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贾彦颖
自2月10日起,中国各省市陆续迎来“复工潮”。但新冠状肺炎疫情的警报仍未解除,复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
“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因没有口罩不去上班算旷工吗?”“疫情期间工资会照常发放吗”成为不少人关注的焦点。
早在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
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其他职业呢?
通知表明,即使是医护人员,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一般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而对于其他职业,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的问题,目前还未有官方统一答案。
有个别地方规定表示,如果能证明感染新冠肺炎确实和工作有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大部分地方规定,一般员工如感染是不能构成工伤的。
有业内人士解释相关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依据,另一方面是很难判断是否在工作当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许是员工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该病前期多数人无明显反应,其潜伏期较长,因此很难认定员工是如何感染的。如果将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但是新冠状肺炎本身不能算作一种意外事件和意外伤害。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所以,目前主流观点认为除医务人员外,其他职业感染新冠肺炎应该不算工伤。复工人员还是要做好自身防护,谨防感染。
在京工作的李先生这天迎来复工的第一天。出发上班前,他和在社区工作的妻子分别拿走了一只新的口罩,家里的口罩库存“锐减”为个位数。
去买菜要戴、坐地铁要戴、下楼扔垃圾也要戴,自己戴、家人戴……几包口罩,一个假期就耗掉了不少。李先生一直在后悔为什么不在年前多囤一些。
口罩不够用也是全国不少上班族面临的共同问题。
有微博网友在线发问:单位不提供口罩,可以拒绝上班吗?获得了上千网友的评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有些地方如广东等地也规定,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口罩。
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民政部门表示,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因为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资金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降薪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浙江等地印发的通知也都明确提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而在家弹性办公,或待岗,则会有降薪的可能。
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不得降薪。
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视为合法。
而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情况,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如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疫情期间,各地陆续发生了工作人员泄密文件、重要信息的案件。
那么,特殊时期有哪些保密事项必须要注意?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疫情期间,虽然倡导网上办公,但是保密法律、法规不能触犯。
严禁相关人员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手机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严禁使用QQ、微信、邮件、网盘等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经常会有各种紧急文件、紧急传达、紧急事件。网上办公的人员在处理这些紧急文件时,不能“忙中出错”,更不能为了方便直接将涉密文件拍照群发。
阅读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要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和工作秘密文件资料带到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严禁复印、传真涉密文件资料。
公安部门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区、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保密监督管理责任。工作中如发现失泄密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泄密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会面临司法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