进行保密约定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权利时就能够根据法律条款来规范合同内容,达到双方有法可依,以便维护经济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增加惩处与补偿机制
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目前有关商业秘密违法举措的惩处仅在劳动法中做了规定,约束员工与用工单位,虽然在19年扩大侵犯商业秘密权人到其他自然人、法人与组织,但属于概括性规定,未对具体侵权作出惩处性规定,缺乏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故可以出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赔偿计算标准与制定惩处赔偿机制,明确侵权成本,这个计算依据可以参照对专利以及著作权侵权损失赔偿计算逻辑,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侵权的作用。另外,在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时,如何才能避免机密信息的再次泄漏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思考的问题,故在诉讼过程法律中可以适当增加这方面的条款。
结语
目前我国法律从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三个方面对商业秘密权益进行了保障,特别在民商法范围对商业秘密权的概念、范围以及侵权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起到预防与惩戒作用,但我国法律保护力度还略显不足,这需要对现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与惩处机制进行完善,制定新的统筹性法律条文,落实司法权力机关的责任,从根源上处理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的缺位问题,进而保证经济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倪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困境、路径选择[J].黑河学院学报, 2019,10(04):34-41.
[2]金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博览, 2019(0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