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野下的交通犯罪研究
——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为例

2020-03-19 08:55:32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行为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北京100038)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作为实害犯的交通肇事罪和作为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都会对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这两类犯罪构成了我国刑法交通犯罪的主要部分。在立法方面,对于交通类犯罪,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制立法结构,即刑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升。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3.1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超过3.96亿[1]。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犯罪的数量也连年上升。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加强对交通犯罪的处罚力度,以保持刑法的威慑力。

一、交通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一)交通犯罪的概念分析

交通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所谓狭义的交通犯罪,是以交通工具为手段或对象的刑法上的犯罪,即业务上过失致死致伤罪、遗弃罪、妨害交通往来罪等。所谓广义的交通犯罪,除狭义的交通犯罪之外,还包括各种违反交通法规的犯罪。而最广义的交通犯罪是泛指违反交通法则的犯罪。”[2]212从广义的角度界定交通犯罪,外延较大,内容过于庞杂,与人们生活相关性较小,并且随着近年来交通犯罪多发性和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交通犯罪的概念应该限缩在相对狭窄的范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所需。因此,笔者认为,交通犯罪是指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基于这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加以规范并使用刑罚或者其他刑事制裁措施加以规范的行为。笔者所分析的交通犯罪主要是指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不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

(二)我国交通犯罪的主要类型

笔者主要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这两类交通犯罪进行分析,因为这两类犯罪在我国交通犯罪中占比重较大。我国对交通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以追溯到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是我国对交通犯罪最早进行的立法。

1.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我们所指的交通肇事罪是因个人过失,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则,并因此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完成并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其中还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如下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犯本法规定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交通犯罪处罚较轻,法定刑规定不合理,有些交通违法行为在刑法上要么不作为犯罪处理,要么处罚较轻,这样有可能助长交通犯罪。为此,对于性质恶劣的驾驶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对他人生命、身体的侵害,应予以严厉处罚。交通犯罪不仅会侵犯个人法益,还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即危及范围和危及对象不确定。有些国家还特别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我国刑法只是将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以上方面表明我国刑法对交通类犯罪的处罚过于轻缓,刑事法网不够严密,刑法对交通犯罪的威慑力不足。

(三)交通犯罪的特点

1.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交通犯罪会侵害他人的生命与身体等重大法益,而驾驶机动车即伴有这种危险性的行为。为此,对于性质恶劣的驾驶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对他人生命、身体的侵害,应予以严厉处罚。交通类犯罪不仅会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即其危及范围和危及对象不确定,因而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恶果。

2.基于过失或疏忽驾驶而形成犯罪

刑法学界一致认为交通犯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从字面来看,过失犯罪是指当事人因为疏忽造成了过失从而导致犯罪。无论哪一种过失形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应该预见过失可能导致的危害,以及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影响,从而尽量避免过失犯罪的发生。

3.容易造成重大、恶性的社会后果

近几年来,重特大恶性交通犯罪频发。2017年4月3日,湖南郴州市苏仙区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19人受伤;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在全国引起极大关注。这样的事例频见报端,尤其若事故发生在节假日期间,极易造成交通拥堵,也极易发生连坏交通事故。若交通事故重大,并且肇事者态度恶劣,将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起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主要交通犯罪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被颁布实施后,我国的交通犯罪行为大大减少,且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大幅下降。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我国目前的交通犯罪总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交通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源,对近5年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统计分析①,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

图1 近5年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统计分析图

纵观近5年全国一审交通肇事案件,总体趋势平稳,数量年均在6万件左右,是一个相对高发的刑事案件;而危险驾驶罪从2017年开始下降,但在2018年又出现反弹。2018年,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出现小幅增长,整体形势依然严峻,绝对数依然巨大。截止到2018年年底,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高达215 876件。随着国民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未来的形势依旧不容乐观,交通犯罪还可能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保持一个较高的总量。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司法大数据研究所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对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的全国各地一审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分析,具体数字如图2所示。

图2 全国各地一审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分析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全国危险驾驶罪案件中,90%的案件涉及酒驾,有10%的案件为追逐竞驶或超速、超载等情况。危险驾驶罪案件涉案车辆主要以轿车与摩托车为主,案件占比分别为47.37%和35.61%[3]。

三、域外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制

(一)英 国

当前世界上交通犯罪法规最为全面和完备的国家当属英国。英国针对交通犯罪行为颁布了多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且对各种交通犯罪行为进行严重处罚。在英国,驾驶人员在驾驶前曾有饮酒行为、因个人大意疏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使用未保险的机动车辆等、过失致死致伤等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犯罪[4]338。英国对交通类犯罪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在程序上,“推定”制度由英国首先提出。“推定”制度是指行为人若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提供酒精检测报告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就可以通过推测认为该行为人犯酒后驾驶罪。严格刑事责任认为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是指对于某些犯罪构成不需要主观要件,只要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的结果就可定罪处罚。在英国的刑事政策中,适用严格刑事责任已经成为英国打击交通犯罪的重要手段,这一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及借鉴。

(二)美 国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交通法典法规。除此之外,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官判案主要依托于美国法学会制定推行的《模范刑法典》。《模范刑法典》不仅对各州法典的制定影响重大,也深深影响了美国各级法院。例如,《模范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若行为人没有获得相应特权,明知或者轻率地,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规,妨碍了公共交通,按违警罪处理。若行为人被执法人员警告之后,还有以上犯罪行为的,则被认定为微罪。对于认定为违警罪和微罪的,都处以罚金刑[5]203。美国对于交通犯罪,无论处于哪种阶段,均有罚金刑的适用。这对于我国交通犯罪单一的刑罚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日 本

日本的交通犯罪行为主要是以过失致人伤亡或致人死亡来进行相应规定和处罚的。此外,日本的《道路交通法》对于交通犯罪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界限。比如,驾驶人没有获取驾驶执照、长久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都是违犯交通法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日本,《道路交通法》(1960年制定)是道路交通相关规则的行政管理法规,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大部分都被认定为犯罪。除《道路交通法》之外,日本《刑法典》还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过失致死伤罪(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2]362。日本的交通犯罪通常指的是过失犯罪,就其本质而言,过失犯罪与“注意义务”相悖。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有了预防交通犯罪的自主意识,才能够推动社会的和谐运转,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各个部门要严格执法、社会公众要严格守法,从而提前防备危险的产生。如英国的疏忽驾驶罪,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但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即构成犯罪。日本的交通犯罪法具体还分为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两种情况。所谓业务过失是指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对人的生命、财产等具有一定威胁,此时行为人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因此,从事危险工作的人应该更加谨慎,避免过失犯罪。

四、交通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我们以交通肇事罪为例,以Alpha案例库中的案例为基础,以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14~2017年间的831份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进行分析比较[6]。对量刑情节等维度进行大数据报告分析,揭示上饶市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部分审判规律。分析结果如图3所示。

图3 上饶市对交通肇事罪案件适用缓刑的部分审判规律图

在上饶,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占比高达82%,因交通肇事产生的案件纠纷也在不断增加。通常来说,案件的被告人过失犯罪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情节也各不相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对比较重要、占比最高的法定量刑减轻情节自然是自首。在全市该类案件中,有自首情节的占到81%。交通肇事罪缓刑的适用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要考虑法定的情节,也要根据一些酌定情节来衡量事故发生的性质。比如,若被告人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那么对争取缓刑是一个有利条件。根据有关统计数据不难发现: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后,适用缓刑的案件数甚至超过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缓刑的案件数。具有逃逸情节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小,只占缓刑总数的7%。通过数据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谅解,适用缓刑的概率非常大;而具有逃逸情节的,适用缓刑的概率就非常低。以“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入罪条件之一,明显对富人有利而对穷人不利,有以钱赎罪之嫌。

因此,我们发现,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是不严厉的。这也集中体现在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审判过程中对缓刑的不当使用。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许多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过失犯罪的肇事者持同情的态度,虽然过失犯罪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安全危害,但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说,若肇事者积极认罪,承担自己的责任,并且主动地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补偿和赔偿,在获取受害人的谅解之后,可以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因此,许多交通犯罪案件发生后,首先采用的是双方私下调解的方式。这样做会导致部分人认为:只要有钱能赔偿,即使犯罪了也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从而漠视法律的存在。这样,则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更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交通事故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每个人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缓刑要适当使用,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交通犯罪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从而遏制交通犯罪的发生。宽严相济要做到该宽的时候宽,该严的时候必须严,适当使用,慎重使用。

五、完善我国交通犯罪立法司法的建议

(一)设置多元化的针对交通犯罪的刑种

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属于自由刑。交通犯罪虽然属于过失犯罪,但对于一些重特大恶性案件适用自由刑往往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死刑、拘役、无期徒刑等为主刑,而没收罚金和财产、驱逐出境等为附加刑。而在英国,行为人醉酒驾车,将判处监禁刑或者罚金,或者并罚;美国适用间隙监禁刑,既对犯罪分子以必要的惩罚,又不割断犯罪分子与社会的正常联系,让其定期接受教育和辅导。从处罚交通犯罪的种类上来看,我国《刑法》的处罚方式与其他国家相较而言还比较少。针对我国形势日益严峻的交通犯罪状况,笔者认为,严密刑法网和刑罚圈是有必要的。笔者建议详细划分交通类犯罪的等级标准,针对不同标准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在刑罚上增加驾驶资格方面的附加刑,如禁止驾驶、禁止授予驾驶证等附加刑,完善刑罚种类。

(二)细化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通常我国刑法中所定义的交通肇事罪指的是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行为。但就笔者看来,驾驶人员驾驶非机动车辆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也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笔者所持观点如下:第一,在《刑法》中,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则、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据此笔者认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也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行驶在道路上的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第二,非机动车通常有人力车、自行车、三轮车等,这些非机动车辆也在交通管辖的范围之内。非机动车相较于机动车而言危害较小,不容易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事无绝对,在某种特定的场合、条件下非机动车也会引发危险。第三,交通肇事罪从本质上而言,与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关系,主要的审判依据应该是其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机动车的危险性虽然比机动车小,但也无法完全认为其安全,不会导致事故、引发伤亡和损失。综上而言,笔者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也应归为交通肇事罪。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陈兴良指出,宽严相济的重点在于“济”,也即“救济、协调或调和”之意。所以,如何正确把握宽和严之间的度从而使它们形成互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确实是一门刑罚艺术[7]。只有准确把握住宽严之间的度,才能够使审判结果公平公正。比如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区别开来。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是过失犯罪,不存在恶意伤人等情况,如果双方经过私下的沟通协调达成和解,就可以适当地使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在量刑时酌情减轻。笔者认为,对于危害不大、损失较小,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的行为,可以通过“管制”来进行约束和处罚。但是,对于那些罪前明知醉酒驾车和超速驾车的危害,最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该严厉处罚。

(四)处理好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众所周知,刑事政策的钟摆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来回摆动,即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来回摆动。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刑事制裁网和行政制裁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今天的行政违法行为经过犯罪化处理,明天就可能是刑事违法行为;今天的刑事违法行为经过非犯罪化处理,明天也有可能成为行政违法行为。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家陷入绝望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尤其是针对交通犯罪,普遍存在刑、行处罚不分的现象。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加遗弃罪等于交通肇事罪,遗弃罪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过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用“遗弃”来表示,而是用“逃逸”。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然而行政法规定了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以后,有保护现场和主动投案的义务。在实践中,往往把刑法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混淆。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所做的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法上的责任,在实务中,有些法官就依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来判断因果关系,定罪处罚,这样做是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缺少刑法的应受处罚性和缺少刑事政策上刑罚的必要性,因而不能作为犯罪。因此,对于交通犯罪,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可以多种刑罚并处。适当地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监禁,从而约束驾驶人的行为,避免此类违法事件再次出现。交通犯罪应该从刑事、行政制裁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刑罚配置以最终达到制约和控制罪犯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结 语

笔者认为,面对日益严重的交通犯罪以及我国对于交通犯罪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而言,应该适当扩大刑罚范围和力度,这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来看,当前对于交通道路犯罪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偏向于民事和行政手段,这些处罚方式对行为人来说已经不具备威慑力,不能引起行为人的畏惧心理,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该适当增加刑罚处罚方式,以真正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注 释:

① 数据均为裁判数或者判决书,不包含公安机关的立案数和检察机关的起诉数,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数,但具有参考价值和意义.笔者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进行全文检索,案由和案件类型都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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