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0-03-22 22:47郑锡龄
妇女研究论丛 2020年1期
关键词:保障法婚姻家庭家暴

郑锡龄

(全国妇联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2019年11月21-22日,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主办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妇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50余人参加会议。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谭琳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研究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性成就以及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体系、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道路的特点与经验,深化当前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做贡献。

与会专家围绕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讨,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完善、妇女就业权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土地权益保障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完善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中华女子学院林建军教授从概念、功能、标准和内容四个方面进行了逻辑梳理和理论重构。林建军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最具基础性、根本性、本源性的准则,是调控社会生活的核心价值理念。妇女权益保障不应仅局限于妇女特殊权益的保障,还应包括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但未实现的权益保障。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应当坚持内容的根本性、基础性与效力的贯穿性、普适性相统一,其内容应确立为:“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实现男女权利平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通过地方实施性立法反观《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该法面临的现实危机和担负的时代使命。她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完善应当充分吸纳地方立法经验,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由保护妇女发展至性别平等,明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框架结构,改善妇女基于性别、母职的弱势地位,确认并保护其权益。总之,要从性别平等、代际依存、特殊保护和母职分担这四方面承担起《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代使命。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主要论争,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线玲认为,应当坚持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坚持定量描述优先、定性描述补充,列举为主、兜底为辅的描述方式。就妇女法的名称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名称体现了既保护权利又保护利益的立法思想。此外,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体系结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妇女参政比例、同龄退休等问题在立法完善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论。

二、妇女就业权利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关于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中国政法大学王显勇教授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救济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的根本途径在于立法。他建议中国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建立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和抗辩制度,将就业机会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将强制缔约设定为独立的责任类型,并按照保护法益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教授以“全面二孩”政策为背景,深入探讨了女职工因生育而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她认为,女职工生育是遭致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世界多国不仅制定了严格的反歧视法律,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采取措施激励企业招收女职工,如税收抵扣、政府购买等。从根源上解决中国“全面二孩”背景下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既要在立法上严令禁止,也要减轻企业招收女职工的成本,激励企业招收女性。

围绕新中国70年妇女就业法律政策的进展,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慧从就业权利与机会保障、职业发展与劳动保护、职业退出与养老保障这三个方面进行梳理,认为中国已形成保障妇女经济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实现了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但已有的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政策还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立法内容中关注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规定较多,保障后续职业发展和职业退出的法律政策不足;二是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复立法、宣示性立法等问题。

三、妇女政治权利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关于新时代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问题,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文在深入解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文件的基础上,认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面临重要机遇:多样的基层议事会拓宽了妇女群众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渠道,妇联执委制度壮大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新兴力量,现代乡村治理体系鼓励村级妇联组织等在村级事务管理和监督中发挥作用。建议加强农村女党员发展工作,完善基层协商议事制度,加强村级妇联执委队伍建设,以提高农村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赵云认为,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村妇女参与民主选举、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比率有所提升,主要得益于黑龙江省强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妇女经济参与力度增强、农村妇女组织化程度提高和性别平等文化的构建等。但是,农村妇女在参与基层治理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建议从妇女个体能动性、政治赋权、组织赋权、制度保障和社会文化等方面入手,努力提升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能力。

四、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关于民法典编纂中的妇女权益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指出,民法总则、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都应当体现保护妇女权益的理念。具体而言,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即包括男女平等,民事权利部分也要求保护妇女人身和财产权利;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应当在涉及婚姻家庭领域时规定符合家庭伦理性的特殊权利变动和行使规则,将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人格权编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应当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婚姻家庭编应当更加充分地反映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体现民法典深切的人文关怀。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介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编纂理念和制度突破。她认为,婚姻家庭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编纂理念和制度突破包括:保护婚姻家庭,例如夫妻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鼓励持久婚姻,如离婚冷静期制度;性别平等、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如共同财产制;平衡离婚的法律后果,公平分割婚姻财产。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监护制度的具体规则应当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婚姻家庭编总则中应增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条款;明确保护未成年人、老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突出保护儿童权益;非婚同居应在婚姻家庭编中有原则性的规定;增加有关夫妻人身权利、共同生活、夫妻知情权等规定;明确夫妻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构建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的亲子制度,增设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明确儿童是探望权的主体。

关于社会性别平等视角下中国离婚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多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探讨。湘潭大学社会学系讲师邬欣言立足性别视角检视了中国离婚调解机制。调研发现,中国离婚调解机制存在着性别平等和弱势保护的理念强调不足,离婚调解的制度规则如案件筛查与回访制度、离婚调解评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从强调性别平等调解理念、健全离婚调解各类规制、推动离婚调解专业化等方面完善中国离婚调解机制。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郑锡龄借助对离婚损害赔偿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四项法定事由司法适用混乱、制度供给不足、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等问题。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第869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应当秉持适度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价值判断,要求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在客观上应当达到与重婚等相当的严重程度。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卢文捷副教授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角度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第854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意在防止轻率离婚、缓和婚姻矛盾、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为充分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功能,应当对其适用程序、禁止适用情形、具体期限以及可否反复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增强其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探望权的体系化认识,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教师潘润全认为,除了《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狭义探望外,广义探望还包括隔代探望、其他亲属探望以及其他探望,但各种探望的亲权基础差异较大。狭义探望具有抚养、管教及赔偿义务等为内容的亲权基础,因而具备司法干涉的必要性。但隔代探望、其他亲属探望和其他探望更多是为满足探望者的感情需要,而非为追求儿童利益最大化。

五、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北京科技大学王竹青教授基于农村妇女土地受侵害的类型和根源两方面的分析,提出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的建议。王竹青认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常常受到侵害,主要原因涉及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缺乏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审查和纠正机制,缺乏司法和行政救济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应当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机制、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审查和纠正机制、家庭成员之间土地有偿流转机制、不分性别的宅基地分配机制以及有效的司法行政救济机制。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杨丽围绕“为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承包方代表要写上夫妻二人”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杨丽指出,有关政策要求在土地权证上的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中体现妇女的名字。相较于作为共有人登载,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登载更有利于保护妇女权利,既能在土地承包关系上加强妇女与村组的联系,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又能在土地流转时使妇女有发言权和主动权,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建议未来在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变更权利人登记时,将夫妻两人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载。

六、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针对涉家暴离婚诉讼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福建警察学院陈颖副教授基于对福州市基层法院90份涉家暴离婚案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家庭暴力认定过于保守、对施暴人处罚过轻等问题,建议调整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认证规则、区分受害人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更加有效地认定家暴情节,同时,明确施暴人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琪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含有照顾义务的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裁判中存在以照顾义务替代裁判说理,照顾者遭遇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照顾者司法救济手段受限这三个典型问题。要在涉家暴司法裁判中突破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瓶颈、真正实现照顾者正义,就必须从“效益思考”重归“权利思考”,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中华女子学院讲师刘永廷分析了反家暴多机构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刘永廷指出,反家暴多机构合作机制虽然明显起到了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也促进了基层反家暴工作初步实现专业化,但仍面临种种挑战:多机构合作机制的顶层设计和配套制度有待完善、缺乏可持续运转的专项经费保障等。建议设置反家暴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广泛开展反家暴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出台配套法规促进多机构合作机制落实,并提供财政专项经费。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以儿童保护为视角,探讨了强奸罪的立法完善。邢红枚总结了强奸罪涉及儿童保护的特点,并从保护儿童角度对强奸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采用分置立法模式,突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扩大强奸行为方式的范围,全面保护儿童权益;扩大强奸犯罪的对象范围,平等保护儿童权益;提高儿童的性同意年龄,设定年龄相近豁免条款,双向保护儿童。

巢湖学院讲师褚业娴立足“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分析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关系,并从罪与罚的角度提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受虐妇女要敢于反抗、善于反抗,积极寻求公力救济。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杜洁在会议总结中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蓝图,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继续深化妇女权益保障研究,积极转化研究成果。妇女研究所将进一步加强与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构建妇女权益保障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发挥妇女研究的智库作用,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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