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恩凤?王俊峰
黔东南的旅游多数以古建筑和民俗文化为主,而保护这些旅游景点就是为了防止这些带有民族特色的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历史遗产受损害的一系列措施,本篇文章旨在让人们了解黔东南的旅游景点保护现状,以及今后应该怎样运用法律去保护这些景点。
贵州省是一个历史悠久、生态资源丰富、多民族聚居的省份,隶属于贵州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有着原生态的民族文化资源、原始的自然生态资源以及古老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特点使得这个民族地区的旅游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然而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对于景点的保护上的不足,接下来我将从多个方面说明黔东南的旅游景点的一个现状、现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我的一些建议。
一、黔东南地区保护景点的法律规制现状
旅游业是黔东南州居民的一大收入来源,也是黔东南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如何保障黔东南州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黔东南州迫在眉睫的问题。保障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保障各大旅游景点可持续发展,从法律规制入手强制性的保护旅游景点不失为一个好方法。黔东南地区除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外,还有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所立的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的法规。
(一)国家关于保护旅游景点的法律
以原生态景点为主的景区很大部分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黔东南地区法律的缺失导致制度的松弛,使得一些原生态景点已被破坏。除了原生态黔东南地区还有最大的一个吸引游客的地方就是民族文化,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既没有一部旅游基本法,也没有一部民族旅游地区专门法。这些就使得黔东南地区对于旅游景点的保护成了一个难题,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就使得民族地区在各自的立法的时候没有方向。
国家在保护旅游景点的法律大致有:在文物保护方面《中华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有《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方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等。
(二)黔东南地区保护旅游景点的法律规制
黔东南地区的旅游业主要是以文物古迹、自然风光和民俗文化,而以文化遗产为主的古村落的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通过对黔东南地区西江千户苗寨、岜沙苗寨、镇远古城以及肇兴侗寨等地区的考察,发现了这些地区在对旅游开发中对文物古迹、民俗民风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足。
黔东南现行的法律中对黔东南地区的一些文物的保护主要有:保护文物古迹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保护民俗文化的《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等等,在这些基础之上,各个旅游景点也根据自己的特点出台了一些保护文化遗产的条例,如:黎平县出台的《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镇远县出台了《黔东南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
二、黔东南地区保护旅游景点的法律存在的缺憾
(一)保护旅游景点的法律体系不完整
黔东南地区的旅游景点是以文物古迹、自然风光结合民俗文化为主的,虽然在法律保护的方面,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黔东南州有《黔东南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立法还存在非常多的不足,导致黔东南地区的一些旅游景点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不足体现在:第一,虽然有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一类的基本法,但是缺少怎么实行法律的具体规定,没有配套的法律规章与之协调起作用。第二,黔东南地区的立法都是在早些年的立法,立法机关并没有根据旅游业的发展现状修改法律,导致一些法律条文不适应当下的社会状况。
(二)执法的不足
黔东南的大部分景区都存在着执法不严的情况。例如在《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镇远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城河网水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泥,保持河水洁净。”但其实政府每次在组织清洁的时候都只是形式上做到了其实并没有解决实质上的问题。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古建筑物和民俗文化的保护上,这就是执法不严的结果。比如在西江千户苗寨,有些建筑物已经损坏却没有人修理,任其自由脱落。虽然在立法上有对于这一类建筑物的保护,也会在牌子上写着由某某文物局进行保护,但在实践中人们并没有注重对这些文物的保护,依旧让这些文物古迹遭到了损害。
对于黔东南地区的民俗文化,人们更是没有将对这些民俗文化的保护真正的进行下去,当你走进西江千户苗寨,你能看到一群苗族的女子载歌载舞,但是你会发现,其中真正了解苗族文化的都是已经上了年纪的老一辈的人,新的一辈的人只是在其中浑水摸鱼。再比如说肇兴,肇兴侗寨的鼓楼是一辈又一辈的人传下来的艺术瑰宝,据当地的老人说现在已经没有人再愿意去学鼓楼的建造技术了,这都是没有将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的例子。在黔东南地区虽然有像《黔东南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这样的保护条例存在,政府也出台了一些规章条例来保护这些民俗文化,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很好的落实到位,使得这些文化在传承中渐渐的没落,没有达到最初立法的目的,没有保护好这些民俗文化,将其传承下去。
三、对黔东南旅游景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如今黔东南旅游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完善当中,但是在目前来说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的,黔东南地区的旅游景点较为复杂,每个地区由于其独特的民族文化很难单独立法,这就要在基本法的基础之上,结合各个旅游景点独特的文化单独制定保护的法律,完善立法体系。比如在岜沙苗寨很多地方都是原始的生活状态,最重要的还是保护其原有的历史资源,很多的森林保护就不能单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来保护原始的自然森林,必须有单独的有针对性的规章条例来保护。其次,将一些陈旧的不符合当下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更好的完善法律体系。
在传统的民俗文化保护的方面,黔东南地区又是一个少数民族特别多的地方,因为每个民族的文化不同,就更应该根据不同的民族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而且必须要有强制性的保护才是有用的,没有强制性的保护人们就很难遵守,基本上就没有用,只有用强制性的方法才能够有效地保护,从而使其能够传承下去,例如肇兴侗寨,在肇兴不仅仅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侗族大歌,还有侗族建造侗族传统鼓楼的技术,这些都是需要立法保护的,侗族大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受到的保护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像建造技术这一类的由于其收入低等原因就会有越来越少的人愿意去学习,从而失传,在我看来地方的人大最好能够了解当地真实的情况,根据情况制定一些规章从而能够保护这种传统的值得保护的古老的技术。
(二)加大执法力度
在我的考察之中,我发现的不仅是立法上的问题,其实更多存在的可能是执法的问题,很多地方虽然法律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并没有将执法落实到具体的地方,就让法律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成为了一个摆设。所以我觉得应该将法律运用起来,发挥其原本的作用,才能够真正的保护旅游景点。
因此,我认为还是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能将执法流于形式,而是要抓其本质。最好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的个人,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大对基层人員的律法意识的培训,从而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最后加大执法的力度,更好的保护黔东南地区的旅游景点。
四、结语
黔东南地区的旅游景点有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点,因此对黔东南地区景点的保护必须因地制宜,立足于本土,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立法保护以及加大执法保护,才能使黔东南地区的旅游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切实为黔东南地区的人民谋幸福。(作者单位:大连民族大学)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201912026034)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