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机构如何减少版权侵权风险

2020-03-22 11:50:33刘道臣
法治新闻传播 2020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摄影机构

刘道臣

随着摄影技术日益普及,特别是手机摄影性能大幅度提升,摄影作品在各类媒体文案中的使用亦日益普遍,以至于现在很难找到一篇不使用摄影图片的媒体文案。一定意义上,互联网时代的媒体进入了图片时代。面对各种报道,一张摄影图片常常胜过万语千言,如武汉疫情报道中,一张张脱去防护服的白衣天使的脸部照片立即让读者感动万分。

摄影作品作为典型的著作权作品,其使用具有很强的法律属性,如果处理疏忽和不当会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6月颁发《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在摄影作品规范使用和著作权(版权)保护力度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引起媒体以及更多摄影作品使用者的关注和重视。本文基于作者长期知识产权工作实践,针对媒体机构使用摄影作品过程中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提供如下意见和倡导,以期与广大媒体界同仁共同讨论和完善。

“无授权、不使用”原则

1991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生效。严格意义上讲,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即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承担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长期实践中,网络空间中充斥着大量摄影作品图片,下载和使用非常方便,很多媒体工作者使用来自网络的图片并未被作者追究,甚至由此认为网络摄影作品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或者至少属于“有权使用”,顶多被追究时补点费用罢了。这种思路就是“免费午餐”的做法,这种侥幸地使用摄影作品的方式引发了大量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在行为上,这种做法的特点就是先用了再说,在工作流程上没有审查使用摄影作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环节。如上所述,除非使用自行拍摄的作品,出于商业目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即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避免摄影作品侵权的第一个要领,就是确认自己的工作流程中在使用某个(些)摄影作品之前有无获得授权的审查环节。这个问题很容易判断,如果不是自己拍摄的作品,也没有他人的授权,这种情形就属于叫停情形;否则就是上述的“免费午餐”模式,法律风险立即“埋就”,后面只是“他人”追究不追究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媒体工作者如果使用自己拍摄的作品,则自然不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得授权。这一点常常为媒体工作者所忽视,忽视的原因可能很多,认可自己拍得“不够好”让很多人放弃了使用自己作品的想法。实际上,一个媒体文案所需要的摄影图片在很多时候都可以自行拍摄而得,比如风光、城市建筑等照片,每个人手机里都可能有不少合适的。如果自己没有合适的,也许同事那里会有。从同事那里获得使用授权,要比从单位以外的“他人”处获得授权容易和保险得多。当然,自己(含同事)拍摄的作品不可能满足媒体制作的全部要求,但笔者认为这个意识可以缩减使用他人照片的几率,从而必然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获得授权远比想象得复杂

“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在法律上作为合法使用或者规范使用的核心要件说起来很简单,但实际操作却十分复杂。其中,笔者认为最大的困难是确认一个图片的著作权人是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如果是作者履行单位职务所形成的作品,则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所有(署名权除外)。

首先,对于摄影作品而言,作者的身份其实不易确定。摄影技术由胶片时代过渡到数码时代,摄影成本和便利性大大提高,但对于确定摄影作品权属却增加了困难。一般而言,胶片相机拍摄的作品,除非有相反证明,某照片的胶片持有者法律上就认定为作者。数码时代,摄影作品文件是电子文件,很难区分原件和复制件。图片文件保有RAW 格式的,该文件相当于图片的“电子胶片”,持有RAW 格式文件者一般可以认定为作者。但是,相机拍摄者只有一部分比较“讲究”的作者使用RAW 文件,其他摄影者包括海量的手机照片,其文件格式采用以JPG 为代表的压缩文件存储摄影作品,而JPG 文件持有者不一定是作者。概言之,除非能提供胶片或RAW 格式文件(二者仍具有复杂性,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展开讨论其中细节),我们很难确认某图片的作者是谁。

其次,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获得合法授权”是指著作权人获得使用授权,而好不容易确定的摄影作品的作者因为是职务作品、已经转让他人、据以主张作者身份的文件乃非法取得等情形并不享有著作权,从而不具有授权资格。上述情形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最后,图片运营机构购买的使用许可不一定合法。如上所述的原因,即便诚信经营的图片管理和授权机构也无法确保其所授权使用的摄影作品都不存在著作权属问题。至于一些经营不善的图片机构,其授权的图片则存在更多问题,实际也发生了不少乱授权的案例。

上面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针对一个摄影作品,要获得合法授权,常常难以确认该图片的权属状况,即不知道找谁授权。认识到获得授权的复杂性和困难,有助于媒体工作者更加重视授权问题,并根据自身情况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带来的侵权风险。

如何积累可信的摄影作品授权资源

媒体机构因使用摄影作品出现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在未获得合法授权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来自网络的图片,因此积累自己的可以安全使用的图库变得十分必要。笔者处理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如果事先获得使用授权,很多摄影作者都很高兴免费授权使用;如果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他人的摄影作品,则极易引发该作者(著作权人)的维权投诉或者起诉。这表明,如果媒体机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沟通,针对所需要使用的图片类型,一般可以找到许多免费授权使用的图片资源。在我国,特别是北京这样的城市,有大量的摄影爱好者,他们手中有大量的摄影作品,媒体机构要洽谈使用,对很多作者常常是件愉快的事情,而且可能分文不取。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事先获得使用授权不仅是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彰显了对摄影作者的尊重。因此,通过摄影协会(组织)或者其他渠道可以提前获得和积累授权使用的摄影作品资源。

另一方面,由于媒体对摄影图片的使用常常具有即时性和特殊性,以往积累的图库常常不能满足使用,因此从专业的图片运营机构购买使用许可也是重要备选。但笔者认为,选择怎样的运营机构则需要谨慎。由于图片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市场,催生了诸多图片运营机构,但良莠不齐。一些不负责任的图片运营机构把其本来不享有授权资格的图片卖给用户,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确应当引起媒体机构的重视。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的完善,一定会诞生日益优质的图片运营机构,越发满足媒体机构图片使用方面的需求。笔者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摄影作品著作权确权客观存在的复杂性和困难,图片运营机构在保证图片使用授权有效性方面无法做到万无一失,故笔者强调自图片运营机构购买授权虽然操作便利,但不应作为唯一授权使用模式,有条件的媒体仍然需要自行积累自己的摄影作品库。

无瑕疵担保条款对被授权方的保护

“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简言之,就是授权方基于所授权使用的摄影作品,在作品著作权授权资格上保证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否则被授权方因使用该作品被第三方法律追究所致全部损失要由授权方负责赔偿。我们常说的获得合法授权,一般是采取签订书面作品使用许可授权协议形式,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具体内容表述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而有所不同)是保护被授权方的。

如果授权方接受这个条款,表明授权方对授权的合法性比较有信心(因大部分情况下,作品的使用许可费与一旦发生侵权案件所造成的损失相比要少得多),否则如果授权方在这个条款上保留意见较多甚至拒绝,则应该引起被授权方的警觉。如上所述,因为摄影作品著作权确权十分复杂,这个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了“乱授权”的发生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使用授权作品被起诉时,这个条款不能直接对抗原告,而只能在诉讼终结后据此向授权方追索损失。

综上所述,围绕摄影作品“正版化”、减少和避免侵权风险问题,笔者以媒体机构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梳理,尚存大量的操作性和细节性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总结。问题万千,出路一条,当你把一张摄影作品推上屏幕时,一定要先自问:使用这个图片,有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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