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20个问题详解

2020-03-23 09:35姚均昌
中关村 2020年3期
关键词:春节假期用人单位工资

姚均昌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袭来,全国随即展开全方位的防控工作。我们始终相信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很快就会取得胜利,但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如何应对,这也是大家目前比较关心的话题。

同时,1月26日,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后北京、山东等地发文执行上述规定,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等地也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必须复工的行业除外)。

由于各地复工政策在复工时间、休假和上班待遇及复工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企业在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如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造成很多疑惑。因此,现结合相关规定及政策,作如下说明及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的规定,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原放假时间是到1月30日,但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临时增加特殊假期。

这样一来,2月2日原本就是休息日不用上班,1月31日原本是工作日,2月1日是調休而来原本需要上班。因此,实际增加的休假天数是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

二、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1、若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属于休息状态,用人单位需正常向其支付工资,其中1月31日和2月1日是带薪休假,2月2日是无薪休假。

2、若员工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其中,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也就是1月25日、1月26日和1月27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支付300%的工资。

三、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如何理解?

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3日,随后,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等地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必须复工的行业除外)。其目的是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引导企业分批次复工。

因物流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家政服务业、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超市卖场与保民生、保供应密切相关,应按时复工。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可提前开工。

上海市还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所以,建议企业要遵守当地的政策规定,复工时间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四、延迟复工期间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五、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可否用员工的休年假进行抵扣?

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但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等地发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无论迟延几天复工,都意味着这期间的延长假期工资支付、考勤计算的问题。由于疫情的严峻性,延长假期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员工休息的权利。所以,队员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不能用年假进行抵扣。

六、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因延迟复工而休息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正常出勤处理;对于承担防疫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员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支付两倍工资。

七、员工在家办公是否算复工?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该通知中明确强调,员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加班工资。

八、若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的,是否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规定,企业员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

员工医疗期间,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员工在被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合同到期,应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岗复工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员工所在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十一、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能否要求员工休年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假。

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十二、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可否要求员工在家待岗?

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若由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十三、员工拒绝提前复工的,能否按违纪处理?

根据各地的规定,对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若员工拒绝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且不得作出违纪处理。

十四、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即使春节假期结束,按照规定应当返岗工作的,但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返岗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通过网络办公的形式进行。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不建议企业作旷工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进行违纪处理。

十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能否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十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各地标准不一样,广东地区为80%),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十七、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若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不属于工伤。

但是,若员工属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十八、在发放病假工资或生活费时,是否需要承担员工个人社保和公积金?

针对该问题,各地的规定不一样。

但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由此可知,无论是病假工资还是生活费,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70%支付的,需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住房公积金。

十九、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由于《通知》明确了延长3天休假,意味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会相应缩短,在此3天之内劳动者工作的,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也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加班工资。

二十、因疫情的原因,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或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各地法院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综上,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是否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更不能存在就业歧视等问题。

無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要稳定情绪,树立信心,防止以讹传讹。我们相信,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人民战争中,胜利终将属于我们。

(作者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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