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奇 王彦
(作者: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宪法之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认识“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必须从认识中国宪法开始。
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对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部署,这是中国共产党面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定,必将有效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惠及全国人民,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法治化,而法治化的基础是依宪治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权力的运行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所以一个国家是否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宪法制度直接决定了其国家治理能否实现现代化,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
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54 年宪法,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与政体,建立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在1954 年宪法基础上制定的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至今五经修正,不断适应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形势新要求,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部完全适应我国国情的宪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概括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13个方面显著优势,是宪法设计和宪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我国宪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准确构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国家治理的基本架构,充分体现了根本大法的宪法特征。因此,认识“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必须从认识中国宪法开始。
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现行宪法在序言中首先对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行了全面的总结,确认了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权,并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对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经验的总结。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途径和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人民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上,还体现在人民享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上。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的行政、监察、司法、军事等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我国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也不能用西方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来认识和理解我国的国家权力运行。我国不选择三权分立治理模式是由我国革命、建设的历史和现实所决定,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和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所决定。西方三权分立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家治理真理,许多效仿西方建立起三权分立治理模式的发展中国家却并没有取得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显著成就,反而陷入政治动荡和经济停滞的怪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对选择国家治理模式最有发言权的是我国人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成就,是社会进步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
能否有效执行宪法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检验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真实就要看其宪法是否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即是否真正实现了宪法之治。我国现行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居于根本和基础的地位,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首先,宪法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代议制议会,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和国家最高权力。西方国家的议会只是三权制衡的一翼,并不能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我国的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还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监督权、检举举报权等,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参与国家管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随着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公开透明,让权力充分暴露在阳光下,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途径和方式更为广泛,治理效能也更为精准高效。
其次,我国宪法设计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得到有效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根据宪法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实现了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自由权等各项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更加强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国家公权行使的边界更为清晰,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更为分明,“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观念更为深入人心。
第三,我国宪法已经形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也与时俱进,及时修正。2018年宪法修正的最重要内容就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由党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实现了十九大以来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行动指南。2018年宪法修正案还决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新监察体制不同于之前设置于政府内部的狭义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国家公权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巩固已经形成压倒性态势的反腐成果,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新格局的建立,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制度优势转化成了治理效能。新监察体制的设立也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实现刀刃向内、自我革新,永葆纯洁性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党代表人民治国理政的政治保证。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宪治国不仅表现在宪法得到尊重和实施,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所规定的具体制度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详细地规定和落实。在有效实施宪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立法、行政管理、监察司法、社会服务、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现途径。
在国家立法方面,各级立法机关要密切结合社会发展科学立法,既要符合实际,又要适度前瞻;行政管理方面,行政机关要依法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实现更多的获得感;监察司法方面,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更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和司法职能,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永葆正确方向和健康高效运行,依法处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既要严肃惩处各类违法犯罪,又要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履行好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最能体会到宪法和法律是否得到真正实施,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社会服务方面,权利、义务和责任清晰的社会服务体制和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是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内容;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依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几个方面职能的实现,既是依宪治理的具体落实,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现。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的是尊崇宪法法律的人民和干净、忠诚、担当的法律职业群体。一方面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自觉尊崇宪法、尊崇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锻造一支从内心真正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学研究者、学习者等在内的法律职业队伍,在自身尊法、守法的基础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领身边的人和社会公众学法、尊法、守法。要实现这两方面的目标,离不开坚强信仰的培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之归结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人民群众和法律职业群体只有将“为人民服务”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自己的坚强信仰,才会坚定对党领导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进而才会依法履职和依法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同时,法律职业群体本身作为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是与其他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所带来的发展成果。这些,自然是依宪治理和依法治理的题中之义。
检验是否实现了依宪治理和依法治理的标准不在于宪法和法律制度设计的完美无缺,也不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强制权威,而是在于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信服宪法和法律,即人民群众在包括司法案件在内的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宪法和法律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其生命力更是要靠民心拥护而存续。
这就要求从两个方面做到依宪治理和依法治理,一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处理社会事务;二是最大限度减少和及时纠正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们虽然不能完全避免错误执法和错误司法的出现,但是,建立和实施防错纠错机制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法律得到人民群众真心拥护的重要环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真正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权威和法律意识,依宪治理和依法治理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够真正实现我党依法治理的目标,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