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中法理学价值的体现

2020-03-17 17:11万佳星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理学

万佳星

摘 要:本文在法理学层面探讨了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阐述了该项标准的价值体现,意图在理论层面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满足社会道德正义的需求。

关键词:未成年人优惠票;未成年人保护法;法理学;社会道德

一、前言

2019年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起诉旗下拥有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多个主题公园的广州长隆集团。作为目前国内第一起与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吸引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2月26日,长隆集团采取的解决方法是用“青少年/学生票”替代原“学生票”,广东省消委认为此种举措维护了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便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核于2月25日裁定准许撤诉,该案依法结案。本文便对此案进行法理学层面的价值分析,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来落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年龄标准的构建。

二、国内外的未成年人优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所有未成年人游览部分游乐场所时应进行优惠或免费。《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18周岁以下都属于未成年人范畴”的年龄标准定义未成年人。不过,在实际生活当中,国内的交通、服务、旅游业大多不是以年龄,却是以身高作为标准判断未成年人买票是否优惠。很多车站、公园、景点的购票标准即使是在采用身高时,也往往上限设置得普遍偏低,为了大限度满足商家的利益需求,大部分都不超过1.4米。

而从国际上看,大部分游乐场都不是按照身高数据,通行做法是按照年龄标准来划分未成年人。以迪士尼乐园为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迪士尼乐园都严格以年龄为依据,如日本东京迪士尼乐园对此的规定就十分严格:4~11周岁购买儿童票,4周岁以下儿童免票;美国奥兰多和加州迪士尼乐园也如国际惯例,按照儿童年龄制定简单的门票优惠政策。然而迪士尼乐园落户上海之后,便符合本地国情与众不同,用身高作为了未成年人优惠的划分标准。

三、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背后的法理学价值观流露

挖掘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背后的价值,首要考虑得是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体现。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价格法》、《旅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所有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游乐场、公园、动物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中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影响。这些明文规定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未成年人这一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独立个体实行了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未成年人处在青春发育时期,这是一个开启心智,完成由孩童向成年人转变的关键过渡时期,未成年人在这个阶段里,知识匮乏经验缺失,还不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从众模仿心理严重,易于感情用事,在经济条件的限制下,也难以独立主动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但未成年人同样属于社会公民,理应与成年人享有同等的人权保障。未成年人情况特殊且处于国家发展的重要地位,因而,全社会都应该加大对未成年群体的权利义务教育力度,引导他们走上正途。为了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共同持续健康成长,国家理应立法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把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倾向法律化,以国家强制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是社会体制正义公平的有力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青少年宫、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科技馆、美术馆、影剧馆、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以及博物院、动物园、体育场馆、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理所应当的,在我国,未成年人得到了较多的社会资源,他们在游览游乐场所时,当地政府商家应按规给予优惠或免票服务,这种看似不公平的资源倾斜恰恰体现了我国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爱护与期望的具体体现。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为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需要国家社会对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体予以特殊关注。

最后,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我国法制建设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体系,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已成为完备了社会主义法制健全性的客观要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保护权、发展权、生存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为依据,伴随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该法律表现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理论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教育、保护、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与义务的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乃至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依据。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应该最终归属到法律的立法宗旨上来,若部分动物园、体育场馆、公园等游乐场所以身高“超标”为由限制的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相当于某种程度上的异类歧视,不仅存在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更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与我国立法规定背道而驰。

四、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知,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作为针对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优待,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天赋人权与社会体制正义公平的保障与维护,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健全性的需要。但“身高票”在法律法规都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却仍然盛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改变现状,维护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合理实行,地方各级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增强普通群众的维权意识,国家应当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违规企业,形成合理有效的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还应鼓励公益机构对该种现象提起公益诉讼,早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以年龄标准代替身高标准,落实合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以及时快速且合乎法理地推动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1]靳陈鹏.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法理学价值体现[J].法制博览,2019(16):248.

[2]佘颖.优惠票标准该改了[N].经济日报,2019-02-21(009).

(作者单位: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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