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辉
本文将对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为企业针对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总结出防范策略,帮助企业增强相关风险的防范水平,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快速接轨,而当下吸引先进技术、产品就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科技的投入与引进都在持续增加。在国际贸易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对经济进行有秩序的给,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将会被视作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关键环节。本文将会对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以及规避策略进行剖析,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的进行税收风险规避,依法纳税,不仅能够保障我国税收制度的稳健发展,还能够降低我国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共同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与特征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关键的技术条件,发达国家是先进科学技术的主要拥有者,其中美国、日本就是典型的技术输出收益国家。而近些年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中国也在经济发展中享受到较大的收益。尤其是各类先进技术、产品的引进。但是先进技术、产品的引进就会需要企业进行境外支付,从而造成企业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频繁发生。当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主要是来源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准则
从交易对象来看,通常是无形产品,主要是知识、技术、权利构成;从交易条件看,整个境外支付交易活动的产品在使用时都是有附加条件的,例如存在期限、地域的限制;从交易目标来看,交易双方明确用于为了获取再生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目的;从所有权转移来看,通常只与使用权有关,不会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从卖方义务看,只要买房能够根据合同规定条件进行自由使用,卖方不会参与到买方的活动当中,并且不会保障除质量之外的问题。
(二)特许权收费的特征
非权利所有人在运用该权利时,一定要获取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部分费用,否则将会被视作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权使用费的形成主要是以新增价值作为基础,而其它商品则是以价值作为基础;特许权使用费与研制技术的成本没有关系;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表示方式同一般商品价格表示方法不同。
二、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具体现状
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引进先进企业先进技术推动自身发展,出台一揽子的优惠政策。例如由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协同发布古语进口贴息资金补贴政策,其技术进口额就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以及技术咨询等方式引入的境外支付金额;还有就是国税的政策当中有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进行转让技术获得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相关税收政策的推行因为特许权使用费在确认、定价与税源地的判定难度较多,很难进行落实。而且某些企业也运用该漏洞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而极易造成税收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一)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定价不合理
我国企业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定价的不合理可以成为某些跨国集团进行利润转移的方式,以此来规避我国税收当中的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原因在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定价十分困难,尤其是技术的价格评估较为复杂。因为技术投入成本很难进行量化,而且技术市场的形成环节繁杂,对于技术的市场价值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加上技术、知识、科学等产品都拥有一定的独特性,如果缺乏同类的市场价格参考,就无法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价;而且特许权使用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关联企业当中,因此转让定价调整存在极大的困难。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根据模糊
海关征税依据主要是参考相关税收文件,其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需要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只有该特许权使用费并没有涵盖在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中就需要计入完税价格。从中可以看出海关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是比较模糊的。主要存在下列问题,首先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被估货物有联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企业是否能够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能够获得有形货物。这是肯定的,就可以将其特许权使用费与被估货物进行分离,此时就应该尽可能的将其进行分开核算,是否定的就可将其认定与估算货物有关。其次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供货物销售的条件之一,是判断该费用能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其中所阐述的销售是指出入境出口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销售跟服务时所造成的特许权使用费就算通过转售的方式完成,这样条件也不能够将其作为完税价格的内容。最后都是买方支付与实际应付价格不符,尽管以上判断规定,看上去分明具体,然而设备可以在进口后从网络下载专用软件,相关费用就无法判断是否归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是技术销售费用等等。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海关通常很能够有更多的明确细则作为判断依据,从而造成了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界定的困难。
(三)特许权使用费税源地界定受限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主要来源于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当中。其中明确的提出与常设机构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则由居住国享有征税权,而与其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权利或者财产,存在实际联系的特许权使用费用则需要根据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而结合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当中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根据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该方式主要运用的单纯依据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居住的标准,造成跨国技术转让的避税操作,当某个企业故意设立导管公司,空壳公司进行税源地规避时,税权实际上归属地就成为征税部门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点。
三、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征税管理职能部门
首先需要引入专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用税务专业人才,并且将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化,以此来应对多样化复杂的技术所造成的以进行是海关估价、征税判断等,只有具有高素质的职业判断能力与专业技术才能够有效的辨别特许权使用费。其次是构建数据库与细化调整方案,要想确保公平交易的原则,就需要有合理的定价比对平台,转让定价调整策略。需要职能部门需要构建无形资产可比性资料的数据库,为定价合理性的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为公平交易价格构建共享数据作为基础,从而有效的为授权使用费涉及的技术专利等提供参考资料。最后就是要针对税源地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并且强化与国际的合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将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断标准,由现行的负担者所在地修改调整为实际使用的标准,能够有效的避免某些设立导管公司所进行的国际技术转让的避税手段,而且加強国际军事合作与协调,强化对于常设机构的判定管理,有效的打击关联企业大量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
(二)企业角度
首先需要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进行合理的确定,在定价时需要充分的反馈出使用费的含义,在国际上则将其称为LSLP,也就是技术贷方站技术受方利润的份额,所以该价格可设定成随同利润的状况而进行相应的浮动比例。其次则是制定出企业的统一特许权使用费、税务筹划政策,在企业内制定统一有效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价政策以及税务风险防范政策,从而能够规避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风险,并且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提供依据,准备充分的材料作为参考,确保其合理性。(作者单位:深圳市杰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